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星期一

RE: 【权利:3705】 就公盟“钱云会之死真相”调查报告及公众反应,给公盟理事会的公开信

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id=0a6eccf72d57b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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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Tue, 8 Feb 2011 22:49:48 -0500
Subject: 【权利:3704】 就公盟"钱云会之死真相"调查报告及公众反应,给公盟理事会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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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盟"钱云会之死真相"调查报告及公众反应,给公盟理事会的公开信

万延海

公盟理事会成员:

我注意到公盟"钱云会之死真相"调查报告引起强烈的公众反应。这些反应,无论正确与否,也无论公盟调查报告正确与否,对公盟作为公民维权机构的信誉和工作能力产生巨大的影响或伤害。作为一个长期和公盟一起工作的维权人士,我致信公盟理事会,提出下列建议:

1、        公盟理事会近期召开理事会议,全体理事应该尽可能到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参会和参与表决。在涉及"钱云会之死真相"调查报告相关讨论中,调查报告的作者可以介绍情况,但在相关议题的表决上,应该回避,避免利益冲突问题。

2、        公盟作为有声望的公民维权组织,应该建立起良好的公众交流机制,保证与公众交流的畅通和及时。作为公民维权机构,在面对公众责疑时,应该谦卑,认真听取各项批评或怀疑的意见。

3、        公盟需要完善组织规章制度,建立组织内部及时交流机制,发挥公盟集体对公民维权工作的领导作用,避免个性化因素对公盟团体产生突发性的影响或伤害。

4、        就当前公盟出现的公众信任危机,公盟理事会应该予以专题讨论,回答公众的困惑,重建公信力。

5、        公盟作为公民维权组织,需要建立组织成员和志愿人员的行为准则,确保公盟的工作不伤害他人,并保护公盟的信誉。

6、        就浙江乐清赛桥村民法律维权工作,公盟是否可以考虑有个专门的计划,确保招募到人们信任的律师继续在当地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履行公盟做出来的承诺?

上述问题,如果愿意听取我的意见,我可以通过网络会议方式,向公盟理事会成员陈述自己的意见。

谢谢大家!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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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3日星期日

RE: 【权利:3707】 给于建嵘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刘彦:转型立法企业家的成本

