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星期四

【权利:3913】 就温州市律师协会擅自冒用司法局名义发布通知事件致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

    2011年7月26日,温州市部分律师接到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7.23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伤者家属的求助,必须向律管处和律协报告”。7月28日,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发布声明,司法局称该通知为律师协会擅自冒用司法局名义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如果按照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协的解释,该通知属于律协擅自发布,则温州市律师协会相关人员涉嫌触犯《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有关人员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刑罚。现公开发布此举报信,鼓励公民就此向温州市检察院进行举报。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网址:http://www.wenzhou.jcy.gov.cn/wsjb/jb_1.php?area=12

举 报 信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您好,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现就温州市律师协会违法冒用温州市司法局名义发布通知事件,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向贵院进行举报。

据“温州网”新闻报道[1],2011年7月26日17时45分,温州市部分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QQ群收到以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名义发布的《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

7月28日上午,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就通知里要求“接到死伤者家属求助的律所和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律管处和市律协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一说法委托温州网发布声明。

温州市司法局在声明中表示,由于对律师协会的监管不力,导致温州市律师协会未经司法局同意,擅自以和温州市司法局联合署名的方式在QQ群上发布通知,对此他们深表歉意。

温州市律师协会在声明中表示,温州市律师协会对擅自加署温州市司法局之名,给温州市司法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此一并致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州市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在未经司法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和温州市司法局联合署名的方式对律师发布“通知”,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公文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文件。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既构成伪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事件中,温州市律师协会作为行业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也并未获得温州市司法局的授权,在此种情况下以市司法局的名义联合发布“紧急通知”,涉嫌伪造市司法局作为国家机关对律师进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影响了市司法局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市司法局的名誉,破坏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

尤其是在全社会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紧急处理的现阶段,温州市律师协会违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在社会上已经造成严重恶劣影响,造成部分群众误认为温州市司法局有意干涉受害者及家属们的正常法律活动,极大地降低了国家机关温州市司法局的声誉,客观上也使部分群众对温州市律师执业环境造成误解。对此温州市律师协会绝不仅仅是致歉的问题,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此负有立案调查的义务和责任。

我们特向贵院举报温州市律师协会涉嫌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事件,希望温州市检察院能秉公执法,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将此事件真相公布于社会。

 

举报人: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温州网:《授权发布: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声明》

2011年07月28日 09:20:49

7月26日17时45分,温州市律师协会以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的名义,通过律师事务所内勤QQ群发布了《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响。今天上午,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就通知里要求“接到死伤者家属求助的律所和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律管处和市律协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一说法委托温州网发布声明。

温州市司法局在声明中表示,“7.23”事故发生后,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全国人民一样,心情极为悲痛,纷纷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悼和伤者的祈福。但由于对律师协会的监管不力,导致温州市律师协会未经司法局同意,擅自以和温州市司法局联合署名的方式在QQ群上发布通知,对此他们深表歉意。

温州市律师协会在声明中表示,“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温州市律师协会与全国人民一样,心情十分沉痛,部分律师应市慈善总会等组织要求,自发开展了法律援助活动。鉴于7.23事故的赔偿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为了避免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出现差错,温州市律师协会决定组织多名资深专业律师成立指导组,对此类法律事务处理进行统一指导,以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在通知中指出“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并无干预律师正常办案之意,但因措辞不够严谨,导致公众一定程度的误解和误读,温州市律师协会表示真诚的歉意!

同时,温州市律师协会对擅自加署温州市司法局之名,给温州市司法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此一并致歉。

 

温州市司法局声明[2]

7月26日,温州市律师协会以我局和协会的名义在律师事务所内勤QQ群发布了《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响,现我局特作如下声明:

一、“7.23”事故发生后,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全国人民一样,心情极为悲痛,纷纷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悼和伤者的祈福。

二、由于对律师协会的监管不力,导致市律师协会未经我局同意,擅自以和我局联合署名的方式在QQ群上发布通知,对此我们深表歉意。

三、我们将深刻吸取此次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协会的监管,健全制度,杜绝此类情况的再度发生。

  特此声明。

  温州市司法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律师协会声明[3]

7月26日17时45分,本会以温州市司法局和本会的名义,通过律师事务所内勤QQ群发布了《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响,现特作如下声明:

 “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我市律师与全国人民一样,心情十分沉痛,部分律师应市慈善总会等组织要求,自发开展了法律援助活动。鉴于7.23事故的赔偿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为了避免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出现差错,本会决定组织多名资深专业律师成立指导组,对此类法律事务处理进行统一指导,以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在通知中指出“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并无干预律师正常办案之意,但因措辞不够严谨,导致公众一定程度的误解和误读,本会表示真诚的歉意!

