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7日星期一

【权利:3686】 陈淼盛被单位强制治疗案被评为2010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10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专家点评会顺利举办
 时间:2011年1月18日 10:34
 
链接:http://www.chinacase.org/?action-viewnews-itemid-852
 

2011117下午,“2010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专家点评会”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义派公益团队作为协办单位参与了案件的评选和发布。经过评选委员会的积极努力,最终从25个候选案例中选出李启铭校园撞人案(“李刚门”),赵作海案,“进京抓作家”案,“安元鼎”保安公司设立“黑监狱”案,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案,陕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案,长沙官员以维稳抗拒法院裁决案,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喝开水死亡”案,陈淼盛被单位强制治疗案十个案件为2010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点评会开始之前,首先由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顾问、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致词,他说影响性诉讼架起法学家意见、立法部门的桥梁,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他也表示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五年来一如既往坚持和实践“个案推动法制”的研究路径和精神,值得尊重和赞扬。之后汪建成教授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院致词,他说诉讼是连接法律与生活桥梁和纽带,可正是诉讼使着纸上法律变成现实中法律,使普遍法律变成个案法律,使静态法律变成动态法律,十大影响性诉讼把诉讼的这些作用基本都显示出来了。最后申卫星教授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致词,他说影响性诉讼是从个案到一般、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但是如果停留宣传角度,并不能发挥法学的作用,法律发展完全有赖于对于判决和判例的整理。致词单元由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轩教授主持。

会议分为4单元进行:第一单元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匡爱民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郭振忠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工委胡健博士分别从宪法与行政法角度对今年的十大影响性诉讼给予精彩点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耿利航副教授主持第二单元,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李仁玉教授,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符启林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徐家力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谭秋桂教授从民法角度点评2010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

第三单元为刑事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刘志伟教授主持,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 《民主与法制》刘桂明副总编,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洪伟副教授重点对十大影响性诉讼中的刑事案件进行点评。

   中国法律杂志执行董彦斌总编辑主持第四单元,北京大学法学院龚刃韧教授,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殷召良副教授、南京法学法学院艾佳慧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杨雄老师从各自擅长的角度对2010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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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685】 Fwd: [Keep NGO Fresh] 郭玉闪:公民社会该如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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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祥� <wolflying@gmail.com>
Date: 2011/1/18
Subject: [Keep NGO Fresh] 郭玉闪:公民社会该如何行动?
To: keepngofresh@googlegroups.com, zaiminjian@googlegroups.com, huangpu09lead@googlegroups.com, fazhanjiaoyu@googlegroups.com, sociallearnlab@googlegroups.com