  辛卯年年初,伴随着一场久盼不至的大雪一起来临的,是关于乞讨儿童的一场争论达到白热化的顶峰。网民和菜头以一篇激情四溢的讽刺文章,直刺"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的性质,并认为,若按照目前的逻辑发展下去,社会运动式的侵权行为将最终剥夺乞讨儿童的隐私权和生存权,甚至,在爱与正义的名义之下,乞讨儿童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选择权也受到侵害。艾未未和更多网民则认为,这一举动,客观上消解了政府的责任,而代之以民情的蜂拥,似乎间接地起到了转移钱云会案的效果,高级五毛的"阴谋论"也随之盛行。而发起拍照解救的于建嵘,也似乎在这一事件前后处于一种相当的压力之下,在2月10日的凌晨5点多,他还在新浪微博上发帖,以执法者的身份来指称拍照并未侵犯隐私权。这位在网络上拥有30多万粉丝的微博"意见领袖",似乎也未能服膺这类指责,相反,"为了大爱",继续前行。
  未成年人能否有行乞的权利,不是我本文想要讨论的重点。但我要首先表明我的态度,我是支持禁止儿童行乞的。一个国家的未成年人,即便与监护人一同行乞,监护人也不能拥有未成年人的生命自由权。未成年人也是人,在他或她尚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的时候,政府提供帮助包括教育、生活在内的救济分所应当。事实上这就是我们纳税养活政府的最重要的理由。一个不能保护自己公民生命权的政府,还叫什么政府呢?至于帮助的方式可以探讨,监督政府履行职责,但并不因此授予成年人以亲情和爱的理由,挟制另一个未成年人行乞的权利。
  这种意见,未必人人同意,但关键是要在这一问题上形成讨论,大家达致共识,从而寻求更好的解决此一问题的办法。但网上的谩骂既多又大部分不太理性,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陷于立场战队、价值与事实纠缠不清者颇多。比如一派观点就认为,福利院会导致加税,福利院会卖孩子,等等。首先,政府的税收已经非常高,完全可以在减税的条件下达到这一救济;其次,福利院卖孩子更需要监督,这也是这一项活动要深入下去必须揪住不放的领域,与拍照解救有何矛盾呢。
  最可怕的是在一个社会完全失去了信任
  于建嵘这一立法企业家的信任危机(如果把这件事可以这么概括其性质的话)并不是孤立的事件。与此前的钱云会案一样,当地政府与网民展开了一场程序正义的空前博弈,至今犹未有结局。钱云会一案的本质,是公众对政府已经失去了信任,是一场政府的信任危机总爆发。于建嵘的随手拍事件也是如此。不过,这一次怀疑论者将目标对准的是一位公民和一群行动者,而不是公权力。
  按照哈耶克的解释,于建嵘当属于转型之际的立法企业家。这类立法企业家,要想推动在某一项事情上的变革,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这包括:来自理性心智的对于虚妄权力幻觉的自我克服,来自既有权力当局一方的阻挠或利用,来自竞争对手的竞争和打压,来自通过各种动员手段动员起来的群众的激情之制服。在我看来,这四项合力之下,没有任何一个立法企业家不会被绞杀。从外面来说,不是死于五毛的离间黑手,就是死于竞争对手精心的诛心,更可怕的,还会遭遇到忽而热情似海、忽而冷若冰霜的拥趸的携裹。从自我的心智平衡来说,为自己的正义的幻象所激动,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不过这一项哈耶克和已经说得足够多,暂且掠过。
  我之前读马克斯韦伯的《以政治为业》,有一个问题始终萦绕于心:警醒如韦伯者,为何要把为政治者的希望,寄托在一个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合一的超凡魅力型人物身上?他难道不知道,如果不是如联邦党人一般,秉持着对于自由、宪政和超越个人利益的信念伦理,超凡魅力型领袖与纳粹只有一步之遥?现代的政治,本无所用于道德,制度完善的用意,是使"贤者无所用其贤,不肖者亦无所见其不肖"。但是,这是宪政完成后的政治常态。在转型尚未完成的时候,参照于建嵘的案例,可以想见,如果不是超凡魅力型领袖,根本不可能完成这来自多方的共同"迫害"。在于建嵘倒下之前,许志永、笑蜀等乐清公民观察团已经有数人倒下了;更前一点,崔卫平与何清涟之战,艾未未事件,无不是这样的一团混战。这并不单是立法企业家没有做好自我的心理平衡的结果,也同时呈现了自由主义内部的分裂,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内部集体失去了信任的危机呈现
  维持一个社会运行的基本秩序,是社会中人们的互信。达到极点者,如埃及,是公众彻底不再信任威权政府,遂有民变。但民变并非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社会内部人人猜忌、相互不信任的一种机制在周期性地运行。文革的混乱,人们大多看到领袖发动群众的可怕,却并不知道,最可怕的不是群众跟着领袖走,而是发动群众斗群众,是人人都看着对方是个贼――而对方在这种敌意之中,也的确是个贼,不管是被变成了贼,还是本来就是一个贼子。作为一个即便是有极大私人动机的立法企业家,如此之高的成本之下,焉能有行动者?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困难就会在这里凸显出来:如果以政治为业的立法成本这么高,我为何还要去做这一立法企业家?我韬光养晦地站在背后,潜伏着,十年之后,所有的竞争对手,不管是枭雄还是孬蛋,都已经倒下,老子就该以没有污点的形象上场了。那么,即便是在付出了深重的代价之后,等待着我们的又将是一些什么样的游戏呢?这不更像是一场竞次的黑手党游戏吗?
