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星期二

【权利:3828】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1年会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1年度工作会议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530日发布

 

一.会议总结报告... 2

二.会议决议... 4

1.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推广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4

2.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加强新媒体能力建设和运用新媒体推动性教育、精神卫生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5

3. 关于员工学习和能力建设... 5

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 6

三.主要发言... 11

1. 所长万延海... 11

2. 行政部分:2010年的爱知行... 12

3. 研究员部分... 13

4. 跨性别项目工作人员... 14

5. 法律政策项目下半年工作方向调整框架... 14

6. 学校同伴性教育项目... 15

7. Ken 仔分享... 17


篇幅所限,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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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0日星期一

【权利:3825】 FW: 全球基金执行副主任致信中国CCM - A letter from Deputy Executive Director of GF Secretariat to China CCM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gq1974@gmail.com <gq1974@gmail.com>
Date: 2011/5/31
Subject: [联席会议] Fwd: FW: 全球基金执行副主任致信中国CCM - A letter from Deputy Executive Director of GF Secretariat to China CCM
To: 联席会议邮件组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 已转发邮件 ----------
发件人: wangxiaoguang <wang_daytop@hotmail.com>
日期: 2011年5月31日 上午10:45
主题: FW: 全球基金执行副主任致信中国CCM - A letter from Deputy Executive Director of GF Secretariat to China CCM
收件人: 中国药物滥用者服务组织工作网络 <qgiduwl@googlegroups.com>, "艾滋病、法律邮件组 hiv_law_training@googlegroups.com" <hiv_law_training@googlegroups.com>, "云南邮件组 yunnanngoforum@yahoogroups.com" <yunnanngoforum@yahoogroups.com>, "云南VCT邮件组 ynvct@googlegroups.com" <ynvct@googlegroups.com>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成员:
非常高兴近期访华期间有机会同各位见面,感谢各位对全球基金中国项目所做的贡献。我很高兴有机会了解您的经历、挑战和成功。我和全球基金秘书处中国项目团队开展了许多建设性的讨论,我对进展感到满意。在结束访华之际,我深信清晰的战略已经到位,并很高兴已达成以下协议:
一、 关于公民社会:
(一) 中国疾控中心将通过公开透明程序遴选指定大型非政府机构为管理RCC项目公民社会预算部分的次级执行机构(SR)。
(二) 开展SR能力建设计划,推动该SR在2012年6月前成为与疾控中心平行的中央执行机构(PR)。
(三)该SR将对社区组织开展机构能力建设,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发展成为高效可持续的项目实施合作伙伴。
二、 关于财务管理:
(一)疾控中心将立即在财务管理审查(FMV)所涉及的24个县中采取整改措施,包括退回不当使用的经费。
(二)疾控中心将在其他约3000个县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以应对发现的弱点问题。
(三)6月中旬前,各县在向疾控中心汇报加强管控的措施,疾控中心将有关信息与全球基金共享。

我谨代表全球基金及中国项目团队感谢各位为监督全球基金项目所做的努力。我相信今后几个月通过各位的努力支持,必将确保上述达成共识的行动成功实施。
我向您承诺,全球基金及中国项目团队将继续同所有利益相关方密切合作,确保以达成共识的行动成功实施。我谨重申,我们非常重视与您的伙伴关系,并
期待着继续与您合作。
您的真诚的,
Debrework Zewdie
全球基金秘书处执行副主任

 
 
 
 
王晓光
云南省昆明市西华路47号   650032
云南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
0871-4180139



 

Date: Tue, 31 May 2011 10:24:26 +0800
Subject: Fwd: 全球基金执行副主任致信中国CCM - A letter from Deputy Executive Director of GF Secretariat to China CCM
From: menglin2801@gmail.com
To: menglin-PLWHAs@googlegroups.com; china-plwha@googlegroups.com; tjgaga@googlegroups.com



