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DU社群组织和社群活跃人士报告
(2012年6月——2013年7月)
目 录
一、中国法律法规中保障药物成瘾者人权的条款.................................................... 3
(一)人生财产安全方面..................................................................................... 4
二、中国法律法规中保障药物成瘾者人权的条款落实状况.................................... 6
(一)中国药物成瘾人群人身财产安全的现状................................................. 6
1、流动于社会层面的药物成瘾人群............................................................ 6
2、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的过去和现状................................................ 8
(二)法律对中国药物成瘾人群人格尊严的保障与现实中存在的歧视....... 10
1、吸毒人员动态管与动态管控中的中国药物成瘾人群.......................... 10
2、注销毒驾的政策实施情况...................................................................... 13
(三)各地落实对戒毒人员就业安置情况....................................................... 16
(四)强制隔离戒毒所实施《禁毒法》和学者呼声....................................... 18
1、戒毒人员戒毒康复劳动与心理治疗...................................................... 18
2、学者、专家、律师和民间人士呼声...................................................... 20
序言
上个世纪80年代末,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加快,毒品开始进入中国并迅速蔓延,近十年来中国的毒情又出现了新变化:从单一流行的海洛因,逐渐发展到氯胺酮、甲基苯丙胺类等多种毒品同时在中国广大地区不同程度的流行和蔓延,这就给中国的禁毒事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从毒品开始进入中国,中国政府就不断加大对贩毒和吸毒的打击力度,但是药物成瘾人群数量仍旧居高不下。截至2012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09.8万名,其中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127.2万名、滥用合成毒品人员79.8万名,分别占全国吸毒人群的60.6%和38%;2012年全国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30.5万余名,依法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54.9万人次,依法处置强制隔离戒毒20.2万余名,依法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13.6万余名,3年未发现复吸人员75.9万名。
2008年之前,中国在保障药物成瘾人群的人权和合法权益方面严重滞后,强制戒毒场所戒毒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屡禁不止。2008年以后,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以禁毒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现予施行;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6月1日施行;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秘书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杨凤瑞在2008年6.26《禁毒法》施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禁毒法有五大亮点,其中第五个亮点就是:改革完善了我国戒毒工作体制,由原来的主要依靠强制禁毒、劳教禁毒,变成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和场所康复、自愿戒毒、美沙酮维持治疗等多种措施并行,全方位的戒毒体系。
从《禁毒法》的条文中,也可以看出它的核心思想是“以人为本”,它充分考虑了吸毒者的三重属性即病人、违法者、受害者,它的理念是对吸毒人员即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而且《禁毒法》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种戒毒措施,在全面考虑戒毒效果的前提下,加入了人性化的考量,它将国家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职责,用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下来。也是首次实现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禁毒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和对吸毒人员的关爱,也是中国禁毒的重大改革,它将有力的推进了我国禁吸戒毒工作的长远发展[1]。
显然,近5年以来,中国政府向世界展示了有法可依,依法禁毒的法治精神。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保障药物成瘾者和戒毒人员人权的一些相关条款,这些条款都是法治进步的体现,都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亮点所在。
上述法律法规在中国各地施行的情况如何呢?本报告将在下文中做进一步阐述。本报告观察的重点是上述法律法规中保障人权的具体条款的实施状况,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之间,笔者与全国各地药物成瘾者和戒毒人员进行亲密的接触,并把日常交流的信息与中国现有的毒品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对照,把结果梳理和总结如下。报告由联席会议委托云南个旧爱康工作室负责人秦罡主笔,东珍人权教育中心降低危害项目经理王文收集和整理资料,志愿者周杰参与撰稿。
一、中国法律法规中保障药物成瘾者人权的条款
自2008年6月1日以来,中国政府在扼制毒品方面,制定了以《禁毒法》为主体,形成了涵盖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下面摘录了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药物成瘾人群的人权进行保障的部分条款,这是中国禁毒史上前所未有的,可以这样说2008年是中国禁吸、戒毒工作的分水岭,也是中国在禁、吸、戒毒方面划时代的标志。
根据《禁毒法》、《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戒毒条例》、《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将关于药物成瘾者人权相关的条款进行归纳如下:
(一)人生财产安全方面
《禁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第四十五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受、索要财物的;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毒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二)人格尊严方面
《禁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戒毒条例》第七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三)就业保障方面
《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四)康复劳动方面
