2014年7月6日星期日

【权利:4818】 Fwd: 公益律师常伯阳被以“非法经营罪”批捕,所涉罪名前后差别巨大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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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陆军 <lujunchinacn@gmail.com>
日期: 2014年7月7日 上午9:47
主题: 公益律师常伯阳被以"非法经营罪"批捕,所涉罪名前后差别巨大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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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公益律师常伯阳被以"非法经营罪"逮捕

所涉罪名前后差别巨大 代理律师多次会见受阻

201477

 

五月下旬,郑州多人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中涉案记者石玉等人的代理辩护人、公益律师常伯阳随后也于528被警方以涉嫌同样罪名刑拘。75,常伯阳律师的家属接到《逮捕通知书》,得知常伯阳于73被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批准逮捕。

质疑:前后所涉两罪名差别巨大

常伯阳被逮捕的涉嫌罪名在社交媒体引起了强烈质疑。微博上的质疑贴转发累计超过千次。

各界的质疑主要针对两方面:一是,常伯阳的律师业务和公益活动与"非法经营"毫无关系;二是,常伯阳被拘留和被逮捕时的前后两个所涉罪名"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与 "非法经营"差别巨大、相距甚远。

据常伯阳的代理人刘卫国律师介绍,非法非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非法经营食盐、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经营出版物。该罪认定标准有三:1、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刘律师认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常伯阳的律师业务显然与"非法经营罪"毫不相干。

常伯阳除了律师业务之外,还积极从事了公益事业,参与发起了反歧视公益机构郑州亿人平、并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据郑州亿人平的另一位发起人陆军介绍,作为一家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公益机构,郑州亿人平的所有工作都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任何收费的业务,"非法经营罪"也无从谈起。

针对"罪名变奏"一事,刘卫国律师分析到,警方在拘留常伯阳时的理由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逮捕时却换成了"涉嫌非法经营罪",两个罪名差别巨大、相距甚远,可见,警方对常伯阳当初的刑拘行为,不排除是"为了抓捕而抓捕,先抓人后罗织罪名"。

 

焦急:禁止代理律师会见 会否被刑讯逼供?

警方拒绝常伯阳会见代理辩护人的行为也引起广泛质疑。

常伯阳5月底被刑事拘留后,他的代理律师多次前往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要求依法会见常律师,都遭到看守所拒绝。经过全国各地众多律师的不断声讨和现场声援,郑州市公安局钟志才副局长等人终于在67日下午露面,答复此案辩护律师称:"常伯阳等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相关人员均'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会见当事人需要经过批准。"辩护律师次日再度前往办案单位,却得到办案单位确认,常伯阳涉嫌的罪名仍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并未更改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但仍然拒绝会见。

律师一直未能会见常伯阳,使得常伯阳的妻子和女儿非常焦虑。"警方为何不让律师依法会见?会不会像媒体经常报道的那样受到了刑讯逼供?唯恐律师会见后揭露实情?"常伯阳家属表示,常伯阳比较瘦,她们母女十分担心一旦被刑讯逼供,又加上看守所里营养不良,常律师身体会垮下去。"我们焦急地想知道,常伯阳在看守所中精神和身体是否安好,到底有无被殴打、被折磨?"常伯阳律师家属说。

 

联系电话:

常伯阳家属:15038317658

陆军(郑州亿人平共同发起人):15801431641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会见

《刑事诉讼法》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关于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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