同时,我会对擅自加署温州市司法局之名,给市司法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此一并致歉。

特此声明。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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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

【权利:3917】 判处感染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传播性病罪”,妨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判处感染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传播性病罪”,妨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给梁平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7月28日发布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一家从事艾滋病防治和救助的公益机构。我们获悉,梁平县人民法院近日以“传播性病罪”,对一名身患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我们常年对艾滋病法律政策进行研究,对“传播性病罪”并不陌生,一定程度上也理解梁平县司法机关的判决。但是,我们依然对判决感到震惊,因为以“传播性病罪”判决的刑事案件非常罕见,而且梁平县司法机关忽略了这一判决可能导致的严重社会后果。

任何一名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一定也会担忧自己遭遇同样的刑事后果。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她们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

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找到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

商业性行为是人类社会难以根除的一个现象。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对商业性行为和性工作者越来越理解、越来越包容,性工作者所背负的道德压力得以减轻。司法工作作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同样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展现公众的包容与理解,充分考虑到社会的现实需求。遗憾的是,梁平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传播性病罪”判决,并没有考虑到其严重的社会后果。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这本身就是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的祸水,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传播,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

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

因此,我们特向梁平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议:慎用“传播性病罪”,更正传播性病罪判决。我们建议,梁平县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建议,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来参与帮助性工作者和参与预防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的工作。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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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912】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公安部调查非正常死亡问题的意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公安部调查非正常死亡问题的意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7 月27日发布

我们从公安部网站获悉,7月14日全国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和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场推进会召开,公安部年底前将统一组织开展对涉案财物管理和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的省际交叉检查,对工作不力、案件频发的单位进行挂牌整治,必要时派工作组整顿。今年以来发生的所有非正常死亡案件,都要在规定时限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追究。会议提出,要保证所有讯问、询问、候问活动在相应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公安部对执法办案场所开展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及检查。作为从事艾滋病防治教育的公益机构,我们注意到,很多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受害者是易受艾滋影响人群之一——吸毒成瘾人员,经新闻检索,我们就发现以下多起公开报道的非正常死亡案件:

2005年6月,广东电白县戒毒所戒毒人员刘某非正常死亡。

案件来源:金羊网http://www.ycwb.com/myjjb/2007-05/10/content_1474052.htm

2009年11月,内蒙古呼和浩特戒毒所戒毒人员郗某非正常死亡。

案件来源: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0/0325/05/62JM1JTF000146BB.html

2010年3月,四川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杨某非正常死亡,遗体颈部乌黑。

案件来源:新华网http://www.sc.xinhuanet.com/content/2010-04/01/content_19403341.htm

2010年4月,广西河池市戒毒所戒毒人员张某在6日凌晨3时非正常死亡。

案件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news.sohu.com/20100407/n271352710.shtml

2010年6月,广东茂名茂南区强制戒毒所戒毒人员柯某非正常死亡。

案件来源:潍坊晚报http://wfwb.wfnews.com.cn/html/2010-07/17/content_176904.htm

2010年8月,个旧戒毒所戒毒人员赵某在自愿入所戒毒5天后非正常死亡,遗体上有多处外伤。

案件来源:昆明信息港http://news.163.com/10/0909/09/6G4KHIBO00014AEE.html

2011年6月,云南省第三劳教所戒毒人员岳某离奇死亡,尸体伤痕累累。

案件来源:网易新闻论坛http://bbs.news.163.com/bbs/shishi/218974827.html

如此之多的吸毒人员成为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的受害者,显见我国社会对吸毒人员歧视深重。吸毒者自从染毒之后,大多脱离了原来的交际圈,熟悉的多是与之有相同经历的成瘾者和对自己失望的家人,一方面想得到别人的理解,倾诉自己的心声;另一方面心理又极其敏感,担心遭到别人的白眼和拒绝,内心冲突激剧。

