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党的领导
作者:韩一村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国家实施改革开放的决策,开启了伟大的新时代。从此国家进入了发展和建设的快车道。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国民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空前提高,成就举世瞩目。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深层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突出的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政治权利的要求同落后的政治体制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需要通过政治改革逐步解决,以使国家的发展早日步入以人权为本的正常轨道。由此,笔者针对中国共产党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大刀阔斧地进行如下整治,以求改善党的领导。
一、党要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当依法执政,不应违法乱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不仅仅是《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更是人民对执政党的要求。而今中国没有制定政党法,不能以法治党,规范党的行为,限制执政党的权力。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据源于《宪法》。只有完整、准确地把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本意,才会有助于国家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才会有助于国家健康、持续的发展。
其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体现在国家立法上,应当体现在人民遵守和服从党制定和认可的法律上,而不是表现在国家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上,更不是表现在人民听从党委和书记的指示上。要科学、准确地领会和把握立宪的本意,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曲解和误读。必须坚决防止党的领导被随意化和扩大化,必须坚决防止党的违宪和违法情形的发生,必须坚决避免"人祸"灾难的重现。坚持党的领导,是指必须坚持党的合宪性领导,必须坚持党的合法性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指坚持党组织集体的领导,是坚持党的集体意志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应当集全党智慧,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这样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使全国各族人民自觉自愿地遵守和服从法律,真正实践"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党就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率先服从和模范地遵守法律,切不可亲手违反自己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破坏法律权威。
可当下的中国,中共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现象普遍存在。书记一句话,竟比法律大,违法活动不算啥。动不动,就"讲政治",打着党的方针政策的旗号,公然违法甚至违宪,荒唐之极。比如政法委决定"严打"或者给某个案件"定性",司法机关只能响应党的号召,抛弃刑法的具体规定,严格贯彻"严打"方针或者按着党的指令断案。政法委公然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践踏刑法,干涉司法机关的工作。这类事情常常被良知记者诉诸报端,已不算什么新闻。法律沦为了一党私器,成为政客们斗争的工具,全然不顾人民的感受。凡此种种,均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更背离了人民的要求。
执政党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执政,这是人民对执政党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执政党应当负起的最基本的责任——宪法责任。党的方针政策,应当规范党的内部事宜,不该插手国家具体事务。国家机关的工作必须做到忠于职守,唯法是从,不受党派方针政策的影响,使我们的国家早日抛弃人治而实现法治。
二、整顿党组织
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党国"之一,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捆绑在一起,党国不分。从中共中央到省委、市委、县委、乡镇党委等上下机构,是党组织, 执政党。从中央政府国务院到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等上下机关,是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党、政两套班子人马,两笔开销,财政负担巨大。而在欧美日等民主国家,竞选成功的执政党,只有胜出的个人入主政府担任领导人,享受国家奉禄。而他的党机构仍留在民间,不要人民供养,因为纳税人没有这项义务,国民只有一份开销,仅供养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我国的纳税人,不但养活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要供养党委组织成员,显然不公平。
作为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应当体现在高层即中央层即可,没有必要更没有依据控制到中下层,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来自民意,依靠民心和法律来维护,而不是靠暴力统治。可恨的是,一些中共党人,不仅不思人民的养育之恩,反倒贪赃枉法,祸国殃民,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激起公愤,怨声载道!党必须整顿了!呼吁省级以下的各级中共党委组织,即市委、区委、县委、乡镇等党委组织应当撤销他们的执政地位,回归民间,不许他们干涉当地政府及司法等机关的工作。国家不给这些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配备车辆等等,人民更没有义务给他们发工资,这些党组织应当自谋出路,靠自筹的党费维持活动,靠自身的建设求生存,谋发展。这样一来,一则为推进直选地方政府领导人的改革扫除外部阻碍,杜绝党委对国家机关的干涉,保障法律在地方得以贯彻实施;二则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国家可以把省出的钱投向福利、社会保障方面,把钱用在刀刃上。
防火、防盗,防极权,防止执政党极权。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党专政垄断权力,不受限制及监督,成为极权,必然侵犯人权。历史和现实不断告诫人民,"明君"靠不住,党和政府也靠不住,为了实现和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像防火和防贼一样,时时刻刻防范着执政党和政府。人民要亲自确立社会制度,给当权者带上枷锁,限制官府和官员的权力,防止他们滥用职权,侵犯人权。人民还要通过独立的媒体和自主的社团、政党组织对他们进行监督。制度比人强,只有依靠民主的制度,并且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厉行法治,天下为公,人民主权的理想社会终究会实现。
三、改进党的选举
选举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制度,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在古希腊的城邦,政府由民选产生,公职人员的去留完全由公民的选票来决定。这一文明,后来被独裁专制所篡改。14世纪兴起的文艺复兴运动,将古希腊、古罗马的文明再现,自由、权利和民主等价值理念迅速在欧洲大陆传播重生。伴随着工业文明的成长和发达,现代意义的自由和民主制度历经数百年的磨难,最终诞生,并席卷了全球。由国民选举国家领导和代议人员已成为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主选举制取代了专制社会的权贵世袭和任免制,政党、工会、农会等社团组织的人事制度也无一例外。平等、直接、公开、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被现代国家广泛采用。
国外民主遍地开花,社会公众直选议员和总统了,而我国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却死守"会党"的旧规矩,不实行党的改革。面对澎湃的世界潮流,中国共产党应当顺应时势,积极推行党内民主。首先实现党的民主选举,党的全国和省级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党员直接选出,代表们再直接选出党的领导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应当直接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中央委员会成员,大会根据总书记的提名,决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成员。党的省级代表大会应当直接选举书记和委员会成员。大会根据书记的提名,决定副书记的成员。较大的市、区、县、街道和乡镇党组织,应当由党员直接选举党的领导人,党员再根据书记的提名决定其他党的干部。改变现在由代表选举各级党的委员会成员,再由委员们选举各级党的领导人的间接选举。
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各级党的领导的产生,均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必须充分实行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选举面前人人平等,党员或者代表一人一票。必须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废弃举手或鼓掌表决。实行差额选举,大力推行并切实保障候选人之间开展竞选活动,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人的选举,必须进行公开的竞选。选举人有权了解候选人、不选候选人,也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人独立行使选举权,不受任何干涉。对破坏选举活动的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确保选举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要坚定不移地改造党的制度,增强党的现代化建设,率先实现党的民主化,以党的实际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质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肩负着历史使命。应当本着对人民、对国家、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改革,锐意进取,努力推进党的民主化进程,不断提高党的科学执政能力和现代化建设。大力弘扬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把实现人民的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执政追求,以是否让人民满意作为改革成败的衡量标准,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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