《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第四十九条规定: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康复劳动时间每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小时,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强迫戒毒人员参加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购置劳保用品、其他必要开支。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第四十四条 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场地和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引进易燃、易爆等危险生产项目,不得组织戒毒人员从事有碍身体康复的劳动。
二、中国法律法规中保障药物成瘾者人权的条款落实状况
从2012年3月开始,东珍人权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东珍)开始尝试利用社交媒体如博客、QQ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的对药物成瘾人群开展法律和人权教育,东珍工作人员主要管理和参与管理的两个中国药物成瘾人群交流的QQ群(戒毒者交流发展群、中国戒毒者联盟)都比较活跃,近千名全国各地的药物成瘾者在这两个QQ平台上,交流戒毒场所的戒毒生活、动态管控、就业、公安部注销吸毒人员驾驶证、社区戒毒等倍受大家关注的信息。下面的内容就是我们对药物成瘾者反馈的信息进行的归类和整理,我们力图呈现一个新法律环境下药物成瘾者少为人知的真实生活和生存状况。
(一)中国药物成瘾人群人生财产安全的现状
1、流动于社会层面的药物成瘾人群
2004年中国开始探索在静脉注射吸毒人群中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经过中国卫生部门几年的努力,美沙酮维持治疗在中国得到了强有力的推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美沙酮维持治疗在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和降低危害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越来越被世人所认同。
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共设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756个,配备流动服药车30辆;累计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达到38.4万名,在治人员20.8万名,门诊服药年保持率达到80.4%[2]。
为了保障美沙酮门诊的正常运作,对治疗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维持治疗环境,由公安、卫生、药监牵头组成的国家美沙酮工作组在组建之初就规定:警方不能随意到美沙酮门诊抓捕维持治疗人员。但事实却与之相违背,警方经常会到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前“守株待兔”,而这种不合法的抓捕行为,在一些大型城市特别是在6.26等特殊时段尤为突出。来自深圳、云南、贵州、湖北、广西等多地区的社群人员通报在购买美沙酮的过程中时常遭遇警员不规范的罚没钱财(没有正规罚单)。当然,这种处理对于涉毒人员来讲,唯一的好处就是不会被送到强制隔离戒毒所。
2013年5月,武汉市的商某刚从美沙酮门诊服药出来,迎面就碰到了7位穿便衣的陌生男人,据商事后回忆说,“当时他们要我配合他们一下,跟他们去做尿检,我死死抱着美沙酮门诊的门不跟他们走,他们就用手铐把我拷了起来,我说你们就是把我搞死在这里我也不会跟你们走。”最后,那些人看商某吃了秤砣铁了心的样子,喃喃自语:“今天就放你一马。以后小心一点。”然后他们就愤愤的离开了。
2012年东莞电视台曾经报道了这么一则新闻:梅先生刚才一家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喝完药出来,就被六七个便衣警察,不由分说的抓到了当地派出所,同时被抓的还有其他两名患者。他们在派出所被要求做尿检,检查结果三人都显示为阳性,之后就被罚了款。经过当地媒体采访才发现,警察在美沙酮门诊蹲点抓人是因为,当地有一个“粤安12”的行动,具体的规定了一个派出所要破多少宗刑事案件,还有要破多少宗贩毒,抓多少个强制戒毒的。
2013年6月,贵州遵义市的邵某刚从美沙酮门诊服药出来,就被躲在百米开外的三人拷了起来,邵某仔细打量才发现,其中一人是警察,另外两人是治安协管员。那三人上来就问邵某最近有没有偷嘴(使用海洛因)?邵某坦言不久前弄过一次,三人查看了邵某的口袋,发现里面有一千多元钱,其中一位协管员暗示邵某,适当的罚款可不带他回所里进行尿检。邵某,无奈的交了1500元的罚款,才得以脱身。事后邵某回忆说:“我交了罚款,他们却白纸都没有给我一张。”
流动于中国社会层面的药物成瘾人群,较之于上世纪中期来说,人生安全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近年来警方对社会层面的药物成瘾者涉毒方面的执法,总体来看还是朝着理性、文明的方向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为指标性,钓鱼执法、不规范罚没等执法瑕疵还是普遍存在。
2、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的过去和现状
中国开始对药物成瘾者进行强制戒毒可追溯到1990年,当时警方对药物成瘾者进行强制戒毒主要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3]。中国政府对于戒毒人员的定义主要为毒品受害者,各地警方对于戒毒人员的管理是松散式管理。到了1993年中国各地强制戒毒所面对不断上升的收戒人员,经济压力越来越大,此时尽管已经从强制戒毒人员中收取了部分生活费,但很多戒毒人员在戒毒所最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没有保障,监狱文化等亚文化[4]开始形成,牢头狱霸小团体开始出现,那些处于弱势的戒毒人员生命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践踏,弱势戒毒人员被监管人员和其他戒毒人员虐待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
1993年开始公安部不间断的要求地方公安机关加强对监管场所进行有效管理,但是各地戒毒所恶劣的局面没有得到太大的转变。主管戒毒所的政府部门被牢头狱霸架空,弱肉强食的生存法则长盛不衰。同时,为解决戒毒所超载的人员压力,大量的戒毒人员被送往各地的劳教所进行劳教戒毒,笔者认识的很多药物成瘾者,不乏经历过5次以上、每次三年的劳教戒毒。而且为了解决戒毒经费来源问题,中国各地公安机关开始探索新的戒毒管理模式,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应运而生。到了本世纪初,戒毒期限被逐渐延长,戒毒人员被安排外出体力劳动模式盛行一时,虽然这种模式给戒毒所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解决了强制戒毒所的经费问题,但是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使得更多的戒毒所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顾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不断增加戒毒人员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最后导致不堪忍受承重劳动负担的戒毒人员,开始筹划逃跑。为了防止戒毒人员逃跑,戒毒所实行牢头狱霸暴力管理,导致外出康复劳动人员非正常死亡、体罚虐待戒毒人员事件不断发生,这就陷入了一个恶劣的循环局面。
2008年《禁毒法》施行以来,中国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始施行公安和司法两部门协同管理,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期(1到3个月)在公安部门直接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生活,完成这一过程后,公安部门把戒毒人员移交到司法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据《人民日报》社所属《环球时报》的英文版 Global Times2012 年 5 月 17日的《没有吸毒成瘾者的出路》报道,该报道实际报道采访了吸毒者“静”、云南吸毒社群人士、大学教授褚宸舸、禁毒社工王跃成,直面中国过去强制戒毒中存在的问题。报道提到,过去的十年间,静(化名)出入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康复中心 6 次之多。她和许多曾吸毒者的人见证了黑暗的日子,暴力和虐待困扰着几乎这类所有的机构。虽然现在情况有所改善,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存在是否合理的,这仍旧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而大约在 2004 年,政府开始规范强制戒毒所和康复中心,禁止体罚和殴打。