---------- 已转发邮件 ----------
发件人: China CCM Secretariat <ccm.secretariat@chinaccm.org.cn>
日期: 2011年5月31日 上午10:11
主题: 全球基金执行副主任致信中国CCM - A letter from Deputy Executive Director of GF Secretariat to China CCM


 
尊敬的CCM成员:
 
   全球基金执行副主任Zewdie博士结束访华后致信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CCM秘书处将英文来信翻译成中文,供参考。
 
   感谢您的支持。如有问题请联系秘书处。
 
 
Dear CCM members:
 
Please find attached a letter by Dr. Zewdie, Deputy Executive Director of Global Fund Secretariat to China CCM. The CCM Secretariat produced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English text for your reference. 
 
Thank you for your support. Any questions, please contact the CCM Secretariat.  
 
 
 
 
2011-05-31
 
 
CCM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8532 4230/50
传真:010-8532 226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河南路14号塔园外交办公楼2单元802
邮编:100600
网址:www.chinaccm.org.cn



CCM Secretariat

Tel: 010-8532 42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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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坤
Chang Kun
General Coordinator of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Board Member and Co-founder of Beijing Yirenping Center

Phone: 133 4910 8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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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艾滋病受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公民健康权利教育,从家乡开始!

首先我们的爸妈兄弟姊妹们支持我们,接着我们的亲戚邻居支持我们,我们的父老乡亲支持我们,最终我们才能见到梦想得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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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9日星期日

【权利:3823】 就婚前自愿艾滋病检测咨询、梅毒检测咨询给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信函

就婚前自愿艾滋病检测咨询、梅毒检测咨询

给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信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530日发布

我们重申: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下列规定:

1、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现在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前强制体检的规定。

我们注意到:

201012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20115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山东省“各地要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20061130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11日生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确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公布

200612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31日生效,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200771日生效的《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有义务确定婚姻关系前,应当如实告知对方病情。

20107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10101日起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鼓励和倡导公民婚前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200482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4121日生效,其第十一条规定:提倡在婚前体检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体检检测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向当事人提出预防、治疗等医学措施的建议,指导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并通知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0074月,北京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具有北京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如果需要做婚前医学检查,可以在领取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后,到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检查内容包含艾滋病检测和梅毒检测。

我们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注意的事项有:

1、《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的规定,究竟属于强制婚前医学检查,还是属于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如果是强制婚前医学检查,是否具有强制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的法律依据?如果是强制婚前医学检查,是否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强制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的精神相冲突?

21999420日,卫生部颁发《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提出“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1999年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现在是否继续有效?如果已经不再生效,是否需要宣布废止?如果继续生效,上述关于“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是否与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冲突?

319956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母婴保健法》关于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的规定,是否与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冲突?如果《母婴保健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冲突,是否需要考虑修改《母婴保健法》,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和保护人权的需要?

42001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鉴于201012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卫生部有必要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予以明确说明。同时,卫生部需要就把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可能出现的情况予以规定,涉及下列情况:

1)            如何告知结婚登记人员各自艾滋病检测结果、梅毒检测结果?

2)            如果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如何把结果告知结婚登记人员的另一方?谁来告知?

3)            如果梅毒检测结果阳性,如何把结果告知结婚登记人员的另一方?谁来告知?

4)            如果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是否需要暂缓登记结婚?如果需要暂缓登记结婚,暂缓的期限在哪里?

5)            如果梅毒检测结果阳性,是否需要暂缓登记结婚?如果需要暂缓登记结婚,暂缓的期限在哪里?

