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星期三

【权利:3054】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工作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工作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210发布

 

目录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活动

公民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小额资助项目实践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长效机制

三、项目效果

四、项目展望

 

一、项目背景

20085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公布一年后正式生效实施。《条例》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将从制度上打破政府和公众信息不对称的权利失衡现象,大大降低公权力行使的非理性和滥用行为,保障以公民知情权为代表的其他各种权利。同时,也是推进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0811月份设立了"公民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小额资助"项目,并开通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热线,以推动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信息公开,也期望这些实践能带动更多的人在不同领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促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到实处。

此外,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工作人员尝试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向有关部门获得信息支持,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进一步落实。

 

二、项目活动

1)公民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小额资助项目实践

1.介入领域及回复结果

20093月份起,爱知行北京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立支持 3个小组,分别在北京、河南、湖北三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实践截止200912月份,各个小组累计提交过35次的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申请,收到有效回复23个。

上述申请介入的领域有:

     公共卫生预算信息

北京小组提申请公开:"卫生部2008年运用于艾滋病防治的经费"、"北京市卫生局向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投入的经费预算"、湖北小组申请公开"2009年武汉市卫生局计划用于艾滋病预防工作的资金"、"2009年用于艾滋病预防工作的资金使用情况"。

     卫生系统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情况

河南小组申请:"河南省卫生厅2008年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中设置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的情况"、"郑州市卫生局在2008年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中设置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的情况"、"郑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中设置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的情况、"以上政府部门均回复没有设置公益广告。

     虚假医疗信息的审批与监管

河南小组就郑州市华山医院、郑州市华康医院、郑州市同济医院,解放军第261医院关于彻底根治乙肝的广告是否办理了医疗广告审批手续向郑州市卫生局提出了申请,郑州市卫生局答复以上医院的广告是非法的。

     政府针对感染者的特殊政策

各个小组提出的申请有:"湖北省向贫困艾滋病家庭进行经济援助的规定"、"常住北京的外地户籍感染者是否享受免费抗病毒治疗的政策"、"广东省民政厅在给感染者办理低保过程中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护的相关配套措施"、"上海市卫生局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密制度的具体实施文件"。"武汉市各单位职工中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办法。" 以上申请均取得了政府的回复,取得了相关的规定。

     政府实施的HIV感染者救助工作信息

提出的申请有"武汉市免费提供HIV咨询服务和HIV抗体初筛检测服务的人数"、"武汉市贫困艾滋病患者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记录"、"武汉市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人数"。以上信息没有得到政府的回复。

传染病疫情信息和政府的救治人数

各地提出的申请有:"河南手足口病疫情及免费救治人数、全国各省艾滋病病人数量"以上信息均得到回复。

2. 项目宣传

2009 5月湖北小组扎在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发放宣传手册106份,发放问卷79份,回收73份。

河南小组于2009621在河南省NGO活动中心与北京益仁平中心合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实践座谈会,益仁平郑州办公室、河南翡翠星工作组、黄河青年读书会的部分成员及关注公益活动的三位律师及"商都论坛"的网友等共计20人参加了座谈会。

3. 采取的救济措施

①行政诉讼

负责河南省卫生厅拒不受理:"郑州市华山医院、郑州市华康医院、郑州市同济医院虚假医疗广告是否有审批和监管"的信息公开申请。志愿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南省卫生厅拒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但郑州市金水区行政庭以不受理公益诉讼为由拒绝立案。

行政复议

针对河南省卫生厅拒不受理"郑州市华山医院、郑州市华康医院、郑州市同济医院的虚假医疗广告是否有审批和监管"的信息公开申请,志愿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最终河南省卫生厅被迫提供了"郑州市华山医院、郑州市华康医院、郑州市同济医院医疗广告没有办理审批和监管"的信息。

保留证据

尝试了选用挂号信邮寄的方式申请信息公开,以了解政府部门对挂号信方式的反应状况,同时挂号信也为后期实施救济保留了有力证据。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长效机制

针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向有关部门获得信息支持,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服务社群,以下为长效工作机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及申请结果:

20094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希望获取的信息为:《对监狱、劳教所羁押、收教人员全面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369号),通知中的筛查对象 是否包含强制戒毒所的受戒人员。

2009813下午1430,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分别向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获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护等信息,以便更好地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申请内容如下:

(一)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申请获取下列信息:

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

2)在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密制度的具体实施文件;

3)在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发生隐私泄漏情况的补救机制,即关于处罚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的责任主体以及补偿受害人的相关配套措施;

4)《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的监督机制,即监督《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的配套措施;

5)在艾滋病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政府关怀政策落实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护的相关配套措施;

6)在艾滋病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政府关怀政策落实中,发生隐私泄漏情况的补救机制,即关于处罚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的责任主体以及补偿受害人的相关配套措施;

7)对各级卫生部门和卫生工作者开展培训的相关配套措施和年度考核报告。

(二)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申请获取下列信息:

1)实施"两免一补"的政府关怀政策中,有关学校在评定免费教科书资助对象的评定程序中,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免费教科书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以及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公示拟定受助学生名单等其它程序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护的相关配套措施;

2)"两免一补"等教育部门关怀政策落实中发生隐私泄漏情况的补救机制,即关于处罚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的责任主体以及补偿受害人的相关配套措施;