近年来,来自各地社群人员反馈,强制隔离戒毒所中戒毒人员牢头狱霸受到了一定的打击和制约,牢头狱霸对戒毒人员实施暴力和侵吞私人财物的现象越来越少,得到了有效控制,基本杜绝了管理人员对戒毒人员公开实施暴力和体罚戒毒人员的行为。但管理人员对戒毒人员变相体罚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存在,这在下文关于劳动康复方面另作介绍。近年来,无论是隶属于那个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硬件设施都大为改善,对戒毒人员也是朝着人性化管理和文明管理的方面方向发展,但是同那些强制隔离戒毒所存在的国家一样,中国同样饱受国际社会的批评。
2012年3月8日,联合国各机构发表《关闭强制戒毒中心和康复中心的报告》,号召存在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的国家关闭这些中心,在社区中实行自愿、以实证和权益为基础的健康和社会服务。该报告认为, 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引起人权问题并威胁到被拘留者的健康,包括增加了他们感染艾滋病和结核病的可能性。拘留个体的标准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这样的拘留通常发生在没有经过足够的法律诉讼程序、法律保护措施或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还普遍存在身体暴力、性暴力、强制劳动,无法提供卫生保健和其他侵犯人权的标准。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强制戒毒中心和康复中心能够为吸毒成瘾者提供良好的戒毒环境。联合国呼吁签署该声明的国家,应当立即关闭强制戒毒和康复中心。对于目前无法马上关闭戒毒中心和康复中心的,联合国呼吁:各个国家复审羁押在这些中心的人员,确保每个人都是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羁押;审核强制中心和康复中心的条件,确保强制中心和康复中心达到国际上监管中心的标准;在强制中心和康复中心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建立司法和其他独立上报机制;暂停进一步接受吸毒成瘾者进入康复和戒毒中心。
(二)法律对中国药物成瘾人群人格尊严的保障与现实中存在的歧视
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与退出政策的落实
2006年8月29日,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提出:“要不断完善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真正把‘死的信息’变成‘活的信息’,把‘无用的信息’变成‘可用的信息’”。
经过四年多的建设,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已逐步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也随全国公安系统的信息采集和处理在全国各地铺开。根据《人民公安报》报道,根据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与全国联网的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公安部首次“较为可靠地”掌握了吸毒人员的底数和分布。数据库可实现对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帮教等全程监控和动态跟踪[5]。
张凤瑞副部长所说的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简单的讲,就是2006年中国公安部开始组建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下文简称:“动态管控”),有过被警方处理过的有过涉毒经历的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都被采录到这个系统里,警方对其实施动态跟踪。《中国财富》专栏文章《国家的眼睛》的这样介绍这个系统的,“每当你入宾馆、火车站、走进机场安检门口,使用身份证件,不论在什么地方,当地辖区派出所的警察就会在第一时间赶来,和你见面,请你就地尿检,或请你跟他们走一趟。这实在有些恼人:警察的出现,总要引起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更糟糕的是,偶尔还伴有暴力、辱骂和违规拘禁。”
据近年来中国禁毒报告介绍,这个系统在警方打击毒品犯罪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这个系统在警方采录信息和日常维护和运作中,也暴露出来很多问题,但是这些的问题几乎没有提及,特别是对那些戒断了药物依赖的人们所带来的苦恼和影响更是少鲜为人知。
2011年6月28日《中国青年报》第六版《专家称戒毒关键配套制度依然薄弱》报道中作为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担任兼职研究人员王跃成说,戒毒人员他们不喜欢跟社工接触,害怕别人知道自己曾经吸过毒。在《戒毒条例》实施前,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实施动态管控。这就是说,尽管戒断了毒瘾,可他们在外地只要使用身份证(如登记住店)的时候,就会被当地公安机关传唤并要求尿检。“这对戒断人员的心理伤害很大,因为个人隐私和尊严得不到保护,吸毒污点很可能跟随他们一生,使得他们不论戒断多久时间,总有警察上门提醒他们”。
从2008年开始一些民间组织、专家学者、民间人士和中澳项目等(中国和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署在云南、广西合作在药物成瘾者中开展针具交换等降低危害服务项目)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开展研究。而且2008年云南降低危害工作人员王文,对因为动态管控所造成云南昆明警员深夜到宾馆不规范执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引起广大关心吸毒人群的注意。至此,2010年中澳项目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进行了专项研究,报告《公安机关针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机制探析——动态管理机制对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影响 》中指出:动态管控对戒毒成功人员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使其难以顺利回归社会。建议进一步完善吸毒人与动态管控系统,建立一套可操作的评价戒毒康复人员已彻底脱离毒品的考核机制及考核细则,从而设立成功戒毒吸毒人员退出动态管控系统的退出机制。[6]2010年云南多家民间组织和专家、学者、律师联名上中国中央政府相关部门提交了,针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建议书。
2011年6月28日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博士表示接受《中国青年报》专访中指出 ,6月26日,《戒毒条例》公布实施。这是2008年禁毒法施行后,为具体落实《禁毒法》而出台的首部行政法规。,《戒毒条例》虽然对《禁毒法》规定的各项戒毒措施作了细化规定,但戒断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之路并不顺畅,心理康复、行为养成等方面关键性的配套制度依然薄弱。
褚宸舸认为,较之《禁毒法》,《戒毒条例》在保障戒毒人员不受歧视方面作了具体的实质性规定。《戒毒条例》第7条规定,“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7]
《戒毒条例》的施行诚如褚宸舸在接受《中国财富》记者刘虹桥采访时指出:《戒毒条例》吸收了一些学者和民间组织的意见,将实行动态管控的职责单位和动态管控的退出机制明确写进法律,已经是一个进步[8]。
这个进步执行的如何呢?
