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税务稽查问题致函北京市地税局及其第二稽查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年5月21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6日,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自2010年4月6日起对我单位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2月28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调查。2010年5月1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达《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和《提供纳税资料清单》,要求我单位于2010年5月21日之前,提供送交如下材料:与经营资金提供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附件、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及中文译本;2002年至2007年所有账簿;2002年至2007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2010年账簿;所有地税税种缴纳情况;2005年至2010年2月在地税缴纳税款的税票;2006年至2010年2月的所有银行对账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0年5月21日下午,分别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第二稽查局寄出问询函,就如下问题问询:
1. 请说明对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此次税务稽查的法定原因及其法律依据;
2.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从事艾滋病等公共卫生领域防治工作,工作范围涉及不同的弱势群体,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血友病人、男女同性恋者、毒品成瘾者、性工作者、流动人口、少数民族和青少年等,单位的各项工作涉及大量个人隐私信息,我们担心涉税当事人隐私一旦泄露,将带来更为严重的负面后果。鉴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我机构财务资料进行全面调查,我们想及时获知在税务稽查程序中,涉税当事人隐私保护的相关配套措施及发生隐私泄漏情况的补救机制;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文,“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任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均须提出计划和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重点、检查事项等)”,请问贵局,是否有此次针对我单位开展专案检查的计划和方案?如果有,申请获知对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案检查的计划和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重点、检查事项等);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货币性捐赠,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爱知行接受国际基金会捐款,需要和基金会签署赠款协议;随后,基金会一次性或分数次给爱知行指定的银行账户拨款,爱知行凭借赠款协议书原件和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到银行,银行按照捐赠款结汇;结汇后,爱知行开始使用赠款资金。爱知行获赠款,根据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上述处理方式,获得爱知行账户所在的2家银行认可,获得2003年到2009年以来为爱知行提供税务审计服务的2家审计公司的认可,获得2008年9月前来爱知行进行2006-2007年税务稽查的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认可,该局调查结论认为没有发现爱知行存在税务问题。请问贵局,对此税务处理方式是否认可?对于上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调查结论是否认可?
后附问询函全文:
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二局的问询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二局:
您好。
我们是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于2010年4月6日,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李颖、江海泱送达我单位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自2010年4月6日起对我单位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2月28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调查。2010年5月1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两位税务稽查人员李颖、江海泱再次前来我单位下达《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和《提供纳税资料清单》,要求我单位于2010年5月21日之前,提供送交如下材料:与经营资金提供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附件、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及中文译本;2002年至2007年所有账簿;2002年至2007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2010年账簿;所有地税税种缴纳情况;2005年至2010年2月在地税缴纳税款的税票;2006年至2010年2月的所有银行对账单。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在工商部门注册,长期从事艾滋病防治事业的非营利机构,一向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为了更好地配合贵局此次税务稽查行动,现就如下问题致函贵局:
1. 请说明对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此次税务稽查的法定原因及其法律依据;
2.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从事艾滋病等公共卫生领域防治工作,工作范围涉及不同的弱势群体,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血友病人、男女同性恋者、毒品成瘾者、性工作者、流动人口、少数民族和青少年等,单位的各项工作涉及大量个人隐私信息,我们担心涉税当事人隐私一旦泄露,将带来更为严重的负面后果。鉴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我机构财务资料进行全面调查,我们想及时获知在税务稽查程序中,涉税当事人隐私保护的相关配套措施及发生隐私泄漏情况的补救机制;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文,“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任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均须提出计划和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重点、检查事项等)”,请问贵局,是否有此次针对我单位开展专案检查的计划和方案?如果有,申请获知对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案检查的计划和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重点、检查事项等);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货币性捐赠,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爱知行接受国际基金会捐款,需要和基金会签署赠款协议;随后,基金会一次性或分数次给爱知行指定的银行账户拨款,爱知行凭借赠款协议书原件和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到银行,银行按照捐赠款结汇;结汇后,爱知行开始使用赠款资金。爱知行获赠款,根据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上述处理方式,获得爱知行账户所在的2家银行认可,获得2003年到2009年以来为爱知行提供税务审计服务的2家审计公司的认可,获得2008年9月前来爱知行进行2006-2007年税务稽查的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认可,该局调查结论认为没有发现爱知行存在税务问题。请问贵局,对此税务处理方式是否认可?对于上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调查结论是否认可?
敬请函复,谢谢!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5月21日
附件:
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二局的问询函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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