尤其是当身处戒毒所、看守所等强制场所时,如果监管人员再有歧视性的态度或行为,极易造成戒毒人员采取自杀等极度措施。同时,当监管人员带有歧视性眼光看待问题时,对于场所戒毒人员之间的矛盾,戒毒人员出现急病、重病需要抢救时,也不会选择最人性的方法解决问题,稍有不慎就会产生严重后果。

戒毒作为一种世界性难题,吸毒者本身也是受害者,毒品损害了他们的身体和神经系统。强制戒毒考验着他们不堪重负的心理和生理状况,此时需要良好的医疗和护理才能保证不出现意外状况。

公安部治理非正常死亡问题,改善监禁场所的医疗保障条件问题也不容忽视。

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禁毒法》中,明确规定,“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今年6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国务院《戒毒条例》正式公布施行。《戒毒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公安部能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公安干警对吸毒成瘾人群的歧视,形成长远的良性治理秩序,确保杜绝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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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6日星期二

【权利:3911】 请媒体记者关注山东律师舒向新的遭遇

舒向新律师代理山东冠县农民失地案,遭到冠县政府黑社会的报复。随后,又遭遇当地济南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联手制裁,律师事务所被查抄,律师证被扣。
 
山东官黑勾结 维权律师及子遭遇死亡威胁(视频)
山东冠县官员黑道栽赃律师舒向新(威胁电话录音)
帮农民打官司 山东舒向新律师受迫害
山�冠���耕地 代理律�遭打�
山东律师为民维权,黑白两道联手打压
刘晓原整改盼通过年检 舒向新代理拆迁遭恐吓律所停摆(图,视频)
山东律师舒向新为遭政府违法征地的农民维权反被告, 正邪相搏结局难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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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910】 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谷健2000元欲收买常坤的父亲

声明
 
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谷健(13805610988)欲以2000元收买常坤的父亲,让他要求常坤放弃起诉。
 
1、常坤的父亲及其家人拒绝接收任何不明资金;
 
2、常坤及其家人依法要求赔偿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补偿损害的财物(1个手机,1个单反相机,1个卡片相机,2个广告牌等)等;
 
3,常坤要求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对于这2000元的收买资金的出处进行说明;要求临泉县公安局对这2000元进行调查,是否涉嫌挪用公款,是否和暴徒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是否涉嫌受贿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请各路媒体协助质询!
 
谢谢!
 
常坤
 
 
 
 
 

爱滋病维权人士常坤遭打案被拒立案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news/20110706-Chang-Kun-Case-Blocked-125069809.html

记者: 申华 | 华盛顿

 

图片来源: 美国之音

中国爱滋病维权人士常坤(资料照片)

中国爱滋病维权人士常坤,4月初被地方干部打昏。常坤启动法律程序状告责任人,但是,安徽省阜阳市下属县级法院,以建立“和谐社会”为由拒绝立案。

 

*仍未立案*

 

中国知名爱滋病维权人士常坤4月初在家乡安徽临泉县参加公益活动时被当地干部打伤。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名与会者现场目睹了打人经过。中国的《南方都市报》、香港《南华早报》和台湾、日本、美国等国际媒体报导了这一事件。

 

常坤5月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赔偿。不过,案件管辖地阜阳临泉县人民法院拒绝立案,并一直拖到现在。常坤今天对美国之音说:“没有进展,法院不受理。”

 

 

*法院说法*

 

常坤说,法院不受理的原因是,法院要和公安机关协调。他说:“院长对我的律师说,这个事情公安机关正在处理,(法院)要和公安部门商量商量,要和城关镇的书记商量商量。”

 

美国之音找到临泉县人民法院院长窦灿辉。他说:“我在外地学习,现在不在临泉,我要了解一下情况再说。”

 

法院庭长王素勤的办公电话,案件被告的电话等均拨叫不通。

 

*律师解析*

 

常坤的律师姬来松认为,常坤案反映出中国司法制度执行时显然受到地方势力影响。他说,常坤提出的民事赔偿和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本来并不冲突:“两个并不冲突啊,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要求法院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赔偿,我们(现在)又没有说,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两个不冲突。他们的理由就是要建设‘和谐社会’。”

 

姬来松说,司法当局把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所谓“和谐社会”对立起来,无视常坤这样的艾滋病维权活动人士遭受刁难和打压。

 

报导说,中国艾滋病活动人士常坤及其家人,不断受到地方政府和黑社会势力的骚扰和打压。除其本人被人大打出手外,1999年临泉镇以修路为名,强制拆毁常坤父亲的商业设施而没有赔偿。

