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0日星期日

【权利:2650】 回复:【权利:2637】 建言

造谣?泄密?
默认分类   2009-09-07 09:39   阅读4251   评论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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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希望引起大家讨论的问题,因为谁都可能遇到这样的事情。
 
最近网友因为发帖被指造谣而行政拘留的不少。之前浙江的网友因为质疑飙车案中胡斌是否被替身,最新一例被媒体报道的是厦门网友因为在论坛发帖,说听说有孩子被人贩子当街抢走。当然,事发的原因并不是人贩子抢孩子,而是家庭纠纷引发的冲突,但是警方认定,这个发帖的网友在未核实事情的情况下,就在论坛发帖,并造成了"以讹传讹"的不良影响,所以拘留三天。
 
这名网友是在聊天的时候听说这件事情,从她的帖子的文字内容可以看出,她是希望能够透过网络,找到目击者,看到车牌号码的人,目的自然是希望能够协助破案,问题在于,跟帖的有不少是批评当局治安不力的,这些,当然已经不是发帖的网友可以控制的了。
 
尽管这名网友开宗明义用了"听说"两个字,也没有逃脱造谣的罪名,因为警方认为她没有核实就发放消息,这不禁联想起媒体,如果不是第一手的资料,媒体之间在转载的时候大部分都没有核实,摆脱责任的方法,当然是写明引述哪个消息来源,问题在于,如果是媒体造成的以讹传讹的影响比一个网民大多了,对一个网民的要求远远高于对媒体的要求,合不合理?一直觉得,网民和媒体的良性互动应该是,网民提供可能是错误的消息,然后媒体利用自己的专业手段来进行跟踪核实,为何认定公众一定会确信网上的消息,而认定会扰乱公众秩序呢?
 
前两天自己在网上转发香港媒体转发自内地一个行业网站的关于要加油价的消息,小心起见,还找到这个行业网站核实了一下,结果当然是很快被删除了,理由是第一消息还没有公布,第二,里面的一些数据不准确。三四个小时之后,加油价的消息公布了,看了一下数据,行业网站事先公布的每吨三百元没有错,但是汽油和柴油每公升的升幅搞反了。
 
看到网友被认为造谣而要被拘留的新闻,忽然觉得应该感谢删帖的编辑,看看哪些被认为是造成严重恶劣后果的网民帖子,很多时候的点击率不过十几几百,想想自己的读者人数,情节可要比他们严重的多,哈哈,还好有严格的网站把关人。
 
问题在于,传播道听途说的消息,或者未经自己核实的消息算不算造谣?只不过以前是口口相传,后来有了短讯,在后来有了网络,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而已。
 
查了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是这样写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的。"
 
看来看去,只有(一)是警方拘留网民的法例依据,但是问题在于,这些被拘留的网民,并没有绕乱公众秩序,最多是挑起了公众对公权力部门的质疑和批评。但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也就是说,批评和监督政府,是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呢?
 
说回媒体,之前外电提前报道中国的GDP数据,被批评泄露国家机密,但之后在七月份,内地一家媒体提前披露GDP,在外电质疑下,统计局表示会进行查处。官方称,提前披露的结果是可以在市场获利,问题在于,媒体披露给的是公众,并不是自己藏起来在市场获利,既然有人已经知道并且说了出来,因此从媒体的角度,告诉更多的公众,不单单不是泄露机密,反而是更加符合公众利益的呢?
 
 
 
 
 
以下是我发表的评论:
     
       闾丘露薇身在香港,就职于海外的CCTV,生活不错。然而她关注大陆民生。采访邓玉娇事件的记者是不是应该被打,而且还打了就算了,以及质疑飙车案中胡斌是否被替身之类的问题,闾丘露薇在博客中讲的不过是些常理常情,为何对于如此简单不过的道理当权者可以置之不理、一意孤行,这才是需要深思和对待的。读了《造谣?泄密?》等文章,心想  闾丘露薇幸好身在香港,就职于海外的CCTV,否则……
 
但是我对网易上 闾丘露薇这篇博客的评论不被允许发表。原因是:" 你发表的评论或日志本身包涵敏感关键字,不允许发表!"。
 
    这就是我的建言。
 
                李静林
             2009.9.20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 "dt8222"<dt8222@126.com>;
发送时间: 2009年9月15日(星期二) 晚上9:58
收件人: "ChinaRights"<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主题: 【权利:2637】 建言
 
为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建言,重发2008年的文章.

 

改善党的领导

作者:韩一村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国家实施改革开放的决策,开启了伟大的新时代。从此国家进入了发展和建设的快车道。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国民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空前提高,成就举世瞩目。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深层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突出的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政治权利的要求同落后的政治体制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需要通过政治改革逐步解决,以使国家的发展早日步入以人权为本的正常轨道。由此,笔者针对中国共产党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大刀阔斧地进行如下整治,以求改善党的领导。

 

一、党要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当依法执政,不应违法乱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不仅仅是《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更是人民对执政党的要求。而今中国没有制定政党法,不能以法治党,规范党的行为,限制执政党的权力。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据源于《宪法》。只有完整、准确地把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本意,才会有助于国家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才会有助于国家健康、持续的发展。

其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体现在国家立法上,应当体现在人民遵守和服从党制定和认可的法律上,而不是表现在国家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上,更不是表现在人民听从党委和书记的指示上。要科学、准确地领会和把握立宪的本意,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曲解和误读。必须坚决防止党的领导被随意化和扩大化,必须坚决防止党的违宪和违法情形的发生,必须坚决避免"人祸"灾难的重现。坚持党的领导,是指必须坚持党的合宪性领导,必须坚持党的合法性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指坚持党组织集体的领导,是坚持党的集体意志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应当集全党智慧,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这样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使全国各族人民自觉自愿地遵守和服从法律,真正实践"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党就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率先服从和模范地遵守法律,切不可亲手违反自己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破坏法律权威。