爱行研究所在 2011 年 9 月 15 日向公安部申请信息公开,公安部在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1 年答 007 号),对如何脱离动态监管系统做出说明:根据《戒毒条例》第 4 条、第 7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范围筛除,吸毒人员脱离动态管控工作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但是具体如何操作,操作流程还是没有予以详细的答复[9]。
“王哥,他们(警察)还让不让我们活啊?我在火车站检票他们带我去尿检,在动车上他们又来找我,到了上海出站口几个人就在那里等我,一家人跟着我无地自容啊!”这是我今年2013年5月我接到的一个女孩打来的电话,她曾经有过药物成瘾的经历。
东珍工作人员王文QQ在博客上公开以后,类似讲述遭遇“动态管控”和咨询“动态管控”的电话和QQ咨询每天都有。
只要是药物成瘾者涉及使用身份证的火车站、宾馆等公共场所,被警员找去尿检,甚至一天多次被过去的经历而遭遇执法警员当众羞辱的事情,每天都在中国多地发生。从我们收集的来自中国多地区的药物成瘾者反馈的信息来看,《戒毒条例》第七条的落实情况不是那么理想,戒毒几年甚至十年以上的人还依然,在动态管控之中(更多案例参见附件)。撰稿人之一王文2012年6月回云南结婚期间,在昆明火车站还遭遇执法素质低劣的警员盘查和羞辱。
尽管,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层在多种场所都指出要带着感情关心和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尽管,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世界反对麻醉品滥用日早就发出了“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对毒品的依赖而遭受羞辱和歧视。”的呼声。尽管《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施行已经几年了,中国药物成瘾者的人格尊严依然还是那么的蹂躏和践踏,相关条款的落实还是那么的只存在于专家嘴里的进步中,真正的落地依然那么遥远。
2、注销毒驾的政策实施情况
2012年8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10],它明确规定: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8月底前,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办理注销业务以及驾驶人正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向社会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并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驾驶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注销业务时,应当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接着,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123号令。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至此,各省市交管部门根据公安部的通知精神采取了涉及几十万人的毒驾专项整治行动。
2012年9月17日,山西法制报报道:近日,记者从太原市交警支队获悉,截至目前,在打击“毒驾”专项行动中,太原已有25名正在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驾驶人被交警部门集中注销机动车驾驶证[11]。2013年03月25日中国新闻网:浙江杭州“毒驾”零容忍 419名人将注销驾照[12]。来自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的数据显示,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公安机关依法核查吸毒驾驶人信息64万余人次,依法注销10445名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拒绝4006名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13]。
近年来,法律界毒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2012年6月27日 新民晚报刊登“毒驾入刑”问题应当正视[14]的文章。毒驾是否入刑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这个问题交给法律界去处理。
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显示:2013公安机关年联合交管部门开展“毒驾”治理工作,加强交通民警对吸毒行为判别、检测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建立了吸毒驾驶人员的核查协作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核查吸毒驾驶人信息64万余人次,依法注销10445名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拒绝4006名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
近年来,中国因为涉毒人员引发的交通事故,确确实实成为了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注销毒驾于法于情都无可厚非。但警方如此大范围的对近百万正在药物滥用和曾经药物滥用而今都持有驾驶证的人,进行专项吊销驾驶证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不当,伤及无辜,从而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合理现象不得不让人担忧。政府这种短平快的运动式执法,存在的诟病,出现的问题,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民间俗称83严打)等历史早就证明了。
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中国这次注销毒驾专项整治行动,也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升级后的“动态管控”的信息的精准程度进行了一次最大的验证,经过近一年的观察和信息收集,我们的担忧不幸言中。
2012年9月,有一个在深圳工作的同伴在QQ上问我:“王哥,这个社会还让不让我们生存啊?想好好做人都不行了。”
“怎么了?你别着急,说说看,我能为你做点什么?”
“我的驾照被注销了,公司让我先回去处理这事。”
这位在深圳工作的同伴,我对他印象比较深,我们已多次在网上有过交流,最初的交流主要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据他自己讲,他已经戒毒多年了,戒毒以后学会了开车,朋友在深圳一家公司任车队队长,就介绍他到公司里给领导开车,目前已经结婚并有了小孩。到深圳工作以后,他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深得领导的喜欢。可他心里一直惴惴不安,因为,他经常开车送领导到外地出差,晚上住宾馆经常碰到警察来对他进行盘查,出差已成了他的一块挥之不去的心病。
我建议他先回去找找户口辖区的派出所,反映一下自己的情况。
“王哥,我的驾照没戏了,现在我家里乱成一团糟了。”几天以后,他在QQ里对我这样讲。
我安慰他:“你的心情我理解,不着急,慢慢说。”
“我去了,还托跟熟人去说了,派出所不给我开证明,交管所那边要我拿出派出所三年的尿检证明才能证明我戒毒了。回来闲了一个多月,老婆整天跟我吵吵闹闹。”
“这怎么可能呢?在中国几乎没有那个戒毒者能够拿出三年的尿检证明。我想你最好写一份申诉材料,《通知》里称:办理注销业务时,应当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接着,我给他讲了云南一位戒毒者驾照被注销后找派出所申诉,没有被注销的案例给他听。我内心里是十分希望他能够走正常的诉求途径解决他的问题。
2012年11月30日,衡阳广电网播放了影像记者和特约记者:邓三喜 易梦雨制作的《我戒除毒瘾了,为何不能办理驾照年审》[15]。摄像新闻的导语如下:近段时间,市民王先生很郁闷,因为他在办理驾照年审业务时碰到了麻烦,原因就是他曾经有过吸毒史,并且他现在的身份信息上显示是吸毒成瘾未戒。可是,王先生说自己已经有5年没有吸毒了,现在就靠跑大货车为生,现在年审通不过。
这段视频当时是襄阳的一位同伴发给我看的,当时还能打开,可惜现在已经不能打开了,但被采访者王先生给我留下了及深的印象,王先生戒毒五年来一直靠开大货车跑长途来养家糊口,突然之间驾驶证说被注销了,而且是在没有任何人通知他的情况下,在湖北被交警拦下了才知道自己的驾驶证被注销了。这段视频新闻是自从地方警方和交管部门执行公安部的通知以来,不可多见的、难能可贵的对曾经吸毒人群因驾驶证被注销后的艰难生活和心声的一段新闻报道。
中国药物成瘾者服务组织工作网络[16]在2012年年底的时候也发现了注销毒驾专项整治中暴露出来的《通知》的合法性问题等问题,中国药物成瘾者网络为此,向公安部提交了关于《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施的看法和建议[i]。
从2012年8月底,地方政府部门在执行公安部《通知》和123号令的过程中,工作责任感较强的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也发现了执行中的一些偏差,但是,作为地方部门来进行纠错是有很大难度的,主要问题是被注销驾驶证的戒毒人员在“动态管控”的信息,没有修改权限,地方部门只能把那些戒毒多年的戒毒者的信息排查确切后往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上报。
我们在一年的调查中,收到了来自湖南、云南、广西、四川、重庆、浙江、上海、湖北、广东、深圳等地的戒毒五年以上,戒毒三年以上的戒毒者的大量信息,多数人驾驶证被注销以后还浑然不知,当地交管部门并没有按通知要求电话,短信或者下发注销文书。交管部门和当地禁毒大队在协调甄别注销者是否在公安部123号令注销范围,对于执法准则不明确,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致使被注销者申诉无门。有些部门甚至在网上公开了注销人员的吸毒信息[17],显然这是违背了《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中对于戒毒人员隐私不得泄露条款的规定。
就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这种推诿中,很多人当属戒毒三年以上,按123号令的规定,当属不在注销范围内的戒毒者奔波在县级、市级、省级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北京爱之行研究所发布的2012年中国毒品成瘾者人权和法律报告也指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公安部门不能因为是吸毒尚未戒除人员而予以“一刀切”,全部吊销其驾驶资格。在吸毒尚未解除人员当中,有相当一大部分都是出租车司机,如果吊销其驾驶资格,相当于剥夺了其谋生手段,不利于吸毒人员融入社会和生存。