  有秩序转型需要社会互信和力量制衡
  宪政转型,从政治制度层面,可能会像埃及一样,一夜之间,大厦倾颓;但社会的转型却不能如此。而且,若社会转型的准备未及,各种政治、文化的悲剧还会再次重演。辛亥革命之所以最后演化成独夫的胜利,除了外在的因素之外,民众、中间精英阶层和专制者的力量失衡和互不信任占有很大因素。如果不是一个底层的民众完全失去了对于上层的信任,我们如何解释蒋介石这样一个实质上可能会走向宪政过渡的人物被赶出大陆的悲剧?蒋公的失败,败在民心,即民众的力量没有得到驯服。我们看到推着小车的民众欢呼的时候,不仅应当看到一个超凡魅力型的独夫的骗术之高明,也应思索这一骗术之所以成功的原因。固然,民众平等的激情从来容易被激发出来,但是任何人的革命都有成本,若不是将底层逼到了在死和活之间的紧张地步的话,谁愿意革命?谁愿意自焚?谁愿意成为滚滚车轮下的钱云会呢?
  于建嵘们将来是否会成为具有个人私利的野心家,还是麦迪逊等的联邦党人,需要时间来检验。在此之前,他是什么人并不重要。只要有无数的于建嵘在这里,彼此就可以展开竞争;但这竞争,应当是惺惺相惜、彼此促进、为了同一目标的竞争,而不是互相怀疑,恶意猜测,自取灭亡的竞争。政治家必须取代政客,公民必须取代暴民,转型才能有完成的可能
  于建嵘是一个底层出身的人。多年的流民生活使他染上了很多底层的气息,他也谙熟于如何在政府和公众之间的钢丝平衡。依我的愚见,于建嵘这样的底层代言人正是弥合裂痕的一个工具。这不是正可构成众议院的一角吗?将底层的意愿上达,在现有的秩序中进行缓慢的改进,不就是不革命的诉求的一种体现吗?为什么这样的人出现了,一些知识分子要跟着喊,这是一场阴谋?你的竞争对手不是敌人,如果众多知识分子都将身边潜在的竞争对手或意见领袖在几种力量的合力下淹死,那么,即便明天你站出来,也会是同一下场:每一个人都是于建嵘,混战、无序。肮脏的政治乱局就要在庞大的中国展开,谁能有能力想象,那将是一场什么样的胜景?有多少人头落地,有多少人间惨剧,远胜于今日之乞讨儿童的,将遍布这一悲凉的华林,以我的愚钝,我尚未可知。
  比怀疑更重要的,是信任。当随手拍照的一点善念涌起的时候,请给予爱,请给予信任。如果不能爱,请不要随意怀疑。萧瀚说,恶猜公权,善待公民。我毋宁要对和怀疑论者们说,恶猜公权,善待对手非理性的檄文所携带的杀伐之气,不能战胜你的对手,只会将立法企业家的成本无限地提高,并塑造与你一样使用檄文思考方式的敌人。老实说,中国的立法企业家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如果不做一个独夫,怎么对得起这来自权力的诱惑和挤压,怎么对得起对手的脏水和恶猜;怎么对得起那些予取予求、朝三暮四的追随者呢?
  写下这段文字的时候,我深深感到韦伯的无奈:谁将是那些不关心现实的操刀和利益的分割,而瞩意未来的人?
  立法企业家的政治召唤
  随手拍照行乞儿童,我认为表面上不过就是一点善念的扩散,经由立法企业家的思考,变成了一个公共行动。公共行动,是立法企业家通过社会动员来达致、改善、重塑规则和伦理秩序建构的一部分。不提宪政改革,未必不改革;只提改革,而不从构建性的、创新性的事情做起,则事情就无从做。在毒奶粉、三聚氰胺的道德败坏和人人互不信任的前提下,通过随拍和打拐的配合,起到凝聚社会信心和温暖人心的作用,其实正是这样一种社会的凝聚力量。
  但立法企业家是人,不是神。凡人的行动,就有人的弱点:比如开始考虑不周密,热情过高,对改变现状的结果要求过于迫切,甚至一些法律的细节尚未及考虑清楚,都是有可能的。相对公允的做法是专业的批评或理性的建议,比如建立一个警方可查、失子家庭可查的档案,督促警方更有效的行动,监督财政支出中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支出,让公民有渠道监督福利院的日常管理等,均可进入这一操作层面的设计。而当政的一方,在高度的战战兢兢的维稳体系下,其实内心甚至比民众更加脆弱:他怎么知道他眼前站着的是不是一个自焚者,还是一个杨佳?在这一互不信任的体系下,寻子行动的互动,其实是增加一点缓冲余地,以利社会还能运行的一部分,否则问题只剩下了一个:今天动手,还是明天动手?
  只有一个不愿意动手、在未来达致妥协的共识,才会促成不流血的转型。公民社会的基石,正需要一点一滴的社会组织,以书法、摄影、行拍、暴走、微博、学术文章等种种方式,培养和涵养这个社会的基础。在这中间,很重要的一项,是给予立法企业家以掌声,除非有明显的违法事实,善待公民的一切善念,包括呵护一切凝聚信任、组织自救、革故鼎新的力量。警惕权力的利用、警惕公众的激情,警惕自我理性的膨胀,与此并不矛盾。
  明天,是钱云会的七七祭日。北京下了今年以来的第一场雪。此时此刻,我想对我同时代的朋友们说,韦伯的告诫在今天并没有过时。韦伯眼中的立法企业家,是这样一个人:他不但能够战胜自我的狂妄,还要具备娴熟的政治实务技巧;他既要有穿越人性黑暗的能力,又要对光明怀着永恒的信心;即便是生逢一个乱糟糟的时代,他依然能在唾液纷飞中说,"等着瞧吧!"只有做到了这一步,他才能够说,他听到了政治的召唤


