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星期四

【权利:3784】 关于要求卫生部公函发给民间公益健康组织的呼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关于要求卫生部公函发给民间公益健康组织的呼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4月29日发布

 

国家卫生部:

 

我们是一些参与艾滋病工作的民间组织及其工作网络(联席会议)。我们注意到,2011年3月28日,卫生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下发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1〕41号)。通知指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

 

我们认为,不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做好学习、宣传《实施细则》的工作,公共健康的民间公益组织也可以发挥组织学习和宣传《实施细则》的工作;不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健康的民间公益组织也可以发挥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的工作。而且,民间公益组织还可以对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实施细则》的工作本身进行监督。

 

作为参与艾滋病工作的民间组织,我们特别欢迎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因为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消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其他性病患者在公共场所执业的障碍。

 

卫生部在新颁布的实施细则上,包含了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将原条例第七条提出的“病毒性肝炎”限定在消化道传染的病毒性肝炎上,从而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

 

同时,新颁布的实施细则没有对原条例或2007年修订草案中的“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做出解释,没有提供“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具体信息,从而性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一个类别在公共场所就业上遭遇的歧视和障碍被去除。但是,“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可能涵盖符合这个定义的部分性传播疾病,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受到保障。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2010年12月3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要求“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为此,我们建议:

 

1、我国卫生部未来下发文件,应该考虑不仅下发给卫生部行政系统管辖下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也应该下发给民间公益健康组织或其它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社会力量。

 

2、卫生部应该公文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把卫生部公文传达给各种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社会力量,包括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民间公益组织。

 

3、卫生部本身,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联系机制或联席机制,比如在信访程序之外设立卫生部门的公共关系部门,确保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健康工作有程序上的保证。

 

4、卫生部门的各项文件、活动信息,可以通过社会力量及时有效地向公众传达,并和公众进行交流。

 

5、社会力量也可以常规地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公众需求敏感和回应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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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782】 新疆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必须依照法律和尊重人权-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新疆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必须依照法律和尊重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4月29日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4月21日宣布,将接回所有在其他省份街头流浪的新疆籍儿童,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条件,让他们在家乡健康成长。

张春贤在当天举行的“自治区赴内地活动安排会”上说,4月23日至5月1日期间,新疆将派出代表团分赴19个对口援疆省(市)进行走访,其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向所到省(市)宣布“接回所有新疆籍流浪儿童”这一消息。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高度关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一举措。我们欢迎,自治区政府对保护儿童所做出的承诺,但我们认为,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我们特别提醒,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和自我决策权利,也需要考虑流浪和流动群体复杂的环境,确保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不是突击性的严打,不是对在外省工作和生活的新疆维吾尔流动人口驱逐行动。

一、保护流浪儿童是中国法律要求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过)

第20条要求: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第32条要求: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第33条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卖此类药物。

第34条要求: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

第35条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及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二、新疆在内地有大量流浪儿童

维吾尔知识分子、记者海来特.尼亚孜先生,于2010年7月23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当地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15年徒刑。海来特.尼亚孜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并表示将会上诉。

海莱特2009年1月26日在题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再也不能不作为了”的博客文章中这样写道:内地的维吾尔小偷问题、内地新疆籍流浪儿童和拐卖教唆儿童犯罪问题、内地维吾尔贩毒吸毒和卖淫问题、内地维吾尔黑社会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和民族问题了,而是严重影响国内民族关系和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问题了。而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再也不能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再也不能行政不作为了。

新疆籍流浪儿童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他们虽然都有父母或家人,但被拐卖或拐骗到了内地,离开了家人,从事犯罪活动。目前学术界几乎没有对新疆籍流浪儿童的统一概念,多数认为新疆流浪儿童是被拐卖到内地从事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群体。人们发现,这些流浪儿童大多是在被拐卖后在成年人的暴力威胁和逼迫下从事犯罪活动,即使有的孩子超过16周岁,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语言障碍,民族差异等客观原因而无法自救,有的是得不到解救,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是受害者,而不是犯罪者。

