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星期五

【权利:3071】 农民工血泪控告书

农民工血泪控告书
控告人:龚宏伟,男,1973年月日10月9日生,汉族,农民,湖北崇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崇阳县肖岭乡街头10号,电话15871951792
被控告人:陈友顺,男,38岁,福建人。
被控告人:顺达石材厂
住址:河南南阳市镇平县老庄镇西坡村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以陈友顺为首的三人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
2、控告人所有的医药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概由陈友顺等三人承担,被控告人顺达石材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控告人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概由被控告人办理。
4、由被控告人依法的向控告人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定期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控告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系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因生活所迫出外打工,数年打工生涯练就了磨大理石板的过硬技术。
2009年月10月13号经工头朱奎(控告人以前同事)介绍进了被控告人顺达石材厂。控告人同被控告人建立劳动关系后,未签订劳动合同,被控告人也未依法的为控告人办理有关保险,报酬方面也未定底薪,控告人全是按件计得工资,因此,控告人在被控告人处拼死拼命干活。
控告人起早摸黑的干活,却不知厄运正悄悄向控告人降临,一点小事引起了控告人的杀身之祸。2009年11月8号上午,老板陈友顺夫妻带着工头朱奎来验收控告人7号的产品产量时,陈老板认为控告人的技术不行,所劳动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控告人把7号的产品返工,控告人认为:7号的产品和以前的产品一样,不存在不合格问题,怀疑陈老板故意刁难控告人,在当时非常寒冷的天气,加之作业环境又非常恶劣的情况下,控告拒绝了陈老板的返工要求。控告人并口头抗辩:宁可11月7号的产量不计工资,宁可被老板辞退,也不返工,因为质量没什么问题。陈老板的老婆听后破口大骂被控告人,污辱控告人的人格。
11月9号上午,陈老板要求工头朱奎带领工人开工,控告人因等待陈老板8号产品验收最后的表态,所以9号控告人未上班,事情也非常巧,其他工人也无一人上班,此时陈老板夫妻俩误以为控告人带起工友们一齐罢工,造成他一天无收入,因此对控告人怀恨在心,并当面对控告人明目张胆的放出狂言:要给控告人一点颜色看看……
11月11号,控告人未上班就没有饭吃,只好在外面餐馆吃面条度日,在晚上吃完面条回厂里的途中,有2人后面跟踪控告人,其中一人就问"你是龚宏伟吗,听陈老板讲,你蛮发泡,小心点……"。到厂里后,跟踪控告人的二人直去了陈老板房间。控告人三步并走二步到了工头朱奎堂哥房间,控告人吓得不敢出门,躺在朱奎堂哥的床上玩手机,后控告人不知不觉迷迷糊糊睡着了。忽然间一重物击中控告人的头部,控告人睁开眼睛时,只见陈老板的妹夫和跟踪过我的人,手拿凶器的夺门而去。随后控告人不省人事。工头朱奎通过其堂哥了解到控告人的不幸喊来赤脚医生为控告人输液,11月13号赤脚医生见控告人情况越来越重,建议老板火速送我去南阳市,并立即电话联系南阳市胸科医院,一到医院,医生会诊后认为:必须立即手术,否则生命难保,医院为保全控告人的性命,破例的在无亲属签字之时为控告人做了开颅手术,保全了控告人的性命。
手术后控告人入住重症监护室,被控告人除支付控告人检查费外,所有的医疗费全是亲人从家乡找人借支后交给医院。
控告人2009年11月11号被害,到11月13号被送往南阳市医院进行开颅手术,其间无人报警,被控告方见问题严重,为搪塞自己的犯罪行为只好假猩猩的向老庄派出所报了警,控告人住院期间,多次去派出所,要求严惩凶手陈友顺(指使人),陈友顺妹夫及另外一个人。可老庄派出所至今未捉拿凶手,以致被控告人到今逍遥法外。
春节控告人在家乡继续医治,每月需巨额的医药费,控告人的法医鉴定至今公安机关未做,控告人的所有病历被老庄派出所调走后控告人的亲属要求复印也被拒绝。
控告人认为:自己系被陈友顺为指使的几人致辞伤致残,陈友顺等人理应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控告人系顺达石材厂员工,厂方有义务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控告人在厂里遭害,理应人作为工伤对待,控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控告,请求政府机关,各职能部门关注控告人不幸遭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此致
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公安局
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控告人:龚宏伟:
联系电话:1347777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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