�公民社会该如何行动?——对许志永调查报告的简单诊断
郭玉闪
 
 
许志永关于钱云会死亡事件的调查报告,以及他在报告里的普通交通肇事的结论,以及他这份报告造成的公民社会内部的争论,是一件大事,需要反思。 争论是在公民社会内部进行的,反思也应当在公民社会内部开始。 争论从许志永的调查报告开始,反思也应该集中在他的公民调查、观察上。 为什么他报告的结论那么让人难以接受?是他找出的事实不符合大家需要的事实吗?还是他草率粗略的调查方法以及迫不及待的结论? 当前体系下,公民调查又该如何定位?是以找出真相为最高目标吗?还是遵守程序正义原则逼问监督公检法?其实,很多公民社会的朋友们,包括我自己,从各个角度都给出过明确的答案。 莫之许说:调查团那点资源、技术与力量,不足以提供真相,最好不要下结论。 陈有西说:独立公民调查团,只能是知识分子的幻想。公民可以揭露,可以呼吁,真正的调查,必须有公权的依托。 萧瀚说:由于事态的特殊压力,钱案现有的许多证据材料缺乏展示真相所需要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其证明力已大打折扣。可以质疑,可以推断,但和下结论是两码事。建议一些有影响力的朋友在没有有效甄别甚至排除缺乏证明力的证据之前,慎下结论。 冉云飞说:1、没有程序正义的情况下,匆忙下结论要做到自我说服尚且不易,何况说服公众? 2、任何一个调查者都应谨慎、理性的展示其所搜罗的证据,并罗列出不利于自己证据的看法,是非常必须的。尸体未曾看到、摄像头资料看不到,证人无法无碍访问,匆忙做出结论是不审慎的。 仝宗锦说:1、正因为绝对真相只有上帝知道,所以经过质证的证据、正当程序以及独立司法才显得关键。而在这几样都缺失的情形下,竞相得出结论,只是认为自己比别人更聪明一些罢了 2、我至今依然不相信在政府不愿提供关键证据的情形下可以得出结论,这并非预设立场,也并非不期待共识。得出结论是容易的,甚至运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得出结论也是容易的。但倘若主要依赖警方愿意提供的证据,同时不能排除众多网上的合理怀疑,那对死去的老村长不公平,对我们希冀的法治理想不负责。 郭玉闪说:1、只有对法治外行,才会动辄以知道真相自居。如真正理解法治,就应该明白,这些案子里比真相更重要的是程序。我们为何不信任官方?因为中国司法体系不独立,我们看不到清晰客观的刑侦过程,看不到官方如何提取以及保全证据,更看不到一个清楚的证据链。公民调查团的作用不是去给出真相,而应是监督程序。 2、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绝对事实是无法寻找到的;但是独立司法程序下,我们可以得到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指有严格证据支撑的事实,所以重点是严格的证据链。司法系统之外的公民调查团、网络民意,最重要作用是监督整个司法体系对证据的提取、保存与采用,而非根据简单观察就宣布知道事实如何。 张大军说:1、公民行动在受到激情和道德理想的推动时,要保持审慎的姿态,把自己当成无所不能的、而且没有道德瑕疵的救世主,本身是非常有问题的。这种高姿态最终会在现实面前碰壁,公民行动本身也会受到质疑,最后是事与愿违。 2、有人说中国的官僚都很蠢,这完全是在不同评价标准下的错觉,按照传统的政治技术和伦理,中国的官越大,政治“智慧”就会越高。从自由开放的立场去看,可能会觉得他很蠢,但如果放到一个专断封闭的环境下观察,就会发现官僚的行为是非常合符逻辑的,也常常是很“高明”的。 这些朋友们的意见,可以用更抽象的但更清晰的语言重新描述一番。 【程序正义是最大的实体正义】 按照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侦阶段,不要说公民观察团,就算辩方律师,都无权接触到证据、也无权收集证据(如发现新线索也只能汇报给警察),甚至连会见当事人都得警察陪同;在刑侦阶段,警察的权力是无限大的。在程序上,这使得一旦警方要制造冤案假案,当事人几乎没有能力抵抗;因为警察既可以选择性的挑选证据或忽略证据,甚至还可以制造假证据。只有刑侦阶段结束后,律师才有阅卷以及检查证据、寻找新证据等些微权利。 所以,在中国,在程序上,公权力居于绝对强势地位,与此相对的,公权力要“法办”的对象,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不被讨喜的某个公民,就居于绝对弱势地位;因此,当公民社会成员(也就是与事件本身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介入某个公共事件时,首先要做的,是找到程序上弱势的一方,为其呼吁并保卫程序上的权利,最忌讳的,是根据自己所理解的某种实体正义而选择站队。 在中国当下的法律体系,去争取程序正义、维护程序正义,才是最大的实质正义。所以,公民介入公共事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刑事案子,事件本身真相如何并非第一位,程序正义不被公权力破坏才是第一等大事。 【公民观察团与记者的区别】 那么公民调查团该做什么? 既然是公民调查团,与记者当然有区别。记者只需要挖掘、记录、传播信息即可。而公民调查团则应该在每一个环节质疑政府、逼问政府、监督政府,围绕程序正义,让政府在办案程序上不平等的权力再小,再小一些。可以说,记者的重点是信息的忠实揭露,公民调查团的重点应该是落实程序正义。 从这个角度说,此次钱云会事件,公民网络围观团的表现是合格的,因为他们只是不断的提出疑点要求政府解释。记者的表现也是合格的,因为他们不断的报道出各类信息,不做结论,亦不自我审查。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许志永的公民调查报告是不合格的。既没有在程序正义上逼问政府所示各类证据证人证言;也没有抑制住个人的实体正义冲动,不去下结论。相反,在48小时内,在既没有接触到核心证人、也没有接触到核心证据的情况下,只根据一些间接信息(连证人证言都很难算的上),就给出了“真相”。 而且,在面对公民社会的质疑声音时,许志永的反应方式是愈发坚持自己的“真相”,欣赏自己的“真相”,甚至还发展到对一些优秀记者报道所揭露的信息都随便予以质疑的地步。作为公民社会有影响力的行动者,许志永的这种行为必然会在整体上降低公民社会的公信力与品质。 所以,对许志永公布的调查报告,应该仔细予以分析,但不必对他的人品或者独立性有怀疑,有些朋友在这方面有怀疑,甚至说了一些粗鲁的话,都是批评错了方向,反而会让他更因为不服气进而赌气,去做更多维护报告结论的事情,而不知作为公民,关注事件中程序本身即已足够。 事情就怕掰碎了仔细谈。把许志永报告里的事实部分掰碎了一点点分析,到底哪些他有证据,哪些他就是猜测,实际上他报告的问题和他个人的问题也就都清楚了。 【许志永报告的问题】 简单说,这是一份漏洞百出、粗率之极、完全失真的调查报告,有以下问题: 1、认定事实上根据严重不足,基本靠猜测。 2、下确定性结论时,没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也属猜测。 3、没有明白公民调查团的定位,对官方所公布证据证言不关心、不过问,也不核查与质问。 细读这样一份调查报告,真让人感慨,这份报告完全是奔着“真相”去的,而且还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 【关于调查本身的一些事实】 许志永的调查报告,是在12月29日下午4点到12月31日下午4点,48个小时间调查出来的。在这期间,官方也于29日晚上10点55分举行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案件定性以及相关证据。