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教师招聘歧视"系列报道 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呼唤全国统一 本报报道反响强烈 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益仁平"就教师招聘歧视致信三部委 2011-05-05 05:38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新法制报关于教师歧视的系列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以下简称"益仁平")在搜集整理本报相关报道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调查,于4月27日上午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出《关于完善教师聘任制度、规范统一教师体检标准的建议信》(以下简称《建议信》)。"益仁平"工作人员牛玉亮4月30日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此次向三部委致信,主要是反映教师招聘中存在的各类歧视现象,希望能够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并在审查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的基础上拟定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以此实现教师招聘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本报持续关注的残疾大学生刘肇忠最终获得教师资格证 身高歧视:教育部门对身高不加区别设限 很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时,都笼统地对身高作出了限制。 近日,国内某网络论坛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国内最雷的高校招聘――安徽省皖南医学院招聘教师竟然笔试前先过身高关》的帖子,颇受网友关注。身高歧视,再一次成为公共话题。 事实上,教育系统招考中存在"身高歧视"早有案例,不仅新法制报曾作过系列报道(在本报的关注下"身高歧视"的条款已被废止),其他一些省份也存在。 2009年,湖南武冈市中小学教师招聘中,毛卫华等4名考生因为身高"太矮"被教育局拒绝录用。当年11月22日,4人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武冈市教育局违法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教育局按照法律程序录取他们。这起案件被称为"湖南省招聘教师身高歧视第一案",最终促使湖南省教育厅删除了教师招聘中关于身高限制的规定。 一系列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在搜集整理新法制报相关报道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调查,于2011年4月27日,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出《建议信》,希望能够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并在审查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体检标准的基础上拟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标准,以此实现教师招聘工作的规范管理。 4月30日,"益仁平"工作人员牛玉亮向新法制报记者介绍说,调查中他们发现,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办法"明确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分别参照上述两个体检标准制定各省的教师资格体检项目。 "上述两个标准对学生招生的身高的确有一定的限制,但仅限于体育、警察、航海技术等专业,"牛玉亮说。 然而很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时,都笼统地对身高作出了限制。比如陕西省的体检标准规定:"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不合格),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可适当放宽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体检标准则规定,"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了军校和公安院校等部分学校有身高的要求外,其他行业没有对身高作出限制性要求。于是就出现了很多"小个子"入学顺利,但毕业后应聘教师却遭遇歧视和尴尬的现实。 残疾人歧视: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瑕疵 很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与我国保障残疾人正当合法权益精神相背,带有歧视色彩。 2009年5月,安徽省利辛县一位在中学任教多年的"独臂老师"在申请高中教师资格时,因不符合修订后的《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被拒绝。 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刘肇忠身上。2009年6月,在外实习结束的南昌教育学院大四学生刘肇忠返回学校领取教师资格体检信息表时,老师告诉他因为他上肢不等长5厘米,不符合"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或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的体检规定,为不合格(注:经过本报报道后,引起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的高度重视,现已修改此规定)。 "益仁平"在《建议信》中称,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仅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但对于"身体条件"却没有明确。 事实上,很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是与我国保障残疾人正当合法权益精神相违背的,带有歧视色彩。不单是安徽、江西,2005年修订后的《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体检标准里也规定"上肢或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为体检不合格。 2009年5月4日制定的《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同样规定,"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为体检不合格。 而我国的《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益仁平"认为,此类规定跟是否有"教育教学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它剥夺了一些人当教师的机会。如果他们身体存在的障碍或缺陷使得他们在教学时有一定困难,学校应该为他们提供便利的设施和条件去克服这种困难和不足。而制定这样的体检标准、将这些人排除在教师队伍之外是不负责任的歧视性做法,对他们不公平。 值得一提的是,安徽省等地区的体检标准对此也做了相应的修订,这说明修订此类规定,使之更人性化、更公平平等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相貌歧视:面部有疤痕也不能当教师 教师资格体检标准里设置这种对五官的要求则是赤裸裸的相貌歧视。 河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第十七条规定"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者"为体检不合格。而此类关于相貌的规定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里几乎都能找到。 有评论称,这种对教师资格申请者五官、相貌的特定要求构成了相貌歧视。"学校是公益性很强的国家事业单位,是社会的道德表率,其行为很容易成为其他社会机构效仿的对象,如果连学校教务人员的招聘标准中都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无疑会为企业和其他用人机构树立一个不好的示范,今天的'3×3厘米'疤痕属不合格很可能就会演绎为明天的'×××寸胸围'!" 相貌并不是衡量一个教师教学能力的标志。在信丰县某乡镇中心小学也有一位脸上有疤痕面积较大的王姓教师,他不仅教学能力强,而且也很受学生和家长的认可。 "益仁平"认为,我国《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因此,一个人是否热爱教师行业,是否具有爱心,是否有相应的知识储备和教学能力是能否从事教师工作的关键,而不是其他。教师资格体检标准里设置这种对五官的要求则是赤裸裸的相貌歧视。"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不能因此排斥、剥夺五官不端正或面部有畸形者得正当权利。 再者,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与相貌丑美无关。 招聘标准:双重标准致教师招聘歧视丛生 尽快针对各省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严格审查,删除或修订歧视性规定,是消除教师招聘中的歧视现象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 2010年1月27日,义乌市教育局和义乌市人社局联合发布《考录教师公告》,其中明确,体检标准按省教育厅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小万看到公告后报名应聘数学教师并通过了笔试和面试进入了体检程序,然而体检结果显示小万白细胞偏高,被拒绝录用。义乌教育局后来答复小万称,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里没有"血液病"的检测,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血液病,不合格。" 两个标准相冲突,怎么办? "益仁平"认为,教师招聘中按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本就存在歧视,再加上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双重标准执行,就使得本来就歧视丛生的教师招聘乱更加恶化,也为地方教育部门、人力社会保障部门权力寻租提供了滋长土壤。 "以上种种歧视现象几乎都能在教师资格体检标准里面找到规定,因此在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办法未形成之前,审查修订已有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是很必要也很紧迫的事情。"牛玉亮介绍说,在《建议信》中,"益仁平"认为尽快针对各省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严格审查,删除或修订歧视性规定,是消除教师招聘中的歧视现象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代理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即使参加体检,体检的标准也不应过于苛刻、掺杂很多无关因素。"应采用人性化、宽松化、平等公平的体检标准。" "其次,教师招聘程序应规范化、制度化、独立化。""益仁平"在《建议信》中呼吁,我国《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这表明教师招聘适用的是聘任合同制,双方系平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体检不应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招聘程序也不应依附于事业单位招聘。 牛玉亮称,目前,教师招聘由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于2005年制定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操作,但对于教师招聘的具体步骤、办法也未作出详细规定。他认为,应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制实施的步骤和办法,规范教师招聘工作。 □文/记者刘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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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瑞/J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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