6)            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在决定自愿接受婚前艾滋病检测和梅毒检测之前,是否需要分别获得艾滋病自愿检测的知情同意书、梅毒检测的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需要说明不同检测结果对结婚登记的意义和影响。

 

特此致函,望有关部门予以接洽处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注册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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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6日星期四

【权利:3822】 临泉县法院拒绝就常坤4月4日被袭击案进行立案

2011年5月26日,常坤的代理人姬来松15037186255和王律师等一行前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就常坤4月4日被袭击一案提前诉讼。党组书记、院长窦灿辉(0558-6403106 13805680002)和庭长王素勤 (0558-6403110) 拒绝立案。说案件公安机关还没处理(大意,请采访姬来松15037186255)。
我们将准备对临泉县城关镇政府,公安局提起诉讼。 请各界朋友帮助我们分析,存在的法律上的各种问题,我们会一一起诉,对我们来说,这对于我们的父老乡亲就是一种公民教育,通过一系列的诉讼,他们就认识到政府的职能,城关镇书记葛金海这样的“土皇帝”是违法乱纪,是逆历史潮流的。让老百姓充满信心!
寻求法律援助资金,请联系常坤13349108944.
我们正在撰写文件,将致信在临泉县的投资集团,特别是有上市背景参股的公司;香港田家炳先生(临泉县田家炳实验中学捐资人,但该校在葛金海的指挥下,对全体师生开展读书犯法教育)。
临泉县县委书记高子球18226231666(前书记朱爱民被双规,前前书记王政被判刑12年)
临泉县长郁杉 0558-6538006  18712576799
临泉县公安局长党委书记任亚民0558--6512405--4646(前公安局长杨华杰被判刑17年年)
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谷健13805610988 (前所长被免职)
临泉县城关镇书记 葛金海 手机:13956756435 (前镇书记韦永林被免职)
临泉县城关镇镇长 马  超 手机:13905683475 (前镇长王晓静被免职)
 
 
民事起诉状

 

原告:常坤,男,19856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阜临路532户,联系电话:13349108944

被告:常应彬,男,44岁,汉族,住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临泉县光明社区副主任),联系电话:1395675918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32.1元,误工费5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593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9418.1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44下午,"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年会活动在凯悦王朝大酒店三楼会议室举行,原告担任本次活动的主持人。年会活动举行到16时许,被告带人突然闯入会场,将原告从主席台的椅子上拽下来,致使原告被重重地摔到主席台下,导致其昏迷过去。

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使原告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而且使其精神受到极大创伤,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此致
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常坤

                                      2011   5  26



--

控 告 信


   
控告人:常坤,男,19856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阜临路532户,联系电话:13349108944

    被控告人:谷健,男,汉族,现任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联系电话:13805610988
   
被控告人:常应彬,男,44岁,汉族,住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临泉县光明社区副主任),联系电话:13956759189

 

控告请求:

1、请求责令安徽省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立即追究被控告人常应彬袭击控告人常坤的犯罪行为;

2、依法追究当时办案警察谷健的行政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被控告人常应彬等人殴打控告人常坤的犯罪事实。

(一)、44日上午,常应彬等人殴打常坤的事实经过。
    2011
44日,我召集一些公益人士到家乡临泉县参加"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年会活动,探讨“以包括图书为载体的公民实践中的发展和困境研讨会”。当天上午9时许,我和几个公益人士赶到“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门口时,发现青年中心的牌子被摘除、大门被封闭,光明社区副主任常应彬夫妇和常应虎夫妇把着门,不让我们靠近青年中心。

上午10时许,参加年会的公益人士从各地陆续赶来,因无法进入青年中心,我只得在对面三角公园接待这些参会者。突然,常应彬常应虎夫妇冲着我们大声谩骂,并向我冲来,当时场面开始混乱,我想尽力维持秩序却无济于事。不久两个警察(一老一少)赶到现场,常应彬等人不但不收敛自己的恶劣行径,反而变本加厉,气势汹汹地向我袭来,常应虎的老婆拿着硬物连砸我的后脑勺,我疼痛难忍,就边跑边喊:“警察,打人啦。”常应彬拽着我的手不让我跑并把我摔倒在地,衣服也被他们撕烂了。这时警察才过来,增援的防暴警员也来了,他们没有抓施暴者,反而把我带走了,并美其名曰保护我。