所以在许志永写出调查报告之前,来自官方的信息是清楚的,虽然我们后面会谈到,他几乎没有对这些信息做过分析或者回应:可是,对官方所公布之信息核查、追问来源、验证取得这些信息之程序、提出新疑点等,这恰恰才是公民调查团最应该做的事情 根据他的报告,调查期间,许志永直接接触过的证人证言以及证据有:20多位村民(包括钱成宇母亲与姐姐),司机费良玉所居住出租房,视频两段(出警视频/村民自拍视频各一段),录音一段(现场钱成宇与交警谈话内容);许志永间接得到的信息有:王小山团队转述的信息,央视视频。 【许志永报告里认定的事实】 (交通事故的经过)综合各种证据,我们能够还原的基本事实是:司机费良玉25日上午9点38分从湾底村采石厂出发,大约9点45分到达事故现场;钱云会大约9点40分接到一个电话,然后拿着雨伞离开家;司机看见钱云会在正前方,急刹车,钱云会被撞,并向前推移几米,压在车轮下,钱云会的手机和香烟被抛到车后侧;事故发生时钱成宇正从肇事车的前方走过来,他走上前看到村长被压在车下;现场附近躲在车里保护管道施工的一名保安听到了刹车声,另一名保安不顾不准下车的禁令,到跟前看见有人被压在车下,随后他报了警,然后保安队长也报了警;随后越来越多的村民过来。 下面我们来逐字逐句分析许志永所认定的事实,看看他的根据,然后判断他的报告到底有多严谨,是否如他自己多次声称的经过复核等等,所以他才会这么不顾公众质疑,并认为他是坚持说真话才不讨好。 事实一:司机费良玉25日上午938分从湾底村采石厂出发,大约945分到达事故现场。 此事实真伪的重要性: 如果为真,则“预谋杀人”一说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因为操作性太难,需要在短时间内恰好到现场把人撞死,除非现场先有人控制住钱云会,再通知工程车赶来压人:可这样的谋杀情节太匪夷所思。 所以,如果事实一为真,警察要排除“谋杀”就变得相对简单,只要拿出证据证明此事实。相反,如果警察没有公布此事实,则证明此事实不存在,因为在如此大舆论压力下,警方没有不公布此有利事实的动机。 同时,若事实一不存在,那正好提供给公民们一个追问的方向。究竟案发前肇事车子在哪?何时? 许志永的根据 在许志永发布的报告里,找不出他得出这个事实的直接根据,但是“9点38分从采石场出发”只能是来自王小山的调查,而“9点45分到达事故现场”只能来自警方信息。换言之,此处的事实,许志永并无“证人证言”支持,更无直接证据支持,他所知的只是来自王小山和警方公开信息。 许志永的问题: 再考察王小山到底说了什么。根据王小山微博,12月30号中午,他与窦含章,在乐清公安局见到了政治部林副主任,接着由林副主任叫人给了他们一张U盘,这张盘里有四段录像:采石场出口处探头,12月25日上午9:00-10:00一段,10:00-11:00一段;华一村村口处探头,12月25日上午9:00-10:00一段,10:00-11:00一段,他们看了其中两端,分别是采石场出口处探头,12月25日上午9:00-10:00一段,以及华一村村口处探头,12月25日上午9:00-10:00一段。 王小山看到了什么?他看到有一辆“与出事现场照片一模一样”的车(假设为车A)在9点38分开从采石场开出来,然后又有一辆“与出事现场照片一模一样” 的车(假设为车B)在上午9:42:09秒从华一村; 该怎么看待这个信息? 如果是记者,只需把这些信息公布出来即可。而如果是公民调查团,显然应该追问的更多。王小山所谓一摸一样,最多只是同一型号、颜色等外观上的直观感受,因为他既没有看到车牌,也没有看到任何特征足以固定住车辆。而且,虽然他在(车A)车厢右侧靠近驾驶室附近,看到一个大大的编号“23”,但在(车B那就没有看到这个编号,所以即使车辆样式一样,也无法证明这两辆车是同一辆车。另外,我们能看到所有的现场照片里,都找不到现场车辆(假设为车C车厢右侧有一个大大的编号23,所以更无法断言(车A)、(车B)、(车C是同一辆车(甚至还可以反证不是一辆车)。 实际上,如果真的(车A=(车B)=(车C),警方应该能出示更强力的证据,比如从采石场到华一村的这条线路上的其他探头(如下图1网友所制作的地图,这条线路上有不下20个路口,不会都没有录像),在案发时间之前所拍到的车牌号码或者驾驶员头像。但是警方选择没有出示,说明他们要么隐藏,要么也没有更强力的证据。无论哪一条,作为公民调查团,最需要的是留个疑问在此。 
公民社会该如何行动?——对许志永调查报告的简单诊断
   图1 采石场到寨桥村沿途可能有探头的路口(网友编制)。虽然现场探头坏了,可总不能沿路所有探头都坏了吧?   结合警方新闻发布会的发言措辞,警方也没敢说现场这辆车(车C是9点38分从采石场出发的。需知,如果警方能证明这一点,肯定会说的,因为如果他们能证明(车C是在短时间内从采石场开到车祸现场,这对于他们否定谋杀是非常有利的。换句话说,尽管警方有王小山看过的录像,以及其他更多的录像,但是警方并没能出示相关证据以证明(车C的行车路线。 但是警方很高明,警方选择性的出示了几段录像给网友王小山,然后王小山说“一摸一样”,接着在许志永从王小山那间接得知此信息后,许志永跟着说“司机费良玉25日上午9点38分从湾底村采石厂出发”,于是,警方不敢说的话,被公民观察团说了;警方不敢公开确认的信息,被公民观察团的许志永确认并四处传播了。 如果我们连(车A=(车B)=(车C无法确定,那许志永又是如何认定车里司机是费良玉的呢? 在许志永的报告里没有任何交代。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王小山看过录像后,还只是说(车A(车B)(车C“一摸一样”,而许志永在报告里却已经是这样转述了“公安机关允许他们看了肇事车行驶的录像,有两个摄像机记录了肇事车辆行驶路线,确实不是停靠旁边,而是事发几分钟前从采石场出发的”;也就是说,当信息从王小山传递到许志永时,他已经在脑子里直接加工为:(车A=(车B)=(车C),也就是,警方给王小山看的录像,就是肇事车的录像。 这样的结论,警方敢说吗? 这样的结论,王小山敢说吗? 警方肯定不敢,王小山有倾向,但只敢放在肚子里说。只有许志永敢。 如果拿记者的标准来衡量,许志永肯定不合格,因为记者只能挖掘相关信息、忠实记录信息,而许志永本人没有挖掘信息,大张旗鼓传播的又是自己臆想推测并加工的信息;如果拿公民调查团的标准来衡量,那更是不合格。公民调查团应该做的事情,是追问、逼问、拷问;追问信息来源,逼问证据,拷问警方取得证据的程序等等。 比如王小山的信息,作为公民调查团,应该追问,这是原始录像吗?有全部线路录像吗?能确认车辆为肇事车辆吗?如果都不能确定,有否任何证据可以确定肇事车辆事发之前的行车状态?等等。即使由于刑侦阶段警方不能随意公布证据,至少可以有一些直接答案啊。 但是王小山没问,不过他也没有下结论。许志永没问,也没想过要问,只是加工了王小山的信息,然后直接作为确定的事实。 关于“事实一”我们的结论: 几乎没有一点可能性可以确定事实一,事实一乃许志永的主观臆测。 我们能确定的是, 一,许志永本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或者证人证言支持事实一; 二,许志永加工了王小山的信息; 三,许志永传播了警方都不敢确认但肯定希望的信息。 事实二:钱云会大约940分接到一个电话,然后拿着雨伞离开家;司机看见钱云会在正前方,急刹车,钱云会被撞,并向前推移几米,压在车轮下,钱云会的手机和香烟被抛到车后侧; 此事实真伪的重要性 此事实中包括了两个重要细节,一,钱云会最后一个电话时间,二,钱云会被碾死的现场还原。 若钱云会最后电话时间为9点40分,那么他出现在案发现场的时间必然在9点40分之后。结合前面他认定的事实一,确实我们只能得出这是一起“交通肇事”。 现场还原,是认定谋杀与否最重要环节,现场还原至少需要两个重要条件,一,能被固定的证据,二,非常强的刑侦分析技术;如果现场还原为真,比如急刹车细节的存在,则车祸之说或“司机费良玉非预谋杀害钱云会”之说当然成立。 许志永的根据: 无论是钱云会“9点40分的最后电话时间”,还是复原现场的依据,许志永在公布的报告没有任何交代。有些细节,比如“司机看见钱云会在正前方,急刹车”,只能来自央视对费良玉的采访。所以,许志永的根据,部分来自央视,其余则可暂视为“未知”。 