3)在落实教育领域内的政府关怀政策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密制度的具体实施文件;

4)对各级教育部门及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的相关配套措施和评估机制。

(三)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申请获取下列信息: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程序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护的相关配套措施;

2)在落实政府关怀政策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护的相关配套措施;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其他政府关怀政策落实中发生隐私泄漏情况的补救机制,即关于处罚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的责任主体以及补偿受害人的相关配套措施;

4)在落实政府关怀政策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密制度的具体实施文件;

5)对政府各项关怀政策的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的相关配套措施和评估机制。

(四)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申请获取下列信息:

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护的相关配套措施;

3)对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的相关配套措施;

4)在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密制度的具体实施文件;

5)在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发生隐私泄漏情况的补救机制,即关于处罚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的责任主体以及补偿受害人的相关配套措施;

6)《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的监督机制,即监督《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的配套措施;

7)对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评估机制及年度考核报告。

此次信息申请并没有从政府部门得到具体详实的信息。

20091215上午1000,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分别向卫生部、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卫生厅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了解我国及云南省艾滋病疫情现状、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以便更好地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全文参见附件。以下分别为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30卫生部公布的最新艾滋病疫情评估报告显示,目前,我国总体艾滋病疫情仍呈低流行状态,但在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高流行,报告人群感染率超过1%的县已有多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申请获取下列信息:

1.在我国,艾滋病人群感染率超过1%的各个县的名称;

2.在我国,艾滋病人群感染率超过1%的各个县的具体艾滋人群感染率;

3.在我国,艾滋病人群感染率超过1%的各个县的艾滋病流行病学报告及监测报告。

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如下: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2.各地的疫情数据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全国艾滋病疫情现状已在卫生部网站公布,请自行登陆查阅。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1990年至20044)、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20044月至今)、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20073月至今))申请获取下列信息:

1.1990年到2009年期间发布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性文件,包括云南省政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交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各项工作性文件,云南省政府向各委、办、厅、局、市、州、县下达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各项工作性文件;

2.1990年到2009年云南省艾滋病防治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包括中央补助云南省艾滋病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云南省省级财政投入艾滋病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如中英项目、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美国国际发展署项目、中澳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3.1990年至2009年,云南省每年统计到的吸毒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数及地区分布。

(三)云南省卫生厅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云南省卫生厅申请获取下列信息:

1.1990年至2009年期间发布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性文件,包括云南省政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交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各项工作性文件,云南省政府向各委、办、厅、局、市、州、县下达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各项工作性文件;

2.1990年至2009年云南省艾滋病防治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包括中央补助云南省艾滋病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云南省省级财政投入艾滋病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如中英项目、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美国国际发展署项目、中澳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3.1990年至2009年,云南省每年统计到的吸毒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数及地区分布。

2010121得到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对于申请的信息该局都提供了相关的具体材料。

 

三、项目效果

1.在全国范围内带动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实践。

爱知行实施该项目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是同步的,爱知行支持的小组率先在各个地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实践,去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到实处。通过一年的努力,在各地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活动带动了一些机构和个人来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实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公民维权(感染者群体的特殊救济政策)提供了相应的依据、标准、途径、程序等信息的条件;从而使公民权利的实现有了比过去更切实的保障。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被公益组织作为政策倡导的工具(公开公共卫生方面的相关预算、HIV感染者的政府保障资金等)为政策倡导提供有效的基础资料。从而更有效的推动公益组织的发展。

2.为以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经验的借鉴。

在一年的实践中,各个小组的申请刚开始都不是很顺利,很多申请被拖延和拒绝,为此我们尝试运用了救济措施,如申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河南省卫生厅在最初拒绝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志愿者起诉到法院,法院以不受理公益诉讼为由拒绝立案,最后志愿者向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在卫生部行政复议的压力下河南省卫生厅才给出答复。

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刚开始实施之际,政府公职人员依然对政府信息公开存在抵触,漠视公民的知情权。 20911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为更有效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践,以后要采取救济措施,要更多的行使诉讼权利,来监督政府真正是否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四、项目展望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遇到的各种困难、障碍,不能企望在很短的时间内予以克服和排除,但是我们在可能的范围内有步骤地采取各种相应措施,克服困难,排除障碍,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一、推广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的经验,该项目开展一年来,积累了十多起案例,每个案例都保留了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过程,建议将案例集推广,为更多愿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人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带动不同公益组织组织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爱知行支持的项目主要侧重于公共卫生领域,以后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应该有更多关注政务公开的组织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去推动,爱知行的经验可以为各个组织分享,支持各个组织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修改。

   1)《条例》的位阶太低,它不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更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它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其调整范围有限,仅仅规范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其他公权力机构的信息,《条例》也规范不了。将《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信息公开法》,最好由全国人大通过,成为基本法律。

   2)《条例》的某些规范过于原则、过于宽泛,如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关于"国家秘密"没有明确的规定,某些政府机关,它如果不想公开相应信息,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推动《保密法》和《档案法》的实施细则的出台。

   3)关于诉权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为了救济诉权,但是在是否应该赋予普通公民对政府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条例的法律位阶上属性上来看,对政府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也不大可能有突破。需要大量的公民和公益组织机构去实施申请并采取措施救济诉权,以使诉权落到实处。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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