(二)、44日下午,常应彬等人袭击常坤致昏迷的事实经过。

44下午16时许,我和与会者正在凯悦王朝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年会。常应彬夫妇和常应虎的老婆突然闯入会议室,趁我不备,常应彬把我从主席台的椅子上拽下来,我被重重的摔到主席台下,椅子又砸在我的头上,当时感觉眼前发花,很快昏迷过去。常应彬的犯罪行为导致我身心受到极大打击,在医院住了好几天,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并导致了年会活动无法开展。
二、公安机关袒护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
   
(一)、警察在案发现场未采取措施制止常应彬等人殴打常坤,案发后又未对常应彬等人采取妥善措施,直接导致常坤再次被袭。

201144上午10时许,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常应彬等人不但不收敛其恶劣行径,反而变本加厉在警察的眼皮底下公然殴打我,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两名警察却不予积极制止,致使我被殴打,衣服也被撕烂。更让人气愤的是,警察不但没有追究施暴者的暴行,反而将我带走了,并美其名曰保护我。在临泉县东关派出所做笔录期间,我问警察:“为什么单单把我带这里?为什么不控制施暴者?否则他们还会继续打人的。”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谷健却冠冕堂皇地说是为了保护我,既然是为了保护我,为何不把施暴者抓起来呢?为何在我被殴打时不及时制止他们呢?可见这完全是无稽之谈,谷健的所作所为让我伤透了心,并导致我下午再次被袭,他是披着警察外衣的帮凶,故我恳请领导清除这个害群之马。

(二)、警察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被控告人常应彬等人于当天下午再次袭击常坤
   
我在下午举行的年会活动中,再次遭到常应彬的袭击,致使我从主席台上重重的摔到主席台下,并当场昏迷。由于警察的不作为行为使施暴者更加猖狂,为所欲为的随意袭击我。迄今为止,我已经多次要求东关派出所查明案情惩罚凶手,但一个多月过去了,东关派出所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常应彬等人仍然逍遥法外。

我完全没有安全感。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倡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方针下,难道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就是这样依法治国的吗?他们纵容施暴者随意殴打民众的行为是否是警匪一家?如果他们没有利益关系会如此纵容常应彬等人如此行径?

   
尊敬的领导,自案件发生到现在,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是我自己支付的,施暴者未支付分文医疗费。案件到目前这种情况我只能认为:1、被控告人常应彬与负责此案的相关司法人员有非同寻常的利害关系;2、有可能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与被控告人常应彬是一伙的;3、临泉县东关派出所事先收受了常应彬财物,否则临泉县东关派出所不会如此袒护常应彬,让他没有受到任何制裁。
   
综上,是临泉县东关派出所袒护常应彬等人,办案不力导致了今天的结果,我们恳请依法监督,使参与该起案件的所有参与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法追究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致
临泉县公安局

                                  控告人:常坤
                                 
2011512

抄: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监察厅  阜阳市公安局  阜阳市监察局  临泉县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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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821】 爱知行网站被关诉万网案6月7日开庭

爱知行网站被关诉万网案67日开庭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527日发布

 

527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收到海淀区法院送达的开庭通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因网站被关,于2011412日对服务商北京万网提起诉讼。案件将于201167日上午开庭审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持有的域名aizhi.net2006年向万网购买,有效期限至20125月。同时爱知行研究所在万网购买了相应的空间,作为机构网站对外使用。

 

近来,爱知行研究所多次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万网的来电来信,要求删除某些文章。201012月,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就要求删除爱知行代为发布的“陈秉中教授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的公开信”。20112月,北京市政府新闻办电话要求删除文章“爱知行状告中宣部不作为放任媒体报道避孕套是卖淫佐证”。万网就删除事项曾多次致电爱知行。

 

2011311日,北京市政府新闻办010-67196628再次电话要求删除文章,否则关闭网站。爱知行认为对方应当出具法律依据文件,新闻办随即通知爱知行单独派员面谈。由于市政府新闻办坚持不出具书面依据,爱知行拒绝了这一要求。

 

2011315日,爱知行员工接到万网的电话400-600-8500和电子邮件,称“您的网站域名:aizhi.net违规大量发布时政新闻,如开通请联系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时aizhi.net域名无法访问,处于关闭状态。

 

315日至今,访问aizhi.net,浏览器会出现“网站暂时无法访问”页面,显示万网的公告“温馨提示:网站暂时无法访问,造成不便,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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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电话:010-88142132  传真:010-88142133
爱知行动  LOVE KNOWLEDG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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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820】 万延海近期博文和评论/中国艾滋病感染者面临就医歧视/面对酷刑,维权组织怎么办?