许志永的问题: 关于最后一个电话的时间,在媒体报道里至少有4种说法:8点前, 8点半,9点,9点20分。许志永提供了一个媒体从未报道过的时间:9点40分。 这个时间与官方的认定也不同。官方在29号晚上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在介绍案情侦查情况时,有三个时间点说的非常明确:一,钱成宇9点40分从家里打着雨伞出门,然后在虹南路口朝南岳方向看到车左侧逆行压人整个过程,这个事实警方表示是经过对钱成宇测谎后确定的;二,第一个报警电话时间是9点45分46秒,第三,交警到达现场时间为9点54分。 可见,如果许志永时间属实,那么钱成宇与钱云会几乎同一时间出门,但在5分钟不到的时间里,钱云会走在钱成宇前面,并且横穿马路的过程还没被钱成宇看到,钱成宇只见到车辆逆行过来,等他走近车辆时才发现钱云会被压在车底并且已死亡。但是如此的话,那么钱云会行走速度与死亡速度都异乎寻常的快。 鉴于此情况太过异常,又鉴于许志永公布报告时间是12月31日晚7点,而官方新闻发布会的时间是29日晚10点,为什么许志永在给出最后一个电话时间为“9点40分”细节的同时又未予任何解释呢? 存在以下数种可能: 第一,他仔细推究过官方所公布案发时间,并最终依然认为他的细节是准确的,因为有可靠依据。那么他为什么不公布他的信息来源并解释?这么一个重要案子,这么重要的细节,此种可能性极小。 第二,他没有推究过官方公布时间点(也可视为他认为官方不可信),并最终依然认为他的细节是准确的,因为有可靠依据。那么为什么不公布证据呢?这么重要的案子,如果他的依据是可靠的,公布依据本身就是重大的公民行动,此种可能性亦极小。 换言之,只要他有可靠证据支持这个细节,不公布来源是不可能的。 第三,他既没有推究官方公布时间点,也没有重要可靠根据支持9点40分最后一个电话的时间点,他只是在访谈村民中偶尔听到这个说法,根据他对司机的感觉、根据他臆想的肇事车从采石场一路开到现场的“事实一”,所以他主观的认定了这个细节。 显然,这第三种可能性最大。 再看现场还原的细节。 现场还原细节,网民评论无数,有些分析甚至非常的专业。而警方在发布会上也给出了一些现场勘查的照片与分析。 许志永对现场复原的前半部分描述,“司机看见钱云会在正前方,急刹车”,这出自司机自己在央视的交代,许志永采纳了。会采纳的理由,从他的报告里可以了解,他去司机家,“他和妻子同住,妻子即将生孩子,桌上放着《金刚经、心经》、《学做好人》等佛教书籍,这和央视采访他的气质相符…基本判定他不是被雇佣杀人。” 他甚至连警方的办案结论都懒的引用,直接用“妻子即将生孩子”+”“佛教书籍”+“气质”就判定他没有动机杀人。 请问,警方敢这样排查吗?在对司机做个人及家庭背景调查、司机与死者关系背景调查前? 不敢。警方绝不敢。但是许志永敢。 难道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在妻子怀孕时当过杀人犯的丈夫? 难道这个世界上没有佛教爱好者杀过人?或者没有出家人杀过人? 不管这些答案如何,反正许志永相信了司机,凭着良心相信了,无需论证,也无需交代。 再看他对现场描述的其他部分“并向前推移几米,压在车轮下”,这个细节他完全没有论证,既无证言,也无证据,更无技术分析。从人们对这些细节的热议程度,可以看出这个细节之重要。 在什么样的正常交通肇事场景里,七米长、载货35.020吨的大货车以什么样的速度,在撞上人之后不把人撞飞还会把人卷入车轮?为什么钱云会被大货车撞之后会“往前推移几米”然后“压在车轮下”? 如果交通肇事为真的话,这一切应该有合理解释。但是必须有技术分析支持,有证据(不是证言)支持。如果不能合理解释,那么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交通肇事”理论的成立。 所以,这个细节之重要,与许志永描述之简略,构成了非常鲜明的对比。而且因为他没有交代他对这一细节描述的任何支持,那我们只能论断说:其实许志永并无证据支持,也无详细技术分析,他所有的无非是他的一种猜测而已。 关于“事实二”我们的结论: 除了司机费良玉的证言,没有任何直接证据以及其他证言支持这个事实,所以几乎无法确定事实二。我们能确定的: 1、最后一个电话时间,是许志永的臆测与采纳不知何处的证言一起形成的细节。 2、许志永无背景排查的情况下主观选择了相信费良玉,这也是一种臆测。 3、许志永臆测了现场案发情况。 事实三:事故发生时钱成宇正从肇事车的前方走过来,他走上前看到村长被压在车下;现场附近躲在车里保护管道施工的一名保安听到了刹车声,另一名保安不顾不准下车的禁令,到跟前看见有人被压在车下,随后他报了警,然后保安队长也报了警;随后越来越多的村民过来。 此事实真伪的重要性 此事实极重要,因为涉及到第一目击证人钱成宇是否当场见到谋杀,并涉及到现场有哪些其他目击证人的判断。 如果此描述事实为真,那许志永必然已确定排除了其他目击证人存在的可能性。如果许志永并未做过排除其他目击证人的工作,那此事实并无可靠性,也就意味着交通肇事之外的可能性永远存在。 许志永的根据: 关于两个保安的描述,许志永本人并无直接接触任何保安,按照他在调查报告里的说法,“一名保安听到了刹车声,另一名保安不顾不准下车的禁令,到跟前看见有人被压在车下,随后他报了警,然后保安队长也报了警”,这段信息只能来自王小山的转述。 “钱成宇正从肇事车的前方走过来,他走上前看到村长被压在车下”,依据许志永在报告描述的调查过程,他的信息来源于,一,钱成宇姐姐的证言,二,钱成宇对交警说话的录音。另外,排除现场其他目击证人的努力,许志永说“我们寻访了很多村民,但经过核实,除了钱成宇之外我们没有找到别的目击证人”,显见他无直接证据支持,只有一些村民证言。 所以,许志永支持此事实的根据:王小山,钱成宇姐姐转述的钱成宇的现场描述,根据录像对钱成宇现场描述做修正,部分村民证言。 许志永的问题: 事实三最能反映出许志永在调查上的问题,主观、草率、简单、粗疏、任意以及违背公民调查的底线。 首先,虽然许志永的调查(30号与31号)在官方新闻发布会时间(29号晚)之后,但他从一开始就没有留意官方已经公布了哪些核心证据与核心情节,体现在: 1、他的调查报告没有任何对官方公布信息的核查;从而有针对性的核查;更没有发挥公民调查团的作用:核查政府所据,监督其程序合法性。 2、钱成宇是第一目击证人,这是官方在29号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说的,并同时提供了经过测谎后的钱成宇的现场描述,但是他在调查报告里却说这是“事件的网络传言”; 3、官方在新闻发布会上还提到第二目击证人黄迪燕,并宣布说她是被人教唆的;这么重大的信息,至少应该核实吧?就算不公布如何排除其他目击证人存在,至少这第二目击证人需要好好核对一次。 不交代如何排除黄迪燕是目击证人,是巨大的硬伤。如果官方说的许志永都认同,甚至比官方还不屑,连提及不提及,那许志永的公民调查团去乐清干吗?所以,在排除目击证人上,很难相信许志永真做了多少认真的调查工作;而且,最重要的,即使他认真做了调查,也无法排除“有潜在目击证人”的可能性。 道理很简单: 第一,就算你找了一亿只白天鹅,也无法证明天鹅都是白的,因为只要有一只黑天鹅,就可以证伪。 第二,因数个村民被抓,寨桥村陷入恐怖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些目击证人比较谨慎,完全有可能选择保持沉默。许志永不过花了30日大半天的时间,走访了不到三十个村民,又如何能得出肯定结论,说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存在? 基本上可以认为,在排查目击证人方面,许志永的表现违背了公民调查最基本之底线。一方面,对官方信息之疑点不闻不问,另一方面,只根据极有限的村民证言,就直接断定除钱成宇外无第二个目击证人。 不客气的说,一家成熟报社派出的实习记者都不敢这么做。许志永怎么就敢呢? 其次,我们再来说说关于钱成宇的目击证言。这是最早引发舆论关注的爆发点。