 

 

Date: Tue, 8 Feb 2011 22:51:11 -0500
Subject: 【权利:3703】 给于建嵘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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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于建嵘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于建嵘先生:

最近,网络社会在下列问题上对你个人出现重大争议:

120101231日下午你来到浙江乐清县赛桥村后通过你自己的微博发布的下列消息:

1556:到了钱云会家。见到了他的父亲、儿子和女儿,与他们进行了谈话。但由于前天公布事件定性之后,村民群情激愤。凭着我这些年研究群体性事件所获得经验,感觉如不迅速采取措施,会发生较大的事件。建议所有观察者迅速离开现场,也希望乐清相关部门能重视民众的情绪和合理诉求。

1614分:附近近百名村民,跪在道路两边和钱云会家门前,哭喊冤屈。现场极有感染能力,很难获得冷静理智的判断,非常容易引发较大的冲突性事件。我在现场观察过数起群体性事件,知道如何使用拍照器材及介绍自己的身份。而许多现场观察者没有应对这种事件的经验。

1636分:建议乐清警方要重视现在村民的情绪。可以考虑先释放被拘村民,与村庄有影响的人进行座谈,公布相关证据,并考虑由本地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社会人事参加。而有关政府部门,迅速启动有关土地案件的查处工作。

2、你近年主持的社科院北京上访人员调查报告的下列言论:

社科院的调查报告认为,进京上访人员长期聚集在一起,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上访人员的相互影响,对各自的案件传递一些错误信息,造成各种传言流行,在这里容易形成自发组织上访的"集体行动"。(转自《乌有之乡》网站)

3、你有机会给中国政府写内参报告,但大家不知道你在敏感社会问题上的内参报告内容。

鉴于上述情况,人们对你的身份(是否为政府安全人员?)和是否伤害你自己的研究对象等问题,产生重大疑惑。

鉴于此,今致信于建嵘先生并请回答下列问题:

1、你如何解释你自己的这段话"凭着我这些年研究群体性事件所获得经验,感觉如不迅速采取措施,会发生较大的事件"?这是否暗示你在内心帮助政府做出"如不迅速采取措施,会发生较大的事件"的判断?是否暗示你会通过电话、短信、微博或身边同行人员向政府反映上述信息和意见?你当时有无通过电话、短信、微博或身边同行人员向政府反映上述信息和意见?希望听取于建嵘先生的解释,帮助大家理解,并消除不必要的误会。

2、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遵循基本的研究伦理: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和对研究对象无害或尽可能有益。

1)知情同意:你研究上访人员或其他社会敏感议题时,是否全面告知你的其他社会身份?你的调查报告或内参报告或给特定部门的报告,基本信息,比如目的、调查方法、主要发现和给政府或各界的意见,是否充分告知你的调查对象们?

据悉,为调查上访问题,你和上访群众吃住在一起。碰到有人问你是做什么工作的,于建嵘自己就说"我是上访的"。"我希望知道,你自己如何评价你的这个回答?你是出于怎么样的想法来作出这样的回答的?这个回答符合"知情同意"原则吗?

2)无害或有益原则:在你写内参或可能给特定部门递交调查报告时,你如何可以保护你的调查对象作为个人或群体不受到伤害?在你可以公开的调查报告或对媒体采访时,你的意见符合对调查对象无害或有益原则吗?你如何保证被你研究的人们不受到你的伤害?于建嵘先生可以对这个问题有个公开的说明吗?

3、于建嵘的身份:你可以对你于建嵘的社会身份做出更加符合真实情况的说明吗?除了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一些大学里公开的学者身份,你有其他社会身份或使命吗?方便给大家解释一下吗?

最后,我对于建嵘先生参与过的一系列维权工作和对底层人民的同情立场表示欣赏。为消除我本人或其他人的疑惑,也有助于于建嵘先生的公信力,我请求于建嵘先生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复。

特此致函!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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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1日星期五

【权利:3702】 请联合国不要为中国政府强制戒毒政策喝彩!――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请联合国不要为中国政府强制戒毒政策喝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211日发布

 

根据新华社2010923日消息,“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执行主任米歇尔・西迪贝对新华社记者说,“10年前,中国对吸毒人员采取零容忍态度,但近些年中国实施了大规模的戒毒项目,这对有效抑制艾滋病病毒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非常重要。”他说他对中国所取得的成绩感到骄傲。(参见:中国抗艾努力全球有目共睹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9/23/c_12598534.htm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震惊于联合国艾滋病官员对中国惨无人性的强制戒毒工作的赞赏。众所周知,中国强制戒毒制度来自于臭名昭著的劳动教养制度。根据劳动教养制度,中国公安人员可以不经过法庭程序、随意羁押和监禁任何中国公民,包括中共高级官员、吸毒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1229日通过,自200861日起施行。《禁毒法》规定如下:

1、 社区戒毒: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 自愿戒毒:第三十六条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3、 强制戒毒: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4、 社区康复: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根据禁毒法规定,一个吸毒人员可能会受到多达三年的社区戒毒的处罚。法律规定“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而社区戒毒也是强制性质的,而且往往就设立在强制戒毒所附近。