可当下的中国,中共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现象普遍存在。书记一句话,竟比法律大,违法活动不算啥。动不动,就"讲政治",打着党的方针政策的旗号,公然违法甚至违宪,荒唐之极。比如政法委决定"严打"或者给某个案件"定性",司法机关只能响应党的号召,抛弃刑法的具体规定,严格贯彻"严打"方针或者按着党的指令断案。政法委公然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践踏刑法,干涉司法机关的工作。这类事情常常被良知记者诉诸报端,已不算什么新闻。法律沦为了一党私器,成为政客们斗争的工具,全然不顾人民的感受。凡此种种,均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更背离了人民的要求。

执政党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执政,这是人民对执政党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执政党应当负起的最基本的责任——宪法责任。党的方针政策,应当规范党的内部事宜,不该插手国家具体事务。国家机关的工作必须做到忠于职守,唯法是从,不受党派方针政策的影响,使我们的国家早日抛弃人治而实现法治。

二、整顿党组织

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党国"之一,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捆绑在一起,党国不分。从中共中央到省委、市委、县委、乡镇党委等上下机构,是党组织, 执政党。从中央政府国务院到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等上下机关,是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党、政两套班子人马,两笔开销,财政负担巨大。而在欧美日等民主国家,竞选成功的执政党,只有胜出的个人入主政府担任领导人,享受国家奉禄。而他的党机构仍留在民间,不要人民供养,因为纳税人没有这项义务,国民只有一份开销,仅供养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我国的纳税人,不但养活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要供养党委组织成员,显然不公平。

作为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应当体现在高层即中央层即可,没有必要更没有依据控制到中下层,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来自民意,依靠民心和法律来维护,而不是靠暴力统治。可恨的是,一些中共党人,不仅不思人民的养育之恩,反倒贪赃枉法,祸国殃民,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激起公愤,怨声载道!党必须整顿了!呼吁省级以下的各级中共党委组织,即市委、区委、县委、乡镇等党委组织应当撤销他们的执政地位,回归民间,不许他们干涉当地政府及司法等机关的工作。国家不给这些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配备车辆等等,人民更没有义务给他们发工资,这些党组织应当自谋出路,靠自筹的党费维持活动,靠自身的建设求生存,谋发展。这样一来,一则为推进直选地方政府领导人的改革扫除外部阻碍,杜绝党委对国家机关的干涉,保障法律在地方得以贯彻实施;二则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国家可以把省出的钱投向福利、社会保障方面,把钱用在刀刃上。

防火、防盗,防极权,防止执政党极权。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党专政垄断权力,不受限制及监督,成为极权,必然侵犯人权。历史和现实不断告诫人民,"明君"靠不住,党和政府也靠不住,为了实现和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像防火和防贼一样,时时刻刻防范着执政党和政府。人民要亲自确立社会制度,给当权者带上枷锁,限制官府和官员的权力,防止他们滥用职权,侵犯人权。人民还要通过独立的媒体和自主的社团、政党组织对他们进行监督。制度比人强,只有依靠民主的制度,并且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厉行法治,天下为公,人民主权的理想社会终究会实现。

 

三、改进党的选举

选举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制度,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在古希腊的城邦,政府由民选产生,公职人员的去留完全由公民的选票来决定。这一文明,后来被独裁专制所篡改。14世纪兴起的文艺复兴运动,将古希腊、古罗马的文明再现,自由、权利和民主等价值理念迅速在欧洲大陆传播重生。伴随着工业文明的成长和发达,现代意义的自由和民主制度历经数百年的磨难,最终诞生,并席卷了全球。由国民选举国家领导和代议人员已成为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主选举制取代了专制社会的权贵世袭和任免制,政党、工会、农会等社团组织的人事制度也无一例外。平等、直接、公开、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被现代国家广泛采用。

国外民主遍地开花,社会公众直选议员和总统了,而我国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却死守"会党"的旧规矩,不实行党的改革。面对澎湃的世界潮流,中国共产党应当顺应时势,积极推行党内民主。首先实现党的民主选举,党的全国和省级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党员直接选出,代表们再直接选出党的领导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应当直接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中央委员会成员,大会根据总书记的提名,决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成员。党的省级代表大会应当直接选举书记和委员会成员。大会根据书记的提名,决定副书记的成员。较大的市、区、县、街道和乡镇党组织,应当由党员直接选举党的领导人,党员再根据书记的提名决定其他党的干部。改变现在由代表选举各级党的委员会成员,再由委员们选举各级党的领导人的间接选举。

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各级党的领导的产生,均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必须充分实行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选举面前人人平等,党员或者代表一人一票。必须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废弃举手或鼓掌表决。实行差额选举,大力推行并切实保障候选人之间开展竞选活动,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人的选举,必须进行公开的竞选。选举人有权了解候选人、不选候选人,也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人独立行使选举权,不受任何干涉。对破坏选举活动的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确保选举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要坚定不移地改造党的制度,增强党的现代化建设,率先实现党的民主化,以党的实际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质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肩负着历史使命。应当本着对人民、对国家、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改革,锐意进取,努力推进党的民主化进程,不断提高党的科学执政能力和现代化建设。大力弘扬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把实现人民的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执政追求,以是否让人民满意作为改革成败的衡量标准,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而不懈努力。

 

20089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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