最早的传言,都说钱成宇看到有几个人按着村长,然后工程车过来把村长压死。所以他的目击证言确切与否,是钱云会事件的核心。 官方显然高度重视这一点。不仅迅速把钱成宇带走控制起来,而且还否定了之前的传言,并给出了官方版本的钱成宇证言;但是这么重大的细节,公民调查当然首先应该反复斟酌官方证言,并推敲程序等方面的疑点,甚至应该设法找出其他目击证人等来检验官方。 可是,再一次,许志永对官方信息不闻不问不回应,只是一门心思要自己找出“真相”来。而且,用的方法极不专业。 1、他没有见到钱成宇本人; 2、他从钱成宇姐姐处听到转述的钱成宇信息。而且,他从钱成宇姐姐的“不在意”等模糊词汇,就推断出“钱成宇可能并不是第一目击证人”。 这个臆测糊涂之极,也极无逻辑。一方面,他没有对钱成宇姐姐证言做核实,也没有找到其他可以支持钱成宇姐姐的证言,另一方面,他就得出结论钱成宇不是第一目击证人。那钱成宇到底是第几个目击证人?还是钱成宇就已经不是目击证人了? 如果是前者,那就与他 “无其他目击证人”的判断矛盾。如果是后者,那钱成宇不是目击证人,他所看到的一切(无论是谋杀与否)都是假证言。也就是说,无论是此前社会流传的“钱成宇看到谋杀现场”的传言,还是后来官方出面拿出的有测谎支持的“钱成宇在现场看到车祸但未见到谋杀”的证言,都是假的。因为钱成宇不是目击证人。 要么许志永根本不懂逻辑,要么他就是在臆想胡猜测。 3、他否定钱成宇最早谋杀传言的是一段录音。这段录音是村民录的钱成宇现场与交警的交谈内容,这段录音他没有交代细节,但是结合媒体报道,只能是上午10:42分村民录的一段1分47秒长的录音。这时距离事发已经一个小时,距离交警到现场也已经近50分钟。 可是许志永在报告里说,根据这段录音,就可以确认钱成宇第一时间跟交警说了什么。原来可靠的证言是这么容易取得的?根据事发后一个小时的录音,就能往斩钉截铁的说,这是钱成宇第一时间说的话?就算真凑巧是第一时间说的,那就一定是最最可靠的证言?钱成宇还活着啊,不需要排查核实吗? 警方敢这么证实证言的可靠性吗? 不敢,他们至少还搞了一个测谎。 可许志永敢。 更别说由于方言原因,对这段录音的翻译存有歧义。也就是说,即使这段录音真能被采纳为证人证言(当然,在证人钱成宇好健在的情况下,任何正常的法治社会都不敢把这段录音当做证言),那也至少得对录音本身的翻译做一个基本靠谱的核查吧? 许志永做了吗? 他后来在一虎一席谈里,把他“反复追问”同一个村民的方法当做一种严谨的方法来介绍。可是,艾未未后来动员了十几个志愿者,几十次校对翻译,最后还出来三个翻译版本。 在所有这些核实工作没做之前,就得出一个“真相”,这只能是许志永的臆想与猜测。  再其次,关于两个保安在现场的细节。 在这个细节上,许志永直接转引了王小山的调查,也就是王小山与保安公司安排的六个保安(四个保安,一个经理,一个队长)交谈得来的信息,严格说,这只能算采访,连证言都算不上。 因为没有经过质询,没有其他旁证,也没有直接的物证,而保安之间又是利害关系,相互之间支持彼此言语实属正常。许志永若要采用以支持自己结论,至少要做最基本的事实认定。 可是,他什么都没做。 他甚至连把王小山的调查信息与官方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做对比的基本功夫都没做。再一次,显露出他对官方信息不闻不问不理睬的态度,从这个细节让人又一次感觉到,许志永确实是为了自己的“真相”而去的。与公民调查团毫无关联。哪怕他盯着这样的旗号。 确实,官方在新闻发布会上,也明确提到郑姓保安下车听到刹车声,隐约见到车压人,然后回他们的巡逻车,后又一个张姓保安下车,到肇事车处查看出事现场等。这些信息都与王小山的信息大体一致,除了报警记录,按照王小山的信息,保安队长以及一个蔡姓保安报了110,但警方对此没有交代,反而特地提起张姓保安当时在查看肇事车的同时即已报警。警方还说,他们的信息都有记录等证据支持。 既然是公民调查团,哪怕还无法直接要到警方所拥有证据(刑侦阶段证据公安可以不公开),那至少张姓保安王小山接触到了呀。让他当场把手机拿出来,核对下他拨打记录,这样简单的核实总可以吧?因为张姓保安报警时,村民尚未围上来,而且交警也未到,那他的报警时间显然只能在9点45分到9点54分之间。 如果核实不对,则保安所有证词必须质疑。 还有一些方法也是能想到的。王小山提到,“事发现场,共有80-100名保安”,作为公民调查团,有质疑官方证据之义务,那么设法去找到当时现场其他保安,或许能得出更真实的细节?如果连其他保安都被干扰寻找不到,只能在规定的地方与规定的几个保安聊,然后还信以为真,那就真成了李承鹏说的双规调查团了。 这些普通人都能想到的,许志永这个有多年经验的公民居然没想到。 在现场保安细节上,他只是非常简单的、在没有任何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他就把王小山之采访信息当做事实使用。 王小山自己敢这么干吗?不敢,因为他说了,他去不是去做结论的。但是,他至少还接触到了这几个保安,作为公民,他是有贡献的。 警方敢这么草率的单根据传言就认定事实吗? 肯定不敢,所以警方对这些保安都做了测谎。 为什么许志永他就敢呢? 关于“事实三”我们的结论 对于此事实,许志永没有任何证据或者证言,此事实描述,全系他的臆测。我们能确定的是: 1、排查其他目击证人存在,许志永靠的是传言; 2、钱成宇现场目击到了什么,许志永靠的是间接信息做的主观臆测; 3、保安在现场的细节,他靠的是来自王小山的间接信息,全都未经核实; 4、官方公布的现场信息,他没有任何质疑、回应。 【我们的总结论】 一言以蔽之,许志永的调查报告,就是糊涂官判糊涂案。 何况他还不是官,他是公民,本应该去紧盯住公权,去核实公安部门所给出的证据、证言。这些公民本分的事情,他一样都没有做。 从他的报告里,我们能看到的是,他到了寨桥村,听了一些村民的言论,又从王小山那听了一些信息,听了段录音,看了些录像;所有这些信息,都没有经过严格核实,然后加上大量的猜测,就得出自己的真相版本。整个调查过程,漏洞百出。 无论在受到公众异议时,他表现的多么悲壮,甚至表态说,“一个人因为说真话就要危机,那就危机去吧”,都无法掩盖他这份报告的致命缺陷:事实是,他的报告只有他一个人的“真相”。 他回应批评时,还说道:有的人不是要事实,而只是想要自己臆想的事实,当事实和自己的臆想不符,要么看不见,要么看也不看就开骂了。 其实他自己最该用这话来反省,为什么当刘建锋的报道,一份更扎实的、更具有公民精神的报道出来后,他会用比质疑官方还要大的多的劲头去质疑、甚至攻击呢? 实际上,他的公民调查,没有对政府证据证言做过一次质疑与拷问,这样的调查,从记者的角度看都不过关,遑论公民调查? 【公民社会应该做什么】 坚持程序正义就好了。 公共事件发生,去逼问,去追问,去质问,去围观….但请别下结论。 和其他过去的公共事件一样,一旦我们幻想能在钱云会案里能直接发现“真相”,就掉入了一个人的“真相”之中,掉入了罗生门。其实,无论正常的法治社会,或中国这样的法治极其落后的国度,没有程序正义,我们能对谁做审判、做惩罚? 所以,许志永这份调查报告恰好是一个机会,让公民社会所有活动家们都停下好好想想,我们究竟应该做什么? 许志永也不必有受挫感,既然一直是对自己有所要求的,那不妨对自己要求再高一些,在接下来的公民行动中,真的能像公民一样行动。 也不必对来自公民社会其他公民的猛烈批评过于抗拒、甚至敌对。这是成为公共人物的第一步,接受大家的挑剔与批评。否则,杜鲁门不说了嘛,受不了热,就滚出厨房。 我相信你和我一样,我们都不会就这么滚出厨房,我们还是都老老实实的继续待下去,老老实实的做一个公民。 
郭玉闪
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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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坤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 总协调人
 