 

*继续维权*

 

常坤对美国之音说,凭他本人的知名度,还受到如此打压,更何况无名百姓。他说,要推动新的维权活动:“对施暴者提起民事诉讼这是一定的。其次,如果公安机关如此没有作为的话,我们对公安部门也要提起刑事诉讼。”(录入错误,应该是行政诉讼)

 

常坤还说,他要在下个月召开的全国爱滋病工作者会议上,提出共同检讨艾滋病维权人士的人身安全议题,并且研究防范措施,同时呼吁国际社会声援中国艾滋病防治人士。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Kun Chang <changkun2010@gmail.com>
Date: 2011/5/27
Subject: 【China AIDS:6554】 临泉县法院拒绝就常坤4月4日被袭击案进行立案
To: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aidswalkchina@googlegroups.com,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2011年5月26日,常坤的代理人姬律师15037186255和王律师等一行前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就常坤4月4日被袭击一案提前诉讼。党组书记、院长窦灿辉(0558-6403106 13805680002)和庭长王素勤 (0558-6403110) 拒绝立案。说案件公安机关还没处理(大意,请采访姬来松15037186255)。
我们将准备对临泉县城关镇政府,公安局提起诉讼。 请各界朋友帮助我们分析,存在的法律上的各种问题,我们会一一起诉,对我们来说,这对于我们的父老乡亲就是一种公民教育,通过一系列的诉讼,他们就认识到政府的职能,城关镇书记葛金海这样的“土皇帝”是违法乱纪,是逆历史潮流的。让老百姓充满信心!
临泉县县委书记高子球18226231666(前书记朱爱民被双规,前前书记王政被判刑12年)
临泉县长郁杉 0558-6538006  18712576799
临泉县公安局长党委书记任亚民0558--6512405--4646(前公安局长杨华杰被判刑17年年)
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谷健13805610988 (前所长被免职)
临泉县城关镇书记 葛金海 手机:13956756435 (前镇书记韦永林被免职)
临泉县城关镇镇长 马  超 手机:13905683475 (前镇长王晓静被免职)
 
 
民事起诉状

 

原告:常坤,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阜临路53号2户,联系电话:13349108944。

被告:常应彬,男,44岁,汉族,住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临泉县光明社区副主任),联系电话:1395675918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32.1元,误工费5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593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9418.1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4日下午,"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年会活动在凯悦王朝大酒店三楼会议室举行,原告担任本次活动的主持人。年会活动举行到16时许,被告带人突然闯入会场,将原告从主席台的椅子上拽下来,致使原告被重重地摔到主席台下,导致其昏迷过去。

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使原告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而且使其精神受到极大创伤,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此致
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常坤

                                      2011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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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信


   
控告人:常坤,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阜临路53号2户,联系电话:13349108944。

    被控告人:谷健,男,汉族,现任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联系电话:13805610988。
   
被控告人:常应彬,男,44岁,汉族,住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临泉县光明社区副主任),联系电话:13956759189。

 

控告请求:

1、请求责令安徽省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立即追究被控告人常应彬袭击控告人常坤的犯罪行为;

2、依法追究当时办案警察谷健的行政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被控告人常应彬等人殴打控告人常坤的犯罪事实。

(一)、4月4日上午,常应彬等人殴打常坤的事实经过。
    2011
年4月4日,我召集一些公益人士到家乡临泉县参加"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年会活动,探讨“以包括图书为载体的公民实践中的发展和困境研讨会”。当天上午9时许,我和几个公益人士赶到“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门口时,发现青年中心的牌子被摘除、大门被封闭,光明社区副主任常应彬夫妇和常应虎夫妇把着门,不让我们靠近青年中心。

上午10时许,参加年会的公益人士从各地陆续赶来,因无法进入青年中心,我只得在对面三角公园接待这些参会者。突然,常应彬常应虎夫妇冲着我们大声谩骂,并向我冲来,当时场面开始混乱,我想尽力维持秩序却无济于事。不久两个警察(一老一少)赶到现场,常应彬等人不但不收敛自己的恶劣行径,反而变本加厉,气势汹汹地向我袭来,常应虎的老婆拿着硬物连砸我的后脑勺,我疼痛难忍,就边跑边喊:“警察,打人啦。”常应彬拽着我的手不让我跑并把我摔倒在地,衣服也被他们撕烂了。这时警察才过来,增援的防暴警员也来了,他们没有抓施暴者,反而把我带走了,并美其名曰保护我。