(三)各地落实对戒毒人员就业安置情况
2011年11月29日,国家禁毒委部署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18]。会议上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借鉴贵州“阳光工程”建设经验,切实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鼓励自主创业、提供公益岗位等多种形式,积极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要坚持以完善优惠政策为保障,进一步完善经费投入和综合保障政策,完善就业援助和技能培训政策,完善生活救助和医疗保险政策,使戒毒康复人员有学可上、有业可就、病有所医、困有所帮。要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切实增强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信心和决心。要坚持以扶持示范典型为突破口,大力培育和扶持就业安置基地先进典型,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整体发展。
张新枫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作为贯彻实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努力实现领导机构建立健全、专职人员配备齐全、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的目标,全面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按照工作目标,2012年,各地社会面上海洛因类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要达到30%以上,2013年要达到50%以上,2014年要达到70%以上。
近年来,中国积极探索社区戒毒康复新路径,“阳光工程”“雨露社区”等行动对吸毒人员实行自由、平等的开放式、人性化管理方法,戒毒人员在“阳光企业”中像普通工人一样上下班,过着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重拾尊严。
贵州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文发祥说,社区戒毒“建在家门口的戒毒所”有效地保障了中国几百万吸毒人群公民权和生存发展权,极大地改变他们被边缘化、标签化和缺乏社会支持的窘境,给予社区帮教者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心理健康等权利。
据统计,目前中国已经建成戒毒康复场所53个,安置戒毒康复人员4万余名。全国累计强制隔离戒毒162万人次,责令社区戒毒近21万人次,累计接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约35万人次,全国巩固三年以上未复吸的戒毒人员有64.1万名。“跟踪数据显示,“阳光企业”集中安置吸毒人员复吸率不到2%。”崔亚东说,目前贵州已有93家企业参与“阳光工程”,集中安置3956名吸毒人员就业,占现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总数的23.4%。[19]
新化县29个乡镇(场、办)均开展了相关工作,全县各单位指导和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业的达548人,涌现了罗荣华、曾友平等一大批戒毒创业典型人物,今年正在与新化县华夏建筑公司商恰,准备筹建“阳光工程千里马公司”吸纳安心戒毒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据统计全县成功戒除毒瘾三年以上的达387人,复吸率不断降低,新滋生吸毒人员明显减少,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20]
云南省计划2012年内对30%的吸毒人员进行就业安排,通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这种人性化戒毒康复模式,为吸毒人员提供劳动生产岗位,帮助他们自食其力,消除对毒品的依赖。目前,全省已有5个戒毒康复场所投入使用,总容量3000余人,现有1700余人入住,累计入住1万余人次[21]。
新化县在探索戒毒人员就业安置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吸毒人员自身的问题。二是政府的投入不足。三是扶持政策不具体,没有可操作性。《禁毒法》虽然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救助等事项有一些规定,但由于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标准,扶持政策的落实还不过具体,可操作性较低。[22]
(四)强制隔离戒毒所实施《禁毒法》和学者呼声
1、戒毒人员戒毒康复劳动与心理治疗
《禁毒法》明确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且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作为对康复劳动的补充,《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甚至把康复劳动时间每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小时,不得强迫戒毒人员参加劳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购置劳保用品、其他必要开支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李某(女)向我们描述了她在武汉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生活。“你们看到的戒毒所好多方面都是假象,我们每周只有一天休息,每天都要工作很晚,每天的生产任务都很多,工作在十个小时以上。管教干部对我们说,上级领导来参观的时候,我们只能说每天工作六个小时以上,我们每个月可领到5块钱的工资,5块钱对于铁板一块的人(无探视、无接见、无经济来源的人)买卫生巾都不够,我们去干部的办公室和碰到了干部(路上),我们都要蹲下来跟干部说话。”
谈及治疗方面,李某告诉我们“每个队200多号人,那么高的生产任务,主管队长和干部不可能都给我们进行心理治疗,他们(队长、干部都是)选择性和象征性的找几位学员(戒毒人员)进行并做好资料(治疗痕迹资料)。体罚方面,李某告诉笔者“学员(戒毒人员)打学员的现象已经基本不存在了,但对于那些生产任务不能完成,不听队长话的人,队长会找去用电棍触电,有的队长还会让学员自己去摸开着电的电棍。”戒毒人员所讲述的这家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曾经几次接待过中央政府高层的视察工作。
我们与通过新浪博客、QQ认识的戒毒民警聊天时,同样证实了山西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时间都比较长,而且都是象征性的付给劳动报酬,长时间的劳动也使得戒毒人员基本上没有更多的时间接受心理治疗。笔者在一次跟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聊天的时候说到:如果我去你们所戒毒,每天去参加康复劳动的时候,我要求你帮我签到,等两年后我找你按签到的工作时间要求按《禁毒法》的相关规定支付我工资的话,你会怎么想?那位民警无言以对,不言而喻,她是知道,5块钱一个月根本就不够作为工资去支付给一个一天工作10小时左右的劳动者。
来自多地区的社群人员反馈,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更注重于劳动创收,强制戒毒所为何有法不依?这是一本最简单不过的经济账,一个拥有几百名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不可估量,我们也不否认强制戒毒所从这些经济效益中,拿出了一部分改善戒毒人员的伙食和劳保用品。但是,这和每天每人工作十小时左右,每周休息一天,月底只有象征性的少则几元钱多则几十元钱的报酬相比,其中的差价可想而知。类似的职业如何让戒毒人员出所后赖以生存呢?如果说是为了劳动锻炼,每天需要这么长时间的锻炼吗?显然任何回答都很牵强。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民警上班期间的就餐是免费的,年底的时候所内会分发奖金,逢年过节的时候还会有福利等等,这些开支从何而来?国家财政投入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是不会支持并下拨这些经费的。答案就是强制隔离戒毒所这方面的开支直接来自于戒毒人员的康复劳动的创收。
国内的大专院校里曾经以及现在开设戒毒康复专业的为数不多,长沙民政学院曾经开过几期,后来报考人数过少而不得不将该专业停办。由此可见,中国对于这方面的专业人士是多么的稀缺,人才的供不应求导致,中国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从事心里治疗、戒毒康复训练的民警多数都是半路出家的“鲁智深”,当然,我并不是说这些半路出家的“鲁智深”不会“念经”念不好经。我认识的一些老师就挺会“念经”,人也挺热心,特别是对戒毒者的那份关心和热心超出了亲人。我想说的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每个队多则2000多,少则上百人,而会“念经”的屈指可数。加之戒毒人员繁重的生产任务,真正能够获得这种综合性治疗和训练的人实在是凤毛麟角,在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我们就见证了600多人中只有20多人才有机会参加培训的戒毒人员,而这20多人中很多人也因为生产任务错过了几次培训。那些来参加培训的戒毒人员告诉我们,我们来参加培训生产任务一点都不减少,回去我们还要加班才能完成今天的任务。
由此可知,平时里戒毒人员都在忙什么。据他们说,洗衣服都只能是周末。他们每天的时间被大致如下安排,早上七点起床,吃完早点,八点到车间,十二左右吃中午饭,顺便休息半个小时,不会超过下午一点就要进车间,下午五点半左右下班,吃完晚饭后,休息一会,晚上七点看新闻联播。新闻联播结束后在号室里自由活动。晚上九点睡觉。那些生产任务没有完成的这期间还在做任务。有点晚上熄灯后用手电筒在被子里加班。了解了他们每天在戒毒所的的生活,对于戒毒人员能够获得多少真正有意义的治疗就不难理解了。他们为何如此卖力的做生产任务呢?强制隔离戒毒所有一套包括,生产任务没有完成的不给抽烟,戒毒期间生产任务完成好的提前出所等等奖惩和激励机制让他们废寝忘食的做生产任务。
2、学者、专家、律师和民间人士呼声