Chang Kun
General Coordinator of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Board Member and Co-founder of Beijing Yirenping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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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艾滋病受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公民健康权利教育,从家乡开始!

首先我们的爸妈兄弟姊妹们支持我们,接着我们的亲戚邻居支持我们,我们的父老乡亲支持我们,最终我们才能见到梦想得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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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686】 「请广传」最无良企业选举──请投富士康一票!

From: CHAN Sze Wan Debby <debby@sacom.hk>
Subject: 「请广传」最无良企业选举──请投富士康一票!



各位:

SACOM提名富士康参与「最无良企业」选举──Public Eye People's Award

今年共有6间企业被提名,现在富士康几乎包尾,只占第5位。

请大家帮忙在国内的网络动员,不要让富士康低票落选。

谢谢各位!

De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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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COM提名富士康竞逐Public Eye People's Award「最无良企业」选举




去年,中国大陆台资电子制造商「富士康」(台湾称「鸿海集团」),有181725岁的富士康年轻工人自杀轻生。富士康为各大世界品牌包括苹果、戴尔、惠普、任天堂、诺基亚、索尼爱立信、摩托罗拉等等,生产高端电子产品。然而,在富士康工作的工人,却在恶劣的工作条件下,日以继夜地工作,才能赚得法定最低工资。工人被逼经常加班工作,精神与躯体承受着工作有形及无形的压力,即使简单如上厕所,都要得到部门主管批准才可放行。但工人的苦况无处申诉,富士康的企业工会主席有指是老板郭台铭的秘书,未能得到工人的信任与认可。


6月,受到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富士康承诺于同年10月加薪,但「大学师生监察无良企业行动」(Students & Scholars Against Corporate Misbehavior, SACOM)11月初的调查则发现,工人的工作条件并无改善,甚至有上万名以「实习」为名,被学校强行派送到富士康的学生工,如同前线普工一样超时加班、轮值夜班岗位,未受相关法例保障。富士康贵为「《财富》全球500强」企业,但违法违规行为,令中华全国总工会部长郭军亦发言批评。

继持续调查之外,SACOM提名富士康竞逐欧洲Public Eye People's Award「最无良企业」选举,让更多人关注富士康工人的境况。

投票网址:http://www.publiceye.ch/en/vote/foxconn/
截止日期: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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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 Sze Wan Debby
Project Officer
Students & Scholars Against Corporate Misbehavior (SACOM)
Website: www.sacom.hk
Tel: (852) 2392 5464
Fax: (852) 2392 5463
Email: debby@sacom.hk
Mailing Address: P.O.Box No. 79583, Mongkok Post Office, HONG KONG

RE: 【权利:3686】 要警惕“社区”被异化--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社区民警驻区制评论

我不赞同这篇文章的观点。
 
公权力在社区(或者任何别的公共生活领域)的存在是正当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它不被滥用。
 
我本人热烈欢迎警察(不是民警!民警是个严重错误的提法,另文阐述)入住社区!