 
 
万延海评论:全球基金冻结中国艾滋病项目资金拨款
 
万延海评论:人权援助,急救还是长期发展?
 
 

美国之音报道,国际劳工组织最新调查显示,中国综合性医院经常对艾滋病患者进行歧视,拒绝提供治疗,艾滋病感染者手术难的问题相当普遍。

情况通常是这样的,在医院手术前,要给临床病人做艾滋病检测,如果发现感染者,医院就用各种方式推诿手术,比如,声称可以用药物保守治疗、本医院没有医疗条件、建议到传染病医院治疗等。

于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面临需要手术治疗时不能及时得到手术治疗,因为传染病医院主要擅长传染病防治,而不具备提供综合医疗服务的能力。在城市里,中国卫生部一般指定当地的传染病医院为艾滋病治疗的“定点医院”。但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艾滋病及其相关病症需要治疗外,面临更多的却是和其他人一样的多样化疾病和医疗需要。

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医院拒绝给艾滋病感染者进行手术是违法的。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1989年2月21日,中国颁发《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对…..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这是中国艾滋病早期隔离治疗的法律基础,随后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医疗机构也多是当地的传染病医院或是医院的感染科病房等。

虽然2004年8月28日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取消了艾滋病隔离治疗的规定,但各地艾滋病治疗指定在传染病医院的格局已经形成。

其实,艾滋病虽然是传染疾病,但并不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播,不影响感染者日常生活和工作,所以艾滋病防治其实和传染病医院关系不大。一方面,艾滋病的预防主要在于个人行为安全和阻止医院传播艾滋病,并不需要对感染者进行隔离,另一方面,传染病医院并不能提供特殊的医疗服务,而且会加强公众对艾滋病感染的恐惧和歧视心理。

虽然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不得对感染者在就医上进行歧视,但中国一般医院处理艾滋病防治的能力确实不足。主要问题是,艾滋病防治经费主要通过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下发给其下属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或指定提供艾滋病治疗的医院,而大部分医院并没有获得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建设,也无专项经费来处理医院感染相关的支出。同时,医护人员权利保护不够,医护人员担心自己一旦被艾滋病病毒感染后不能获得良好的补偿和照顾。

上述因素导致了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手术治疗难的问题。问题如何解决呢?笔者以为,定点医院是可以的,但可以多设立一些,而且设立在综合性医院里,因为毕竟定点医院提供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的便利,同时综合医院具备提供手术治疗的条件。同时,需要把艾滋病防治经费中相关医疗和医院感染问题的经费合理分配到更多的医疗机构里,而不是卫生部各个司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态,把持经费,各自为政,导致病人就医出现困难。为医护人员提供医源性感染的保险和权益保障机制,有助于医护人员更加积极地为病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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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Re: 【权利:3819】 继续推动联合国公开信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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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818】 继续推动联合国公开信签署

各位:

在六四屠杀22周年之后,中共长期侵犯人权,最近再次展开对异议人士和民间活动人士的大规模抓捕和骚扰。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为此,我、韩连潮和一些朋友起草了一份致联合国安理会秘书长的公开信,要求联合国参照阵地利比亚独裁者卡扎菲的1970号和1973号决议,对中共政权采取类似行动,现公布这份公开信的内容并在全球征集签名。我们将于2011年6月4日在联合国纽约总部门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向联合国递交这份公开信。这封公开信同时抄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各成员国,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各成员国以及欧洲议会。