并且,据云南省某市长期帮助成瘾者及戒毒人员的社会工作者介绍,他们当地的“社区戒毒”不是在户籍所在地的居住社区,而是一种强制隔离式的社区戒毒。当地有关部门非常“聪明”地想出这样一个变通的办法:在本市原有的19个居民社区的基础上,凭空建立一个本市第20个居民社区——“雨露社区”,凡是进入该社区的戒毒人员都必须把户口一同迁入,到被释放的时候才能把户口迁回原居民社区。这个社区就坐落在强制戒毒所旁,社区领导由强制戒毒所领导兼任,社区工作人员由强制戒毒所调派,管理模式在原有的强制戒毒模式上稍加改动,大致延续着强制隔离戒毒的封闭式管理。社区“居民”每月可请假外出一次,时间为2-3天,新进入社区的“居民”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请假资格,社区还强行制定一些管理措施,把社区内的“居民”划分等级,等级越高,请假外出的间歇时间相对较短,反之,则长。根据法律规定,社区戒毒的“居民”最长可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

根据禁毒法规定,一个吸毒人员也可能会受到两年或三年的强制戒毒处罚,随后接受三年的社区康复,处于被强制状态多达六年时间。

尽管禁毒法第四十条规定:“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首先,证据的采集和判定并不有利于“被决定人”或被处罚者,禁毒法被滥用的情况随时可能出现。其次,社区戒毒的处罚,并不适用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我们关注到,禁毒法被滥用于迫害维权人士。例如,在去年的广州撑粤语运动中,参加集会的维权人士郑创添在集合之后,被警察以涉嫌吸毒为借口带到附近派出所强制尿检,扣留人身自由数小时后才被放出。在福建“三网友案”的声援过程中,北京律师滕彪和朋友们在到达之后住宾馆时,也被警察以涉嫌吸毒为借口进行骚扰。在去年年底的乐清事件中,也不时能看到警方以涉嫌吸毒为借口进行打压活动的事例。

在中国的强制戒毒所、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机构,强制劳动随处可见,但劳动者并不享有劳动者的权利。不签署劳动合同、强迫劳动、劳动中的虐待现象。

知情者介绍,据了解,强制戒毒所内目前仍然进行着强制劳动,每天劳动时间大概在12——16小时,而这种超负荷的劳动报酬,仅仅是每天的三餐,劳动任务完不成者,会遭到诸如殴打、体罚等虐待。到目前为止,戒毒人员都没有签署过任何劳动合同,戒毒人员的康复劳动,实则已经成为一种创收式的劳动,并且为了不影响创收,保证劳动人数的配置,导致相关部门肆意抓捕成瘾者,造成成瘾者公民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此强制劳动模式,至今还在被社区戒毒所延用,唯一的区别只在于社区戒毒人员会被签署一份貌似作假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只有管理者持有一份,戒毒人员自己没有,完不成任务者会受到削减报酬。

众所周知,中国吸毒人员中的艾滋病感染率很高,目前强制戒毒所内的艾滋病感染者,部分可以享受免费的抗病毒药毒治疗。但缺乏一般性的辅助治疗,并且通常只有在病发之后,才会被释放。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美沙酮维持治疗相冲突。中国公安人员强制美沙酮治疗参与人员社区治疗或康复。美沙酮维持治疗是减低伤害工作的一部分,美沙酮维持治疗默认部分吸毒人员间隙性地吸食毒品,但大部分时间依靠美沙酮而远离毒品。但社区治疗或社区康复规定,吸毒人员不得在治疗或康复期间吸食毒品,否则就会被处以强制戒毒治疗的2-3年。

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2007年,中国公安部门建成全国性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把登记到的吸毒人员身份信息输入到全国联网的动态管控系统里,被登记的过往吸毒人员出现在任何使用身份证的地方,当地公安部门立即获得情报,即刻会到达现场,对被登记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吸毒检测,观察其是否继续在吸毒。上述随时会出现的强制吸毒检测,对被登记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困扰,严重侵害人权。

2010年,中国公安部门建成全国性的“重点人员动态管控机制”,针对包括吸毒人员在内的七类人员进行政治性维稳管控,把吸毒人员作为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危险分子进行实时管控,其对吸毒人员的人权侵害和污名化非常严重。

强制戒毒所里的虐待和意外情况非常普遍。仅过去一年,就发生过多起戒毒所意外死亡案例:

广西一强制戒毒人员戒毒所内死亡

http://jhwcw.zjol.com.cn/wcnews/system/2010/04/07/011997801.shtml

201047 ... 广西河池市警方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河池市6日发生的一强制戒毒人员戒毒所内死亡 事件,截至7日上午9时止,除尸体检验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外,事件的 ...

 

四川资阳戒毒人员戒毒所内死亡?颈部呈现乌色

http://diaobingshan.678114.com/Html/fztd/flzx/20100401E92E4A45.htm

...四川资阳戒毒人员戒毒所内死亡?颈部呈现乌色. 2010-4-1 9:24:37 来源: 四川新闻网跟帖条. 昨日(331日)凌晨4时,强制戒毒人员杨秀安在(四川)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 ...