仅北京市收容遣送站,在1998年和1999年就分别收容维吾尔族流浪儿童达382人与515人,分别占到当年收容16岁以下儿童的12%和11%。

三、保护流浪儿童需要尊重儿童人格尊严和儿童优先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四、保护流浪儿童需要依照法律和尊重人权

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我们特别提醒,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和自我决策权利,也需要考虑流浪和流动群体复杂的环境,确保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的工作,不是突击性的严打,不是对在外省工作和生活的新疆维吾尔流动人口驱逐行动。特别是,自治区政府和当地政府不得派人挨家挨户地调查每个在内地生活的维吾尔人家庭的孩子,而只能根据警方掌握的犯罪证据、街头流浪儿童的情况,做好接回在外省的流浪儿童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五、保护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发展维吾尔等民族社会组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内地新疆流浪儿童(主要是维吾尔族的儿童)处于相当边缘化的社会环境中,需要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本民族的社会团体的发展,发挥民族社会团体在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六、保护流浪儿童工作,需要保护好维吾尔民族的优秀知识分子

海来特・尼亚孜,51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维吾尔著名媒体人,原新疆经济报资深记者,于2009年10月1日被警察从乌鲁木齐家中抓走,10月4日其家人收到公安部门的拘捕通知书,声称被拘捕原因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警察并说是因海来特在乌鲁木齐7・5事件之后接受了众多外媒采访。海来特在法庭上承认接受了境外媒体的采访,但是坚持认为,这是一个公民、记者应该做的事情。

香港《亚洲周刊》2009年7月23日发表专访披露,乌鲁木齐一位名叫海来特.尼亚孜的维吾尔人知识分子,曾于7月4日下午8点,向有关部门提出预警。并于7月5日上午10点左右,面见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当面提出三条建议:第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在中午12点以前出来发表讲话;第二,通知民族聚居区的汉族商人,早点关门回家;第三,能调动多少部队就调动多少部队,首先把民族聚居区隔离起来,在一些关键路口进行封锁、巡逻,下班以后戒严。这位领导当时表示,要打电话请示,结果是三条建议一条都没被采纳。

海莱特也很早就关注维吾尔族在内地的流浪儿童和社会问题,呼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取积极行动,保护好这些儿童。我们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应该及早释放海莱特先生,让维吾尔民族的良心人士回到社会,为自己的民族提供服务。

七、保护流动儿童,需要考虑负责的身心健康问题

我们注意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表示,将为接回去的流浪儿童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我们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举措,有助于这些儿童回归社会和习得谋生的手段。但我们希望提醒自治区政府,仅仅提供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自治区政府需要考虑到街头流浪儿童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健康障碍和其他身心健康问题,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结核病、病毒性肝炎和严重的毒品依赖问题。我们认为,为所有接回去的流浪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帮助、戒毒康复治疗等,将是非常必要,也决定政府其他帮助工作的成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关注公共健康和人权的民间社会组织。自从2006年以来,我们积极关注内地流动维吾尔人群,包括流浪儿童的情况。2010年初,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帮助一名流浪儿童摆脱贩毒犯罪团伙的控制,回到自己的家乡。2010年初,我们也为一名身患艾滋病和结核病的流浪儿童获得住院治疗。2010年8月20日,在美国国会行政机构中国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口贩卖的圆桌会议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就爱知行工作中涉及到人口贩卖问题进行介绍,其中特别提到维吾尔族在内地流浪儿童涉及到人口贩卖和社会犯罪问题。

我们欢迎,自治区政府对保护儿童所做出的承诺,但我们认为,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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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6日星期二

【权利:3783】 想起滕彪律师

 

如果劈开英雄主义下发出的豪言壮语,滕彪律师几乎可以称为人类正义的化身。滕彪律师不计个人得失和危险,参与无数次维权行动,包括帮助盲人陈光诚、死囚犯、维权律师高智晟、藏人、维吾尔记者海莱特等。英雄般的形象,滕彪也得到很多女性维权人士的亲睐,不少女士表示,嫁人就要嫁滕彪这样的人。