在这份公开信中,我们提出这样一个概念――依据类似联合国安理会1970和1973号决议案的标准来审视中国的人权侵犯者――是基于人类良知与道德的基本要求,联合国不应对成员国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中国的人权侵犯者绝不可以因为中国在联合国的地位而逃避道德及法律惩罚。联合国应该对世界清楚地表达这一立场。

也许我们的诉求不会很快取得实质性进展,但作为一种概念的提出和意见表达,我相信这一公开信的诉求是正当的,如果中共继续坚持反人权、反民主的做法,早晚有一天,这样的诉求会成为现实。

这是一次全球行动,请各位积极参与、积极推动。作为全球纪念天安门屠杀22周年活动的组成部分,请海外的各位朋友联系所在国家的人权关注者参与签名,并向所在国(尤其是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的政府提出这一诉求,并递交该公开信副本,以最大限度地争取国际关注和支持。

请到为这次活动专设的信箱签名:p201164@gmail.com
姓名:
职业:
居住地:
电子信箱(可选择):



杨建利
20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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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Jianli - 杨 建 利
(I am Liu Xianbin - 我是刘贤斌)


President, Initiatives for China - 公 民 力 量
Fellow, Harvard University - 哈佛大学法学院 客座研究员

658 Washington Street | Brookline,MA 02446, USA | Tel: (617)735-9133 | Fax:(617)495-8180
www.initiativesforchina.org | www.yangjianli.com | Facebook | Tw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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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817】 “全国助残日”,千余“残友”致信中央政府并表演行为艺术,呼吁消除残疾歧视



 全国助残日,千余“残友”致信中央政府并表演行为艺术,呼吁消除歧视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11年5月18

 

每年的515日是我国的“全国助残日”,今年助残日前后,我国残障人士在“消除残疾歧视工作组”的影响下开展了一系列别开生面的残疾人反歧视倡导活动,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十多家国内媒体予以了报道,数百家媒体进行了转载。

 

千余人联名致信中央政府,呼吁政府部门带头录用残疾人

515,一封由1084名残疾人及家属签名的联名信寄往了中国的首都北京,这封给国家公务员局的联名信陈述了中国近8300万的残疾人在报考公务员时所受到的严重歧视,联名信呼吁行政机关带头招录残疾人,为消除残疾人就业歧视做出示范作用!

《建议信》指出,法定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在行政机关的落实状况不佳,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对残疾人的限制和歧视严重。这1084人在《建议信》中还提出了四条具体建议:1、政府设立残疾人公务员数量专项统计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2、在公务员中设立残疾人公务员专项岗位;3、设立时间表,不断提升公务员系统残疾人所占比例的法定标准;4、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删除其中对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的限制性条款。

 

北京残疾人牧歌(化名)展示建议信

 

该活动引起了多家纸面媒体的关注以下是媒体对于这次活动的报道:

 

《京华时报》:千余残疾人及家属建议按比例招录残疾人公务员http://www.china.com.cn/news/local/2011-05/16/content_22568884.htm

《南方都市报》:全国助残日 残疾人上书http://news.sina.com.cn/o/2011-05-16/081322471083.shtml

《东方今报》:全国助残日专题报道 残疾人联名上书人社部“找工作”http://www.jinbw.com.cn/jinbw/xwzx/zzsx/20110514785.htm

《文汇报》:行政机关应带头招录残疾人http://news.workercn.cn/rollnews/c2/2011/0513/222944349.shtml

《东方早报》:“行政机关应带头招录残疾人”  http://www.dfdaily.com/html/33/2011/5/13/604377.shtml

《郑州晚报》:700多名残疾人提建议 行政机关最少招录1.5%的残疾人 http://henan.sina.com.cn/news/z/2011-05-13/63-70767.html

《财新》:残障者考公务员遭歧视 七百余人要求人社部履行法定义务http://policy.caing.com/2011-05-13/100258641.html

《中国青年报》:763名残疾人致信人社部建议行政机关带头招录残疾人http://news.cnfol.com/110514/101,1277,9863713,00.shtml