(二)、4月4日下午,常应彬等人袭击常坤致昏迷的事实经过。

4月4日下午16时许,我和与会者正在凯悦王朝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年会。常应彬夫妇和常应虎的老婆突然闯入会议室,趁我不备,常应彬把我从主席台的椅子上拽下来,我被重重的摔到主席台下,椅子又砸在我的头上,当时感觉眼前发花,很快昏迷过去。常应彬的犯罪行为导致我身心受到极大打击,在医院住了好几天,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并导致了年会活动无法开展。
二、公安机关袒护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
   
(一)、警察在案发现场未采取措施制止常应彬等人殴打常坤,案发后又未对常应彬等人采取妥善措施,直接导致常坤再次被袭。

2011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常应彬等人不但不收敛其恶劣行径,反而变本加厉在警察的眼皮底下公然殴打我,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两名警察却不予积极制止,致使我被殴打,衣服也被撕烂。更让人气愤的是,警察不但没有追究施暴者的暴行,反而将我带走了,并美其名曰保护我。在临泉县东关派出所做笔录期间,我问警察:“为什么单单把我带这里?为什么不控制施暴者?否则他们还会继续打人的。”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谷健却冠冕堂皇地说是为了保护我,既然是为了保护我,为何不把施暴者抓起来呢?为何在我被殴打时不及时制止他们呢?可见这完全是无稽之谈,谷健的所作所为让我伤透了心,并导致我下午再次被袭,他是披着警察外衣的帮凶,故我恳请领导清除这个害群之马。

(二)、警察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被控告人常应彬等人于当天下午再次袭击常坤
   
我在下午举行的年会活动中,再次遭到常应彬的袭击,致使我从主席台上重重的摔到主席台下,并当场昏迷。由于警察的不作为行为使施暴者更加猖狂,为所欲为的随意袭击我。迄今为止,我已经多次要求东关派出所查明案情惩罚凶手,但一个多月过去了,东关派出所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常应彬等人仍然逍遥法外。

我完全没有安全感。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倡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方针下,难道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就是这样依法治国的吗?他们纵容施暴者随意殴打民众的行为是否是警匪一家?如果他们没有利益关系会如此纵容常应彬等人如此行径?

   
尊敬的领导,自案件发生到现在,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是我自己支付的,施暴者未支付分文医疗费。案件到目前这种情况我只能认为:1、被控告人常应彬与负责此案的相关司法人员有非同寻常的利害关系;2、有可能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与被控告人常应彬是一伙的;3、临泉县东关派出所事先收受了常应彬财物,否则临泉县东关派出所不会如此袒护常应彬,让他没有受到任何制裁。
   
综上,是临泉县东关派出所袒护常应彬等人,办案不力导致了今天的结果,我们恳请依法监督,使参与该起案件的所有参与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法追究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致
临泉县公安局

                                  控告人:常坤
                                 
2011年5月12日

抄: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监察厅  阜阳市公安局  阜阳市监察局  临泉县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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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5日星期一

【权利:3909】 就《精神卫生法》公布后抚州市当局顶风作案的公开信

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关于“禁止被精神病”是该草案修改最热议之处。防止“被精神病”现象已经由《精神卫生法草案》所明确,草案不但规定了对非自愿治疗收治的更加专业和严谨的程序模式(其中仍有很多不足之处),还规定要对“被精神病”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足以表明,“被精神病”现象为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与立法机关对此已经形成共识。当人们雀跃精神卫生立法的一大进步时,当人们在憧憬不会再有被精神病现象时,江西抚州市访民邱润武被警察绑架至精神病院。这是目前已知《精神卫生法》公布后首例被精神病的案例。

 

抚州市当局有关部门如此敢冒天下之大不讳,虽是地方土皇帝一贯之表现,但还是惊呼他们如此胆大妄为!人权和法治根本不在他们考虑的范围之内,这种政府已经失去了民心。法律虚无主义势必造成权力至上,人治社会却又充斥着法制的思想,混乱不堪。

 