作为对联合国各机构发表《关闭强制戒毒中心和康复中心的报告》的回应,2013年6月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教授、北京协和医学院翟晓梅教授、公共卫生治理项目贾平律师、云南药物依赖研究所李建华教授、昆明理工大学韩跃红教授、昆明医科大学张瑞宏教授和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刘巍律师,联名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建议书,呼吁政府部门立足科学证据,调整对药物依赖者的政策,将强制隔离戒毒转变为给药品依赖和成瘾者提供治疗、预防和康复服务。
建议书指出,当今许多国家对毒品使用者采取监禁、强制隔离等惩治政策,将其视为罪犯、违法者,我国也对毒品使用者主要实行强制隔离戒毒。然而,近20余年来的科学研究证明,药物(包括毒品)依赖和成瘾是一种慢性的、易复发的脑病,药物依赖或成瘾者是自主性严重受损的病人,对他们更合适的办法是药物治疗并结合心理行为治疗以及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和关怀,不是惩罚,而是提供医疗和关怀。其中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阿片类药物代替疗法(OST)治疗阿片类药物成瘾,已经在全世界包括我国广泛使用,获得积极效果。同时还要提供心理、行为治疗、医护人员的关怀和家庭、社会的支持。
建议书提出,应对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机构进行调查和评估,逐渐将这些机构转变为对药物依赖者提供治疗、预防和康复服务的机构,提供综合治疗,改善管理,接受家庭和社会的监督。同时,鼓励社会、社区开办多种形式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康复中心[23]。
2013年6月,民间智库公共卫生治理项目创始人 贾平撰《戒毒政策需转向》[24]。贾平在文中指出:2011年2月,司法部消息称,截至当时,司法行政系统已在全国建成了245个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但是,政府拨款又无法完全维持强制戒毒所的运转,这就产生了以强制戒毒为名对吸毒者收费的动力,如司法部2011年2月消息称,“戒毒康复场所(区域)普遍引进了生产项目,提供就业岗位,戒毒康复人员在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的同时,还能实现所内就业,得到劳动报酬。”政府大量建设投入的“工程油水”、收回财政投入的意向以及“收费”运转的“灰色地带”、(可能的)强制性劳动带来的利润以及监管流程不透明导致的乱收费的寻租冲动,都会加重部门利益的扩张,不断全面扩张甚至自备医务人员,就超出了公安、司法系统本身的工作范围。其不透明的运转也使得侵犯人权问题的出现成为可能。贾平在文章中还建议:
(1)、推动现有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型升级,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一、一方面要提升并规范现有戒毒所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鼓励社区的、民间的戒毒中心积极参与,并进一步推动现有的戒毒所转型。转型目标,是在提升现有戒毒所管理水准、规范其管理程序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转化成对吸毒成瘾者治疗、关怀和康复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型机构。该类型的机构可定名为“药物依赖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
第二、无论是现有的戒毒所还是社区或民间的戒毒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以医务人员(或者受过良好医务训练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为主(比如三分之二),司法人员或者公安人员为辅。每个戒毒所的医务人员都应该受到正规的、药物依赖治疗专业的训练,并持证上岗;社会工作者的录用也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并接受基本的医学及心理学等相关培训;
第三、戒毒所(中心)应当提供药物治疗和心理、行为治疗,并关注成瘾者的家庭、康复、文化学习、职业培训、正当娱乐和体育锻炼等因素;提倡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分流制”管理,即允许他们离所治疗。
第四、逐步推广由民间及多元化社会力量举办的药物依赖治疗服务。戒毒工作应尽可能多地给社区、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民间组织、宗教组织以更大的工作空间,让它们发展有效的和多元化的戒毒模式,除了美沙酮这一基本治疗方法,还有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治疗、康复、关怀和协助重返社会工作、住宿治疗集体、戒毒者互助小组、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认知治疗、寺院戒毒等。并制订全国性的“药物依赖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的章程、治理规范、治疗标准和工作人员行为守则,建立由中心参与设立、各方代表参加的董事会或指导委员会,建立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2)修订相关法律,理顺现行戒毒体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启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强制戒毒、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关系和程序,减少现行法中不甚合适、过于模糊、易被误用或滥用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补充《禁毒法》及《禁毒条例》中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程序性规定,严格限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目标群体;具体可以由国务院协调公安部和卫生部门制定严格以医学科学为指标的具体标准。并将病人尤其是传染性疾病感染者排除在强制戒毒之外,尤其是不能从事戒毒所内的劳动;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门应当联合制定更为详细的、有可操作性的吸毒成瘾者进入戒毒所(中心)的条件、程序、定期治疗效果评估制度、康复进展状况报告等制度性规定以及离开戒毒所(中心)、转入社区康复的条件和程序等;并规定吸毒成瘾者有选择进强制性戒毒所还是去社区或其他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治疗的权利。
第二、建设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预算支出应当公开,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公众和各级人大的监督;设立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审批权,应当从省级政府收到全国人大一级并避免出现部门争夺利益而重复建设的现象。
第三、通过综合的督导(全国人大、国务院、中纪委等机构),系统调研强制戒毒所内的健康和人权状况,以期在制度变化前,短期内先遏制住可能的人权侵犯和其他不合理现象。
第四、废除关于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者在强制戒毒后进行社区康复的规定,将社区康复正式并入社区戒毒;明确社区戒毒的程序性规定。另外,对于社区戒毒这种合同的违反,应该明确,除非戒毒者脱离社区戒毒后有明显危害社会行为的,公安机关不得将违反戒毒合同(协议)或者复吸作为处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依据;
第五、改革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经戒除毒瘾的人员建立退出机制,使得他们在戒除毒瘾以后能够有效地回归社会。动态管控机制是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基础的对吸毒人员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的机制,凡是有过毒品成瘾经历的人员都会长久地在“系统”之下受到监控。
三、结语
2012年至2013年,中国药物成瘾人群的法律和人群状况,概括起来的话,改善与退步交织在一起,药物成瘾人群人身财产安全人员和就业方面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但中国的药物成瘾人群目前还是在法律和人权保障方面存在警察的随意抓捕,强制隔离戒毒所劳动时间过长,劳动报酬偏低,等诸多问题和挑战,动态管控信息与实情不符并难于退出等诸多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地方政府执行注销毒驾以来,动态管控对药物成瘾人群的影响更为凸显。
尽管中国药物成瘾人群的人权获得更多法律保障的道路还十分漫长,但2013年对于中国药物成瘾人群来说,最不应该忘记和最难能可贵的是在推动中国药物成瘾人群人权和法律状况改善的进程中社会上还有那么一些专家学者为这个庞大的社群发出了震耳发聩的呼声。
报告撰稿人:
1、秦罡:云南省个旧市爱康工作室负责人。
2、王文:曾吸食海洛因十五年,2005年开始从事降低危害方面的工作,现就职东珍人权教育中心降低危害项目经理,中国戒毒者联盟QQ群发起人,戒毒人员发展交流群主要管理者之一。
3、周杰:中南财经大学新闻系大四在读书生,武汉期待芬芳工作组志愿者。
[1]参见国家禁毒委:《禁毒法》有五大亮点:http://www.gmw.cn/01gmrb/2008-06/26/content_796333.htm
[2] 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
[3]参见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
[4]亚文化:又称小文化、集体文化或副文化,指某一文化群体所属次级群体的成员共有的独特信念、价值观和生活习惯,与主流文化相对应的那些非主流的、局部的文化现象,指在主文化或综合文化的背景下,属于某一区域或某个集体所特有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一种亚文化不仅包含着与主文化相通的价值与观念,也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价值与观念,而这些价值观是散布在种种主导文化之间的。
[5] 来源:《中国财富》杂志2011年11月刊(改版第五期总第77期)
[7]参见褚宸舸副教授在《中国青年报》谈戒毒制度的完善 http://zqb.cyol.com/html/2011-06/28/nw.D1
[8] 参见《国家的眼睛》——中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调查《中国财富》2011年11月刊(改版第五期总第77期)
[9] 参见北京爱之行研究所2012 年发布的中国毒品成瘾者法律和人权报告