 

云南个旧戒毒人员戒毒所内非正常死亡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10/09/201009081007.shtml

201098 ... 博讯记者马丁从中国反酷刑与人权保障工作室了解到情况,中国大陆戒毒所内伤亡事件层出不穷。最近,云南个旧戒毒所再现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一中年男子 ...

 

少女戒毒所内遭强暴殴打死亡-法治新闻

http://news.9ask.cn/Article/news/201003/369653.html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位19岁少女郗红,去年9月出外打工时失踪,一个半月后,家属接到该市劳教所死亡通知。郗红的母亲高女士看到女儿伤痕累累,疑窦丛生,要求验尸却遭到 ...

 

深圳戒毒所一强制戒毒人员死亡

http://gcontent.oeeee.com/2/85/285ab9448d2751ee/Blog/e83/9881a5.html

 ...201076 ... 摘要:71日,深圳市戒毒所内一名男子突然晕倒,后被工作人员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死者为戒毒所内的强制戒毒 ...

 

广东茂名戒毒所内一在押人员疑因吸毒过量死亡

http://news.163.com/10/0709/23/6B6H6Q9S00014AEE.html

201079 ... 广东茂名戒毒所内一在押人员疑因吸毒过量死亡,戒毒所在押人员吸毒。

 

综上所述,中国戒毒制度是一个严重侵害吸毒人员人权、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制度,联合国艾滋病机构应该谴责,而不是在没有全面调查的情况下,无谓地赞赏。希望联合国艾滋病官员能真正到基层去,了解相关事实的真实全貌,之后再做出结论,方能符合中国社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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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705】 北京爱知行强烈谴责新蔡县法院对田喜的判决

强烈谴责新蔡县法院对田喜的判决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211日发布


211日下午,我们震惊的获悉,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法院对田喜案宣判,青年艾滋维权人士、因政府渎职犯罪酿成中原“血祸”致其感染艾滋病、乙肝和丙肝的田喜,被判刑1年!田喜当庭表示要进行上诉。


下午开庭之时,新蔡当地的多位感染者和爱心人士赶到庭外声援,艾晓明老师也亲临庭外拍摄纪录视频,推友荆渔(@qgf_)、暗礁(@y_zf)等进行了文字和照片的现场直播。


开庭前几天,田喜父亲曾听主审法官说田喜有望正月十五之前出来过节。因此田喜父母为迎接田喜,准备了眼镜、皮带、围巾等生活用具。田喜母亲说孩子眼镜近探视800多度,孩子看不见。她对孩子在狱中的处境很担心:“他们这样把人关在里面,会被拖死,拖死一个算一个呗”。


当得知孩子被判刑一年后,看到孩子又被押入警车要带走,田喜母亲悲愤之下,倒在了警车的前方。

 田喜母亲倒在关押田喜的警车前.jpg

(推友@qgf_拍摄)


据田喜代理律师梁小军介绍,田喜已被关押6个月,法院延至211日才判决,程序上已超过规定日期。田喜自去年817日被新蔡县公安带走后,曾被软禁在县第二人民医院两天,相隔6日后家人才接获公安的刑事拘留通知书。823日,田喜因涉嫌破坏医院财物被正式逮捕,案件2010921日在新蔡县法院一审开庭,同年1116日,新蔡县法院裁定案件中止审理。


田喜父母和梁律师.jpg

梁小军律师和田喜父母交谈(推友@qgf_拍摄)


据一位病友介绍,仅他所知,在新蔡就有数百名像田喜一样在90年代初期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群众,如果这些人的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当地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正可言。


在此,我们再次呼吁,希望新蔡官方能够正视广大无辜“血祸”受害者们的合理诉求,立即无条件释放田喜。以“维稳”为借口迫害维权人士的做法并不能得到真正的稳定,只会进一步激化矛盾。


附:


《田喜案件及社会影响报告》

http://j.mp/hkk5ZM

《导致艾滋病在中原大地暴发流行的血祸责任者难辞其咎》

http://j.mp/gFrs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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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8日星期二

【权利:3703】 给于建嵘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给于建嵘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于建嵘先生:

最近,网络社会在下列问题上对你个人出现重大争议:

120101231日下午你来到浙江乐清县赛桥村后通过你自己的微博发布的下列消息:

1556:到了钱云会家。见到了他的父亲、儿子和女儿,与他们进行了谈话。但由于前天公布事件定性之后,村民群情激愤。凭着我这些年研究群体性事件所获得经验,感觉如不迅速采取措施,会发生较大的事件。建议所有观察者迅速离开现场,也希望乐清相关部门能重视民众的情绪和合理诉求。