邱润武是抚州人,曾经因为其女朋友工作上的事情、其本人被判“盗窃罪”、申请护照等事宜,多次与政府官员争论自己的权益,也多次上访。之前曾被鉴定精神病,二次被政府强制送入精神病院“治疗”。

6月24日邱润武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有关5.26钱明奇爆炸案情,当日便被当地警察送到抚州市第三医院--当地唯一专科精神病院,至今没有回家,家人也没有收到精神病院强制收治邱润武的任何形式的通知。若没有媒体的报导,邱润武被精神病事件将永远不会被社会所知晓。

2011年07月15日《南方周末》发表了《抚州“病人”——爆炸案知情者进了精神病院》的报导(http://www.infzm.com/content/61303),邱润武被精神病事件才被社会所知晓。在《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布后,仍旧发生被精神病事件,不得不令人深思,是什么强大的力量在支撑着“被精神病”违法行为存在,而且是如此的肆无忌惮。

邱润武事件发生,没有让中国人感到惊奇,而是绝望,绝望地方政府如此地执迷不悟,中国人对权利的争取是如此的艰难,血淋淋的代价只是唤醒了社会公众对此事件的关注,没有唤醒政府的法治意识和人权意识。

有人说中国是世界是法律最多的国家,因此有官员高呼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可中国到底是什么法律体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政府所做的都是以所谓“维护大局”为基础,政府首先不守法,何谈中国的法律体系,人治的社会有何司法。

公安机关强制将精神病人送往精神病院治疗,无法律上的依据。如今“被精神病”被政府部门利用专门对付访民以及其他不听话人的工具,占用了大量的精神卫生资源,侵犯了真正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就医的权益。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性,为了有效遏止被精神病现象的泛滥,作为长期关注精神卫生与人权的民间机构,我们呼吁国务院及有关司法部门彻查此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那些顶风作案将邱润武投入精神病院,并负有主要责任、涉嫌触犯刑法的人员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以惩前毖后,树立正气和法律的权威性。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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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刘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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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1日星期四

【权利:3908】 关于姚立法失踪的一些说明

2011年6月19日,湖北省潜江市选举专家和前人大代表姚立法再次被潜江市实验小学及派出所强行带走,失踪至今。志愿者近期了解,实验小学在姚立法失踪期间,屡次骚扰家属,强行入户搜查资料,无故断水断电。公安局不仅不调查姚立法被强行失踪,反而以姚立法下落不明为由骚扰家属。
 
姚立法近期被强迫失踪及非法软禁记录:
2011年6月19日-至今,被失踪、限制人身自由;
2011年3月24日-3月26日,被失踪、限制人身自由;
2011年3月17日,被失踪、限制人身自由;
2011年3月11日-3月14日,被失踪、限制人身自由;
2011年3月4日-3月6日,被失踪、限制人身自由;
2011年2月20日-2月21日,被失踪、限制人身自由;
2011年2月12日晚9点45分--2月18日,被失踪、限制人身自由;
2011年1月31日-2月3日,被失踪、限制人身自由4天;
2010年11月29日-12月12日,被失踪、限制人身自由14天。
2010年11月5日-7日,被失踪、限制人身自由3天;
2010年10月19日-10月 30日,被失踪、限制人身自由12天;

更多请关注:http://wqw2010.blogspot.com/search/label/%E5%A7%9A%E7%AB%8B%E6%B3%95

姚立法先生,1958年1月生,湖北潜江人,中学一级教师,曾在潜江市教委工作,后被调至潜江市实验小学工作。从1987年开始,以普通公民身份,自荐竞选潜江市人大代表职务,经历十三年的四届选举,于1998年11月获1706票由非正式候选人而当选为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

在姚立法先生当代表的5年中,共提交了187份议案,成为潜江人民的真正代言人,深受当地民众欢迎。在后来的人大代表选举中屡次遭到各种阻扰和打压,选举过程和结果被非法干扰,导致无法当选。

姚先生转而以推动全国基层选举为己任,长期关注村委会选举以及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他将自己多年参加选举的经验整理成册,自费印刷,广泛散发给全国有心参加选举的人士。他还在家中及亲赴外地开办各种形式的选举培训班,并在网络上义务提供选举知识的咨询。同时,姚立法积极关注农民维权的事件。此后,姚先生处于长期软禁中,有多名专职人员24小时贴身监视,并被多次强迫失踪。
 
    此致
敬礼

姚 遥 Albert Yao                           
20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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