[10] 具体见附件一
[11]来源:汉丰网(www.kaixian.tv)-原文链接:http://www.kaixian.tv/roll/n1437389c8.shtml
[12]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3-25/4674586.shtml
[13] 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
[15] 衡阳广电网:http://www.hydst.com/msxw/2012/11/30/21482612909.html
[16]中国药物成瘾者服务组织工作网络是由云南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王晓光先生发起并联合国内多家针对药物成瘾者开展戒毒防艾工作的社区及民间组织机构于2009 年2 月21 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共同成立的社区组织合作交流平台。网络致力于帮助药物成瘾者获得社会服务资源,协助其成功康复、回归社会,并为其倡导平等发展的权利。
[17] 具体见附件二
[18] 参见:2011年12月02日法制日报:http://news.cntv.cn/20111202/115135.shtml
[19]参见贵州省尝试以就业安置为吸毒者铺就“阳光回归路”http://news.sohu.com/20120626/n346576361.shtml
[20]参见新化县关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的思考http://www.xinhua.gov.cn/ggfw/ShowArticle.asp?ArticleID=5401
[21]参见东方网:云南计划安排三成吸毒人员就业http://news.eastday.com/c/20120327/u1a6451239.html
[22] 参见新化县关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的思考
[23]参见《健康报》:专家律师上书建议—调整强制隔离戒毒政策,http://www.jkb.com.cn/htmlpage/36/369827.htm?docid=369827&cat=09C&sKeyWord=null
[24]参见2013年07月07日财新《中国改革》:戒毒政策需转向http://magazine.caixin.com/2013-07-01/100549874.html
附件
(一)附件一
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特别是江苏省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 “4•22”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严重危害性。为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现就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
(一)组织全面排查清理。8月底前,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毒部门要组织对本省(区、市)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将吸毒人员登记信息与驾驶人信息进行集中比对,掌握本地有吸毒记录的驾驶人基本情况和底数。
(二)集中办理驾驶证注销。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8月底前,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办理注销业务以及驾驶人正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向社会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并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驾驶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注销业务时,应当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二、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禁毒部门要建立驾驶人数据库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的关联,实现自动比对功能,及时交换数据信息。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持有驾驶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吸毒驾驶人信息交换给交通管理部门。
(二)严格驾驶证申领核查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要查询、比对登记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并说明理由;已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核发驾驶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对发现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但不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三)严格业务核查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时,耍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车辆管理所要按规定注销驾驶证,并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三、建立重点驾驶人严管机制
(一)从严管理校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禁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结合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集中清理、重新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时,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对发现有吸毒记录的,不予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准许校车驾驶资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中,发现校车驾驶人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要按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二)从严管理客货运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禁毒部门要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现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注销驾驶证的,要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取消其营运资格;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要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建议对其加强监管或调整工作岗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驾驶证业务、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按以上规定办理。
四、建立毒驾违法行为查处机制
(一)加大查处毒驾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时,要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驾驶人有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的,移送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要查询、比对吸毒人登记信息,属于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的,移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被认定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由本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抄告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二)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禁毒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做好车辆拦截、现场调查询问、查询比对信息等工作,禁毒部门重点做好涉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的现场检测工作。
(三)完善执法工作程序。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程序,明确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过程中甄别驾驶人吸毒特征的方式方法,以及调查询问、查询比对、证据固定等程序。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办案衔接,规范涉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移送检测以及违法处罚的办案程序。
五、建立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