社区自治需要公权力维护。举个例子。警察入住之后,物业殴打业主的现象就会少发生了。
 
 
彭定鼎  副处级保卫科长




 

From: aizhixing2010@gmail.com
Date: Mon, 17 Jan 2011 21:44:09 +0800
Subject: 【权利:3684】 要警惕"社区"被异化--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社区民警驻区制评论
To: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要警惕"社区"被异化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17

 

新年伊始,北京市公安部门开始实施一项新的制度――"社区民警驻区制",要求驻区民警在自己管辖的社区安家,全天候不间断地开展工作。驻区民警要履行"5+X"职责,即除了要做好群众工作、夯实基础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强化社区防范、开展网上警务五项工作,还要"创造性地"开展管理,根据群众需要,提供户政咨询、安全防范宣传等20项服务举措。

警力被派驻社区,体现了中国公安部门近几年把警力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的发展思路,这对于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公民有积极意义。但是,把警察派到社区,并不是新鲜事。如今,我们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社区都可以看到社区警务室或社区警务工作站,其职责与驻区民警并无太大差别。唯一的不同,就是现在要求民警安家于责任社区,驻区民警要全天候开展工作。而为了解决很多民警的家不在责任社区的问题,政府将提供费用解决民警租房问题。

笔者不仅仅关心由此产生的庞大房租费用,更担心社区民警驻区带来的政治隐患。

据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副总队长刘涛介绍,社区民警主要负责开展群众工作、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矛盾化解、安全防范组织等各项社区警务活动,不直接参与警务执法。这是一种违背法治原则的安排:警察不参与警务执法构成失职,而从事一系列社会管理工作则构成越权,因为法律授予公安警察的职责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侦查,而不是社会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包括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等。可以说,驻区民警要开展的群众工作、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矛盾化解、安全防范组织等工作,是法律授权给社区居委会的职权,公安部门无权派驻警察来做。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认为,社区民警驻区制符合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当前首都警务机制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笔者的观点恰恰相反:民警派驻社区,对当前日益脆弱的社会稳定形势毫无帮助;社区民警驻区制不仅不是警务机制改革创新,而且还是社区制度的倒退和中国政治制度的倒退。

众所周知,当前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的缺陷,而由此产生的官民对立、贫富对立、权力滥用等才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直接原因。如果要解决社会不稳定问题,短期看要制约党政机关及官员的公权力,长期看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企图通过警察深入公民之中化解矛盾纠纷、强化社区防范,是对公权力的过分信任,将可能更加激化这一体制矛盾。更何况,现有制度架构中的社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社区联防队、社区保安等正在行使这些职能,再加入驻区民警,将是画蛇添足之举。

而之所以说是社区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倒退,则要追溯"社区"的发展史。

改革开放后,中国国有企业逐渐衰落,传统上包揽生老病死、吃喝拉撒等福利的"单位"不堪沉重的社会压力。而西方的"社区发展"取得的成就,令中国部分学者和官员认为找到了一条解决之路。19938月,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4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希望通过设立社区服务站、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来解决国企改革过程中的福利社会化问题。

90年代,伴随着多次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风潮,政府体制难以承担微观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民政部选择了全国26个城市社区开展"社区建设"试点,希望在居委会辖区范围上建立的社区,承接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后剥离、转移出来的社会职能和服务职能。200011月,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以基层政权建设为主旨的"社区建设"。《意见》不仅对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做了要求,还提出要加强社区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建设。

20058月召开的全国社区建设工作会议中提出,社区要通过提供满足居民需要的服务,担当起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重任,即中国社区的两大功能――为基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进入新世纪,维护社会稳定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政府工作,从中央到各省�市�县、区直到乡和街道一级�乃至重要的事业、企业单位都设置了"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常设机构"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虽然"维稳"陷入了越维越不稳的怪圈,但社区也很难逃脱这个怪圈。2010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指出,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要求居委会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至此,社区的两大功能又演化为三大功能:除了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还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回顾2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中国"社区"的功能有个显著特点:围绕政治需求而设,丝毫不顾忌法律规定。

中国古代即有"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的说法。现行宪法也只把政府机关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区、盟)和乡镇5级架构,乡镇以下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均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国目前唯一一部规范社区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赋予了社区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也就是说,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职责,社区工作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完全由社区居委会自主决定。

但是,从中国"社区"的演进可以看出,政府每当难以承担重任的时候,就千方百计将原本由自己承担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维护稳定等重任交给社区。除了以下文件的方式对社区居委会横加干涉,更是使出了派出机构的方式。如果进入北京市的任何一个社区,都会发现居委会门口挂着由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悬挂的十多个社区工作站铭牌。其中的工作人员,大多由居委会工作人员兼任。社区居委会已经不再是自治组织,而彻底沦落为行政权力的延伸。当北京市公安部门通过社区民警驻区制越权行使社区居委会的社会管理职能时,我们看到的就是警察政治的泛滥以及行政权力漫无边际的延伸与扩张。

当我们谈及中国"社区"的时候,不能忘了"社区"在其发轫之地――西方的情况。二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面临着工业化时代的诸多社会问题,而原本停留在书斋理论中的"社区"概念被发现有助于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所以"社区"慢慢被政治家和更多的学者重视。最终,西方国家探索出通过"社区发展"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联合国在1955年发布的《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文件认为,社区发展是"旨在通过整个社区的积极参与和全面依靠社区的首创精神,来为社区建立一种经济条件和社会进步的一种过程"。