1614分:附近近百名村民,跪在道路两边和钱云会家门前,哭喊冤屈。现场极有感染能力,很难获得冷静理智的判断,非常容易引发较大的冲突性事件。我在现场观察过数起群体性事件,知道如何使用拍照器材及介绍自己的身份。而许多现场观察者没有应对这种事件的经验。

1636分:建议乐清警方要重视现在村民的情绪。可以考虑先释放被拘村民,与村庄有影响的人进行座谈,公布相关证据,并考虑由本地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社会人事参加。而有关政府部门,迅速启动有关土地案件的查处工作。

2、你近年主持的社科院北京上访人员调查报告的下列言论:

社科院的调查报告认为,进京上访人员长期聚集在一起,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上访人员的相互影响,对各自的案件传递一些错误信息,造成各种传言流行,在这里容易形成自发组织上访的"集体行动"。(转自《乌有之乡》网站)

3、你有机会给中国政府写内参报告,但大家不知道你在敏感社会问题上的内参报告内容。

鉴于上述情况,人们对你的身份(是否为政府安全人员?)和是否伤害你自己的研究对象等问题,产生重大疑惑。

鉴于此,今致信于建嵘先生并请回答下列问题:

1、你如何解释你自己的这段话"凭着我这些年研究群体性事件所获得经验,感觉如不迅速采取措施,会发生较大的事件"?这是否暗示你在内心帮助政府做出"如不迅速采取措施,会发生较大的事件"的判断?是否暗示你会通过电话、短信、微博或身边同行人员向政府反映上述信息和意见?你当时有无通过电话、短信、微博或身边同行人员向政府反映上述信息和意见?希望听取于建嵘先生的解释,帮助大家理解,并消除不必要的误会。

2、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遵循基本的研究伦理: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和对研究对象无害或尽可能有益。

1)知情同意:你研究上访人员或其他社会敏感议题时,是否全面告知你的其他社会身份?你的调查报告或内参报告或给特定部门的报告,基本信息,比如目的、调查方法、主要发现和给政府或各界的意见,是否充分告知你的调查对象们?

据悉,为调查上访问题,你和上访群众吃住在一起。碰到有人问你是做什么工作的,于建嵘自己就说"我是上访的"。"我希望知道,你自己如何评价你的这个回答?你是出于怎么样的想法来作出这样的回答的?这个回答符合"知情同意"原则吗?

2)无害或有益原则:在你写内参或可能给特定部门递交调查报告时,你如何可以保护你的调查对象作为个人或群体不受到伤害?在你可以公开的调查报告或对媒体采访时,你的意见符合对调查对象无害或有益原则吗?你如何保证被你研究的人们不受到你的伤害?于建嵘先生可以对这个问题有个公开的说明吗?

3、于建嵘的身份:你可以对你于建嵘的社会身份做出更加符合真实情况的说明吗?除了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一些大学里公开的学者身份,你有其他社会身份或使命吗?方便给大家解释一下吗?

最后,我对于建嵘先生参与过的一系列维权工作和对底层人民的同情立场表示欣赏。为消除我本人或其他人的疑惑,也有助于于建嵘先生的公信力,我请求于建嵘先生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复。

特此致函!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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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704】 就公盟“钱云会之死真相”调查报告及公众反应,给公盟理事会的公开信

就公盟钱云会之死真相调查报告及公众反应,给公盟理事会的公开信

万延海

公盟理事会成员:

我注意到公盟“钱云会之死真相”调查报告引起强烈的公众反应。这些反应,无论正确与否,也无论公盟调查报告正确与否,对公盟作为公民维权机构的信誉和工作能力产生巨大的影响或伤害。作为一个长期和公盟一起工作的维权人士,我致信公盟理事会,提出下列建议:

1、        公盟理事会近期召开理事会议,全体理事应该尽可能到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参会和参与表决。在涉及“钱云会之死真相”调查报告相关讨论中,调查报告的作者可以介绍情况,但在相关议题的表决上,应该回避,避免利益冲突问题。

2、        公盟作为有声望的公民维权组织,应该建立起良好的公众交流机制,保证与公众交流的畅通和及时。作为公民维权机构,在面对公众责疑时,应该谦卑,认真听取各项批评或怀疑的意见。

3、        公盟需要完善组织规章制度,建立组织内部及时交流机制,发挥公盟集体对公民维权工作的领导作用,避免个性化因素对公盟团体产生突发性的影响或伤害。

4、        就当前公盟出现的公众信任危机,公盟理事会应该予以专题讨论,回答公众的困惑,重建公信力。

5、        公盟作为公民维权组织,需要建立组织成员和志愿人员的行为准则,确保公盟的工作不伤害他人,并保护公盟的信誉。

6、        就浙江乐清赛桥村民法律维权工作,公盟是否可以考虑有个专门的计划,确保招募到人们信任的律师继续在当地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履行公盟做出来的承诺?