(一)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禁毒部门要将预防和治理“毒驾”问题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商请宣传部门,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提供新闻素材,对严重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二)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增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协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禁毒教育纳入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培训。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时,增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危害性的相关内容。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组织禁毒民警、禁毒工作者、禁毒志愿者,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有吸毒史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引导其自觉抵制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三)加强内部教育培训。公安机关要开展吸毒特征判断识别、吸毒检测技术等专业培训工作,提高交通民警执法能力。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专题培训和经验交流,编制执法疑难问题应对手册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交通民警发现、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能力。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附件二
中国药物成瘾者服务组织工作网络关于《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施的看法和建议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自2012 年8 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下发《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作为在中国针对药物成瘾者开展工作的社会组织,我们一直对于《通知》的执行情况保持密切的关注。在《通知》下发后,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对《通知》的理解不一致、执行标准不统一,给药物成瘾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引起很大的反响。2012 年9 月12 日,公安部发布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3 年1 月1 日施行,其
中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2012 年10 月12 日举办的“中国药物成瘾者服务组织工作网络”年会中,全国25 家药物成瘾者服务社区组织针对《通知》、《规定》对药物成瘾者社区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讨论。我们认为,对于《通知》、《规定》对应条款的执行,在严厉打击毒驾行为并减少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的同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将会给吸毒人员乃至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通知》的合法性问题。
《通知》属于公安部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的。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其它相关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通知》规定“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
车辆管理所要按规定注销驾驶证”存在合法性问题。
(二)关于《规定》的时效问题
《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是较低层级的法律。我国法律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规定》中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其中“三年”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规定》施行之日起算。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如果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出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此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四)各级公安交管部门依据《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侵害吸毒人员的就业权、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尤其是对曾经
有药物滥用史但现在已回归社会并以驾驶为职业的吸毒人员,影响更大。
《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戒毒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
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 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具体实施执行《规定》时,可能会面临如何切实保护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五)美沙酮维持治疗成员是否属于《规定》中所述“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自中国针对阿片类物质滥用者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以来,不论是对艾滋病防治还是药物成瘾者的回归社会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果。据官方公开数据:截至2011 年底开设738 个美沙酮门诊,累计覆盖34.4 万吸毒人群,2011 年治疗20.13 万人。2004-2010 年美沙酮治疗吸毒者295182 人,以最小值2.07/100 人每年算美沙酮减少HIV 感染约7000 人,减少海洛因消耗约41.8 吨,减少毒品交易约258.1 亿元人民币。在我们的工作中了解到的目前美沙酮维持治疗的成员普遍情况:平均年龄40 岁以上,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绝大多数在初中到高中的程度),缺乏职业技能;通常驾驶技能是这部分人群较易获得的职业技能。如按《规定》中所述“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注销美沙酮维持治疗成员的驾照,是否会导致美沙酮维持治疗中已回归社会以驾驶为职业的这部分成员失业及隐私暴露问题及对社会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是否会因为有被注销驾照的风险而导致还未入组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吸毒者不愿意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而继续使用毒品,给美沙酮维持治疗在吸毒人群中的推广带来障碍?
对此,网络在昆明市的101 名美沙酮维持治疗成员中做了问卷调查,
(见附件2)
(六)《通知》及《规定》中的对于认定社区康复的时间未满3年的人员注销其驾照的规定是否打击面过大?
目前,国内多数地区社区康复的工作机制还不完善,社区工作人员不能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的规定为药物成瘾者提供相应的帮助,使其顺利完成康复并回归社会。依据《规定》,有可能对在社区康复阶段保持操守、依靠驾驶技能就业及准备
以驾驶技能就业的部分康复者回归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并严重打击社区康复成员对生活的信心。
二、我们的建议
(一)《规定》的施行应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规定》施行之前的行为不予追究,对《规定》施行之日后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二)建议公安部尽快制定《规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明确规范执法范围;充分考虑并保障已停止使用毒品的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和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避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二)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有关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立法精神。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
保密;对戒断3 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的工作机制,通过有效的服务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并且完善针对吸毒者的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评估和监督机制。
(三)在《通知》及《规定》的执行过程中注意保护吸毒者的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交流沟通以及信息共享,避免《通知》及《规定》的实施给针对吸毒者开展的防艾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和冲突。以上建议希望公安部及相关部门能够予以足够重视,并充分考虑及采纳。
中国药物成瘾者服务组织工作网络
Date: Wed, 13 Nov 2013 10:13:01 +0800
Subject: 【权利:4730】 路透驻华资深记者签证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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