如此坚持正义之人,现在却被强制失踪,让人心痛。中国究竟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先生日前表示:“令好人寒心的社会就是最坏的社会。”腾彪律师失去律师证,不能在大学讲课,现在被强制失踪,面临酷刑,就是好人寒心最好的例证。2011年的中国社会是最坏的社会吗?或许正在走向最坏的情况。

http://voachineseblog.com/wanyanhai/2011/04/26/attorney-tengbiao/

想起滕彪律师

4月19日,失踪2个月之久的江天勇律师回到家里。人们自然想起2月19日同一天被北京市公安局带走而处于强制失踪的滕彪律师。滕彪律师是少有的为人正直,为人权和民主事业而忘我牺牲自己的人。为此,他被吊销律师执照,曾经被中国政法大学取消给学生讲课的资格。

我第一次见到滕彪律师是2004年初。在一次北京维权人士晚餐上,我见到了多名知名律师和维权者,包括法律学者滕彪博士和许志勇博士。他们因为2003年致信全国人大要求取消收容审查制度而一举成名,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北京大学三名法律博士致信全国人大的消息。2003年下半年,三博士成立了北京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005年机构更名为“北京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主要从事民主宪政研究和法律援助工作。

后来和滕彪律师更多交往是2006年夏天关注陈光诚案。多名律师和维权者奔赴山东临沂,被殴打。滕彪把陈光诚母亲和孩子接到北京,住在自己家里,参与营救陈光诚。但不小心,一直处于紧张状态中滕彪有一天回到家里有所松懈,就建议一直关在屋子里的光诚母亲带孩子去院子里走走,但很快听到呼救声。滕彪立即冲下楼去,用身躯挡住山东临沂公安秘密潜伏在院子的车辆。

我和许志勇等人得到消息赶到现场后,光诚的母亲和孩子已经被带走。滕彪律师当时报了警,举报不明身份者绑架,但来到现场的警察非但不去阻止秘密绑架者,而是拉开了滕彪律师,让绑架者顺利地驶离现场。

2009年,滕彪律师代表公盟召集会议,讨论北京大学孙东东教授关于99.9%长期上访的访民有精神病和应该关在精神病院的讲话,以及政府安装绿坝软件控制互联网自由的计划。两次会议,我都应邀参会和发言。

腾彪律师近年来致力于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工作。2010年元旦,我收到一条短信,滕彪律师发来的,呼吁中国废除死刑。我参与签署了。滕彪参与法律援助,呼吁取消针对死囚犯的死刑判决。后来,他成立“北京兴善研究所”,致力于废除死刑的工作和法律援助。2010年7月,我在欧洲开会,很多致力于废除死刑的人权组织向我询问滕彪的情况,显见滕彪律师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

我最后一次见到滕彪,是2010年4月中旬在中国政法大学听完一个讲座后,大家一起聚餐。我随后就离开了中国,没有再有机会见面。

如果劈开英雄主义下发出的豪言壮语,滕彪律师几乎可以称为人类正义的化身。滕彪律师不计个人得失和危险,参与无数次维权行动,包括帮助盲人陈光诚、死囚犯、维权律师高智晟、藏人、维吾尔记者海莱特等。英雄般的形象,滕彪也得到很多女性维权人士的亲睐,不少女士表示,嫁人就要嫁滕彪这样的人。

如此坚持正义之人,现在却被强制失踪,让人心痛。中国究竟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先生日前表示:“令好人寒心的社会就是最坏的社会。”腾彪律师失去律师证,不能在大学讲课,现在被强制失踪,面临酷刑,就是好人寒心最好的例证。2011年的中国社会是最坏的社会吗?或许正在走向最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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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779】 袭击常坤的幕后黑手临泉县城关镇书记葛金海被临泉县公民网上举报

葛金海安排城关镇光明社区干部 冲击“常坤的家”年会,袭击常坤导致昏迷,并袭击常坤的妈妈和妹妹之后,就有传言,葛金海在被调查经济问题,看来内容不虚。

葛金海电话 :13956756435



安徽省临泉县监察局长贪财包庇罪犯胆子大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推荐给朋友>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4307537&extra=page%3D1