《羊城晚报》:残疾人公务员远低法定要求http://news.sina.com.cn/o/2011-05-14/144122464505.shtml

 

肢残小伙自带马桶上火车,行为艺术抗议火车厕所不方便

当前我国的火车普遍只有蹲式厕所,没有马桶坐便器,腿部残疾人无法使用。为了抗议这种现象,515日,下肢残疾小伙子王金雷自带马桶坐火车,这一“行为艺术”引起了多家媒体的报道。“作为一名肢体残疾人,如果连最基本得无障碍出行都做不到还谈何改善我们残疾人的民生?”他希望通过在“全国助残日”做的这个“自带马桶”敦促铁道部早日落实残疾人上厕所的“方便权”。

致残小伙自带马桶去坐火车

 

以下是媒体对于这次活动的报道:

《郑州晚报》:残疾男子自带马桶上火车 呼吁保障残疾人方便权 http://news.163.com/11/0516/08/745N53HQ00011229.html

《大河报》:火车上没坐便 残疾人背着马桶坐火车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5/16/6407716_0.shtml

《东方今报》:残疾小伙助残日自带马桶乘火车 渴求“方便”权

 http://news.sohu.com/20110516/n307587898.shtml

 

残疾小伙起诉公交公司  坚决维护自己的优惠乘车权

512,广东残疾青年朱明建起诉了广州市珍宝巴士有限公司,因为该公司的公交车拒绝按照规定给予残疾人乘车优惠。朱明建决定在今年助残日来临之际起诉公交车公司。希望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媒体对于该起诉的报道:

《羊城晚报》:残疾小伙告赢地铁 再告公交http://news.163.com/11/0512/15/73S7R4AE00014AED.html

《信息时报》:河源残疾青年告赢地铁再告公交http://tech.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5/16/6408683_0.shtml

《广州日报》:出示《残疾证》司机不理睬 男子状告公交公司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5-19/3051337.shtml

 

派发《残疾人权利公约》 传播国际先进理念

为了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残疾人,尊重残疾人应有的价值。深圳、安徽宿州两地的残疾人在“全国助残日”这天到公共场所向公众派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并向前来领取公约的民众讲述公约尊重残疾人的理念,并倡导公众消除对残疾人“无能”、“低人一等”的偏见。

 

残疾人许平派发《残疾人权利公约》

 

武汉市残疾人代步车艰难过桥 倡导保护残疾人的无障碍出行

长期以来,武汉有关部门禁止残疾人代步车通过武汉长江大桥,为了争取过桥权,515日,一群武汉的残疾人为争取“残疾人代步车过桥权”,冒着细雨驾着近120辆残疾人代步车通过了武汉长江大桥。他们希望通过表现残疾人过桥难、“非法”过桥的实践活动,呼吁武汉的相关部门为残疾人无障碍出行开通绿色通道!

 

浙江残疾人家属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促残疾人就业 

因自己的哥哥三级精神残疾,浙江海宁人韩克勤特别关注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经常为残疾人提供一些简单的服务。从20089月韩克勤成为斜桥社区残疾人协会的一名兼职委员,和残疾人接触的多了,就发现一个现象:残疾人就业十分困难,但是残疾人联合会并没有在帮助残疾人就业方面投入较多的资金。他希望通过申请海宁市民政局、海宁市残联公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详细用途和收支情况,以便更好地促进当地残疾人就业。

 

附:“消除残疾歧视工作组”是由反歧视公益人士发起成立的民间组织,是一个旨在推动落实国家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和政策、消除残疾人所面临社会歧视的联合协作机制。
   
“消除残疾歧视工作组”志愿者QQ群:62267105

“消除残疾歧视工作组”秘书处电话:0371-6797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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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歧视维权邮箱:gandanxiangzhao315@163.com*
* 反歧视维权热线:0371-67956079               *   *
*杨占青(法律&维权部),手机:15290431118  *   *
*杨占青的微博 http://t.qq.com/fanqi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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