上述问题,如果愿意听取我的意见,我可以通过网络会议方式,向公盟理事会成员陈述自己的意见。

谢谢大家!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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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日星期二

【权利:3697】 梁京:中国的“茉莉花革命”何时发生?

2011-02-01

突尼斯的"茉莉花"革命具有全球意义,因为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借助网络技术而获得成功的政治革命。突尼斯"茉莉花革命"的成功立即就在阿拉伯 世界引发了巨大的"蝴蝶效应"。现在,全世界都密切关注著埃及。不论埃及的"茉莉花革命"能否成功,都改变不了这样一个事实:网络技术使政治游戏发生了不 利于专制的重大变化,21世纪的世界迎来了"茉莉花革命"时代。

2月1日,埃及首都开罗的民众涌上街头参加"百万人大游行",图为参加者向士兵出示身份证。(法新社图片)


中国对"茉莉花革命"的关注程度,决不会逊于任何国家。虽然当权者与网民的立场截然不同,但每个人心中想到的是同一个问题,中国会不会也 发生"茉莉花革命"?其实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对中国已经没有意义,真正的问题是,中国的"茉莉花革命"何时发生?或者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更可能发生?

我 相信胡锦涛对中东"茉莉花革命"浪潮的反应是紧张的,但也有几分庆幸,因为他知道自己还有机会阻止中国的"茉莉花革命"在自己任期内发生,但接班的习近平 和太子党们就没有这么好的运气了。对习近平和中共太子党来说,他们对自己面对的形势的估计显然将更加严峻。中共高层围绕十八大的权力斗争将不仅仅是权力的 分配问题,而且将更多地受到如何防止中国发生政治革命这一紧迫问题的分歧的影响。

胡锦涛和温家宝虽然时间不多了,但他们还有足够的力量造 成一种习近平和太子党并不愿意看见的政治形势,从而增加中国在近期发生"茉莉花革命"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温家宝近来的一系列言行,尤其是他亲自接见访 民的非常之举,已经明显地说明中共高层在政治改革这一关键问题上发生了难以弥合的分歧。温家宝打破高层政治游戏的规则,直接诉诸民意,向胡锦涛和太子党施 加压力,迫使他们加速政治改革。

现在看来,温家宝与胡锦涛有很大的不同。胡锦涛对自己能够混到权力顶峰,已经志得意满,不在乎世人和历史 对自己如何评价,而温家宝则对自己有很高的期许,他不愿意后人把他的名字和昏庸无能的胡锦涛联系在一起,而想为自己在历史上的地位作最后一搏。不论这种想 法是出于私心、公心还是"野心",温的这种动向已经引起一种复杂的政治局面,而中东的"茉莉花革命"浪潮的爆发,很可能会把这种局面更加复杂化。温家宝已 经向民间发出了明确的信号,他将会从中共高层内部与民间力量配合,全力推动政治改革。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温究竟有多大的政治实力?他能否 与民间支持政治改革的力量形成一种有效的互动?温家宝直接诉诸民意的支持,说明他的政治实力不足以在内部推动政治改革,但是,他的各种越轨言行,说明他认 识到了对手的两难困境:如果把温家宝搞掉,那么就完全暴露了中共高层的分歧,并起到动员民间力量支持温家宝的作用,如果让温家宝继续自行其是,他就有机会 继续争取民间力量的支持。总之,只要温家宝下定决心斗争到底,他就能够以一人之力造成一种胡锦涛和太子党都无法完全掌控的局面。

温家宝的斗争还说明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他并不支持太子党的"重庆模式",否则的话,他完全有机会对重庆模式表态,站在薄熙来一边。这个事实在当下的中国意义重大,因为很多人对薄熙来回到毛泽东文革的那一套十分反感,对太子党全面掌权后重归"红色恐怖"的危险深感忧虑。

如果温的斗争得到抵制"重庆模式"的地方和民间势力的支持,就有利于形成一种积极的政治平衡。这种平衡将有利于阻止中共专制的维护者对网络传媒的全面封禁,因而有利于中国的"茉莉花革命"。

前 苏联和东欧共产专制解体的过程告诉我们,只要政治领导人敢于担当,社会主义国家政治转型完全可以避免大规模流血冲突。网络技术带来的信息革命,更是减少了 大规模流血冲突的机会。事实证明,很难指望中共会主动改革来避免一场政治革命,但在外来影响的冲击下,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危机使一场"茉莉花革命"已经出现 了非常现实的可能。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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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ger 于 2/01/2011 10:16:00 上午 发布在 新世纪 New Century 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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