临泉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葛金海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敛财包庇罪犯事实举报如下:
1、2008年6月份县纪委在调查临泉县庙岔镇原党委书记田磊受贿案件时,行贿人王子明在交待当时行贿是送给尚虎林(现杨桥镇党委书记)和田磊二人的五万元的,但葛金海受了尚虎林的重金,为了包庇尚虎林,葛金海不让办案人查尚虎林,只查田磊,不让王子明交待给尚虎林行贿。
2、临泉县张营乡粮站站长韩九华和葛是老表亲戚。韩九华和原张营乡原党委书记杨效生、原乡长侯立君三人密谋报假账贪污15万元(韩、杨、侯各分现金5万元),2008年,临泉县纪委在双规调查杨效生、侯立君二人案件时,葛金海不让纪委专案组人员调查韩九华,杨、侯二人贪污事实查清后被移交司法机关,杨效生被临泉县法院判刑9年半,侯立君被法院判刑11年半。而同案犯韩九华因和葛金海是老婊关系,葛金海一手遮天,不让纪委办案人员向司法机关移交韩九华的案件。
3、2007年,葛金海利用职权,接受皇家翰林老板刘涛(刘涛因涉嫌向原临泉县委书记王政行贿被关押)赠送的皇家翰林院内7号复式楼一单元楼房,价值90万元。葛金海至今不敢装修此楼房。
4、葛金海利用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的身份把其老婆从县医院调出,2007年强行让临泉县原卫生局长张广东(张广东因贪污受贿现已被判刑)把其老婆安排在卫生局当会计,葛的老婆在当会计期间就挪用公款20万元。2009年8月份,临泉县检察院在立案查处张广东受贿案中,发现葛金海老婆挪用公款事实,但因葛金海是纪委副书记,葛金海将此案压案不让查。
腐败分子葛金海要惩处,必须双规葛金海才能查清问题,不能漏掉腐败分子葛金海,葛金海如得不到惩处,临泉县腐败分子将会层出不穷!

众怒:杨效生、张广东、侯立君、王子明、韦守钦、田磊等
201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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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5日星期一

【权利:3780】 【idu公民行动2011――05】IDU诉警方尿检的意义与影响

IDU诉警方任意尿检的影响与意义

――王文在第22届世界降低伤害大会上的演讲

(贝鲁特时间2011年4月7日11:30分)

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各位先生,各位女士:您们好!

我是来自中国的一位既往毒品使用者,今天我能够站在这个云集世界降低伤害精英的讲台上,报告中国IDU时常面临的一些法律和人权问题,首先,我非常感谢世界降低伤害联盟给我提供了这次机会,同时,我还需要感谢OSI的欧迪龙为我做今天的翻译,如果没有他的翻译,您们是没法听懂我的报告,甚至以为我在讲天方夜谭(听众大笑),同时还需要感谢东珍的同事为我所做的一切协助工作,再有还要感谢爱知行提供的法律援助,当然最重要的还要感谢大家花一些时间来了解中国的IDU面临的法律和人权问题。

各位,如果昨天晚上贝鲁特警察突然光顾您所下榻的宾馆,对您进行涉毒尿检,而这样的尿检或者传唤并非是从您的身边缴获毒品和毒品有关的物证,仅仅只是凭据您既往的一些使用毒品的记录,你会作何想?你会如何应对?所幸如此荒唐和怪异的事情没有在贝鲁特发生(听众大笑)。可是,在北京在云南在中国的很多地方,在全球基金的会议场所,在其它国际机构的会议场所,这样的事情时常都在发生。

2007年8月中国警方建立了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机制。此后,警方凭借IDU的既往记录,任何地方都可任意对IDU尿检。此后,更新既往成瘾信息,获得社会平等和法律保护成为了中国百万成瘾者的渴求。

从2008年8月开始,三年的时间里,我在昆明、北京、成都等不同的城市入住宾馆都被查看身份证。

下面的图表就是我三年尿检的一个统计表格和涉毒传唤图片资料,据我所知,这张传唤证是中国迄今为止警方在涉毒盘查中唯一出具过的书面传唤证,这张传唤证是我坚持四个小时,只有传唤证我才能配合传唤警方才出具的。

王文三年历次涉毒传唤与尿检一览表:

时间

地点

派出所

证件出示

传唤依据

传唤证

尿检

证人

 

08.8.30

昆明东站宾馆

吴井路派出所

有

既往成瘾者史

无

阴性

舒某

 

