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8日星期二

【权利:3237】 缺乏合法性与科学性的精神病强制收治是威胁公民权利的瞎折腾

 

缺乏合法性与科学性的精神病强制收治是威胁公民权利的瞎折腾

 

精神卫生法应加强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

 

刘潇虎

 

最近,“精神病强制收治”这一主题的频繁见诸报端。先是河南徐东林因上访被关进精神病医院六年半, 被捆绑48次,过电54次,律师建议最高检察院打击“被精神病”。然后是咸宁投入300万元救治专项经费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而南京市鼓楼区401名患有精神病史的高危人员已被全部采取管控措施,其中112名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被集中收治,居住在学校1公里范围内的有精神病史的患者被实行24小时重点‘盯防’。 对因摸排不仔细没有发现或没有及时送治,导致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查究责任。最后,公安部要求各地排查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重症患者。在国外,匈牙利推行的保障精神病人法律行为能力的监护法律制度改革受阻,难以成行。

 

可见,精神病人问题是各国都面临的社会难题。一方面,精神病人享有基本的人权,既需要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治疗和康复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发病期间意识和意志能力的相对缺乏,精神病人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如何实现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考验着政府的管理智慧。

 

然而遗憾的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在作权衡时似乎失之偏颇。尽管收治精神病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他们治疗和康复,但是不管是公安部门的要求,还是当前各地的执行情况,基本上都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出发点。“稳定压倒一切”在政府部门看来是不容质疑的真理,而最近出现的校区、幼儿园区凶杀案又强化了这种观念,于是各地纷纷加强社会治安的整治,而精神病人则成为治安整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地排查”、“重点盯防”、“一票否决”、“被精神病”等一系列针对精神病相关措施都是“维稳”思维的直接行动体现。然而,这种未经合法性与科学性论证的强制收治只是扬汤止沸,非但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稳定,反而可能对公民基本权利构成威胁,从而在天平的两端都失去份量。

 

强制收治涉及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人身自由在于是否被强制以及被如何强制,经济自由在于治疗费用如何承担。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对风险度极高、极有可能发生肇事惹祸行为的,要依法强制入院治疗;对病情不稳定的,要坚决督促家属将其送医治疗;对无力住院的,应和卫生部门协商建立家庭病床,加强医生随诊随访。”显然,这种精神病强制收治缺乏合法性:

一、未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间歇性精神病人在非发病期具有正常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有权对涉及自己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的事情做出决定,而强制收治显然并不打算尊重这些精神病人的自决权。

二、未尊重监护人的意愿。即使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收到限制,但是否治疗及如何治疗的决定权属于其监护人,并不能因为抽象的“风险度极高”就剥夺其监护人决定的权利或者将该权利转移给政府或其他主体。

三、如果需要强制收治,则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而且该规定还需要符合比例原则,即法律限制手段必须和目的相适应。尽管公安部要求也提到过“依法”二字,但是目前还没有强制收治精神病人的法律依据。

四、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精神病人收治是否具备正当的法律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收治的效果。目前并没有强制收治的正当法定程序,很多都是政府机关或者医院单方面决定后就直接将当事人强制收治,也缺乏复检、通知家属等一系列程序性保障,因此很多收治都是任意的,错误极多。

正因为强制收治合法性的缺失,造成了一系列恶果。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政府机关以“精神病为借口”,滥用公权力将访民或者其他不合意见者送至医院强制收治,从而实现“政绩”。

 

精神病人强制收治也缺乏科学性:

首先,缺乏独立中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目前的精神鉴定不是有法院的司法程序决定的,而政府部门的鉴定机构和意愿往往屈从于政府的压力收治精神病人而不问其具体情况,极易导致收治堕化为强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工具。

其次,精神病人收治关系到经济问题。目前政府的经济投入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并不能保证收治的完全免费,而医院收治精神病人就可以获得利润。此种情况下医院难以保持中立,可能基于经济目的而收治不该收治的人或者对应出院的人继续收治。

再次,目前许多强制收治实行“谁送谁接”。如果送当事人收治的人死亡,则该精神病人要出院就很难。而很多被政府机关送至医院的人要等待政府机关接自己出院更是奢望。

第四,未对有监护人和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做出区分,一律采取强制收治。部分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经济能力和精力也有意愿照顾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可能伤害监护人的感情。

最后,收治关涉精神病人以及其近亲属的权益,他们都是利益相关者。但是目前实行的强制收治并没有举行公开听证,也没有通过任何其他任何途径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这样的规定除了正当性会受到质疑外,也难以保证科学性。

 

由此可见,目前的精神病强制收治由于合法性与科学性的缺乏,不仅不正当地削减了精神病人的权利,而且对非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也造成了威胁。而这样的规定不仅在精神病人治疗和照看方面作用不大,反而可能由于个案不公的积累而造成突出的社会矛盾,最终破坏社会的长久稳定。

 

政府应当重新审视目前的精神病强制收治制度,真正采取有效方式实现平衡。因为人永远都是目的,而非手段。(刘潇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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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潇虎 出发啦 出发啦

当这个社会需要有人说话的时候,沉默也是一种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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