08.10.26

北京豫乡情宾馆

恩济庄派出所

口头告知

既往成瘾者史

无

阴性

高某

 

08.11.1

昆明东站宾馆

吴井路派出所

口头告知

既往成瘾者史

无

阴性

高某

 

09.6

成都某宾馆

不详

口头告知

不详

无

无

朱某

 

09.7.26

昆明东站宾馆

吴井路派出所

有

既往成瘾者史

有

阴性

无

 

09.8

腾冲某宾馆

不详

有

既往成瘾者史

无

无

高某

 

10.1.6

蒙自某宾馆

西城区派出所

口头告知

既往成瘾者史

有

阴性

张某

 

10.6.19

北京如家酒店

不详

口头告知

既往成瘾者史

无

无

王某

 

10.10.21

瑞丽畹町大桥

不详(武警)

无

既往成瘾者史

无

无

徐某

 

备注:

1、  表中标记的"有",皆是在被传唤者强烈要求下。

2、  表中标记的"无",是当时武警盘查现场无试纸。

 

表中所显示的红色部分为警方较为规范的执法部分,但这几次盘查皆是我主动要求查看他们的身份证证明才出示的。我所遭遇的同样的问题来自北京、云南、广西等地方的既往毒品使用者皆有报告,爱知行协助我们收集了很多这样的案例。更为可笑的是在云南红河州、深圳、武汉等地皆发生了,没有既往毒品使用经历而"被吸毒"被尿检被传唤的案例。

2009年9月14日,一年之内第六次尿检后,我把警方告上了昆明市地方法院。2010年1月,再次上诉到昆明中级法院。

两审判决如出一辙,法官认为;警方凭既往记录对IDU尿检是"合法"帮助,警方在涉毒传唤中没有违法执法的行为。在中国公民诉讼政府部门一般来说很难获胜,因为我们身处一个好面子大于讲法制的国家,这也是中国公民诉讼政府部门的悲哀所在(听众大笑)。

尽管如此,法官还是从中做了很多协调工作,比如让警方以后不要在昆明地区凭据以往经历对我进行涉毒盘查,警方也同意把我的案例写成报告提交给上一级主管部门。

尽管诉讼败诉,我依然继续着如下的后续行动,第一、通过媒体呼吁尿检问题,下面的图片就是地方报刊对我诉讼警方尿检的报道。第二、向户口辖区派出所提请更新报告。第三、去社群里宣讲应对警方尿检之技巧。第四、通过博客上传被尿检的文章。之所以还采取这些温文雅尔的行动是我很清楚,对既往毒品使用者进行涉毒盘查并非基层民警所能决定的,这些来自公安部的规定,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运作规定。

为什么我还要这样做?其实诉讼和后续行动的目的主要如下:其一是推动警方规范执法。其二是使公众了解尿检弊病。其三是唤醒社群公民意识。其四是推动成瘾者信息更新。

也许在座的诸位会问,行动后有效果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当然有,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案例已被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用于对中国政府层面的倡导。第二、省内一些NGO将推动IDU信息更新纳入倡导行动计划。中澳做了一个尿检退出可行性报告,并且联合了云南省的几个NGO共同签名后向公安部提交,公安部已经有一些设立退出机制反馈意见。第三、昆明警方出台内部文件:三年以上没有吸毒记录的IDU,信息预警后派出所可不出警。我后来两次在昆明入住宾馆就没有遭遇涉毒盘查,有同仁向我反馈入住我遭遇尿检的宾馆后,警方的盘查明显改变了人性了(场下掌声)。

通过这些行动我们还发现一些还需要继续挑战的障碍,其一、基层警方没有更新IDU动态管控机制信息的技术和权利。其二、唤醒中国IDU的公民意识将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 。其三、IDU信息更新还需要更多机构更多人持续行动。

因此,我建议国际社会关注中国IDU动态管控机制,从国际层面对中国政府进行倡导。建议在中国开展减低伤害的机构和组织,加大对IDU权利意识的唤醒工作。

中国IDU尿检的报告现在我已经报告完毕,大家如有疑问欢迎提问,谢谢!(场下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