而反观中国,虽然通过社区居委会被赋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而具备法理上开展"社区发展"的合法性,但社区工作一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从未触及"社区发展"问题。任何决策均是中央政府制定,丝毫未顾及社区居民的自主权利,任何参与都成了政府主导下的参与,任何首创精神,也都在于党政机关及其官员。

举例来说,社区民警驻区制涉及到政府机关与社区居民的利害冲突问题,社区居民是否欢迎警察成为自己的邻居?是否希望自己的隐私暴露给警察?这些都需要社区居委会发挥群众性自治的职能,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决策。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完全倚仗公安部门的公权力和部分官员的支持,就得到了全面推行。这不能不说是"社区"的悲哀。

民警驻区,对公安机关来说并不是难事。在对维稳工作高度重视的今天,人手、经费、装备都可以解决。但对于社区居民来说,如果社区居委会被异化为政府的准派出机关,居委会工作人员被异化为政府的准工作人员,那么"社区"将名存实亡,最终沦落为第5级或第6级政府,现有政治体制将被彻底颠覆。在"密切联系群众"的幌子下,不仅每个人的生活隐私都有可能暴露给政府,而且每个人现在还能享受的丁点政治民主权利,也将被政府自上而下的专断决策所剥夺。

因此,对于傅政华局长眼里的"改革创新",我们还是多保持一些警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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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692】 田喜案件及社会影响报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田喜案件及社会影响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


目 录

序言. 3

一、田喜案件简介. 4

二、媒体对田喜事件的报道. 6

三、国内外组织对田喜的声援. 11

四、社会爱心人士对田喜的声援. 15

附1:田喜案件材料. 17

附2:两份网络获得的文本. 19

附3: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辩护词. 21

附4:田喜:法庭最后陈述. 24

附5:我们为什么要关注田喜. 26


序言

随着时间进入新的2011年,田喜已被逮捕5个月了,至今仍没有看到其获得自由的曙光。田喜作为青年艾滋维权积极分子,自2005年来京上学后,为了自己和相同遭遇群体的共同权利,多年来坚持通过各种途径维权,几乎穷尽了共和国法律所赋予他的所有救济手段,然而,迎接他的只是一次又一次的欺骗、迫害、打击乃至如今的牢狱之灾。


23岁的他,由于病痛,衰弱的身体却承受着千斤的重担。网友老虎庙称田喜的模样很像奥斯特洛夫斯基[1],的确,田喜瘦削的脸庞,炯炯有神的目光,坚贞不屈的表情,都像极了影响无数人的名著《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的作者,和名著作者相仿,田喜在遭受生命中几乎不可承受的巨大打击——9岁就因输血同时感染艾滋病、乙肝、丙肝之后,仍然凭着坚强的毅力完整地读完了中学、大学,更为难得的是,田喜并没有因为自己身患绝症而自私自利、偏激嫉世,反而处处为他人着想,一有机会就帮助同样遭遇的朋友维权,为自己,更为大家。


20107月,田喜又一次因上访被关进了北京的一处黑监狱,网友们得知后,自发到黑监狱外围观,终于在当天将田喜救出,然而,黑恶势力们容不得田喜在外面维权,极具法律意识、不肯放弃自己天然权利的田喜们是他们的眼中钉、肉中刺,终于,田喜被当地县委书记的两条短信骗回了家乡——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并最终被投入监狱。


田喜的遭遇决不是偶然的,在整个河南地区,包括其它省市的各别区域,因感染艾滋病而维权的人士们,被迫害、被判刑、被失踪的不是少数,田喜从踏上维权之路的那天起,就注定了走上了一条光荣的荆棘路。田喜的维权之路,一直是相信法律、依靠法律,从当地的驻马店市新蔡县基层法院开始,田喜尝试着起诉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尝试到各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信访部门、国家信访局、各级卫生局、卫生厅、卫生部等几十个部门、部委信访,田喜被这些部门当作皮球一样踢了五年,上边批复“请属地某某某机构妥善处理好此事。”下边则多无话可说,至多一句“叫你给我再上访”然后就是警察机器发威,不是关起来就是监视起来。最终,田喜被激怒了,气愤之下砸了医院院长的办公室,被以“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抓捕。


同时,田喜也是目前愈演愈烈的“维稳”战争的受害者之一,田喜开始维权的2005年之后,正是从中央到各省�市�县、区直到乡和街道一级�乃至重要的事业、企业单位都设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常设机构“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年代。虽然“维稳”陷入了越维越不稳的怪圈,但是大批的无辜公民因为表达正当的利益诉求而被“维稳”体制伤害。据《社会科学报》20105月的报道,2009年度全国维稳经费达到5140亿元[2],中央政府公共安全支出增长幅度达47.5%。有学者公开评价:该数字已逼近全年军费开支,完全可以用“天价维稳”来形容。田喜无非是表达无辜感染艾滋受害群体的正当诉求,可是当地政府却以他“非法上访”为借口,对其实行“包案维稳措施”[3],并在政府文件中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完善材料,予以打击”。


作为无辜感染艾滋病的众多受害者中走进公众视野中的为数不多的几个人之一,田喜身上集合了中国艾滋病感染者们几乎所有的经历与痛苦,正如田喜的代理律师梁小军所说,“关注田喜,也是在关注我们自身[4]”,感谢媒体对田喜的密切关注,也感谢各个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的声援呼吁,我们试图通过总结田喜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媒体的相关报道,让大家进一步的了解田喜,体认中国艾滋病感染群体的命运。


由于媒体对田喜案件的报道浩如烟海,在这里只选取了我们所能检索到的国内外新闻报道,各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们对田喜的声援和帮助,我们未能一一列举,在此表示抱歉。如果您也曾为田喜献过一份爱心,或对我们的报告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告诉我们(Email: aizhixing2010@gmail.com),我们会在下一次的总结中收集进去,待田喜重归自由之日,让我们共同为其欢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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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3684】 要警惕“社区”被异化--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社区民警驻区制评论

要警惕“社区”被异化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17

 

新年伊始,北京市公安部门开始实施一项新的制度——“社区民警驻区制”,要求驻区民警在自己管辖的社区安家,全天候不间断地开展工作。驻区民警要履行“5+X”职责,即除了要做好群众工作、夯实基础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强化社区防范、开展网上警务五项工作,还要“创造性地”开展管理,根据群众需要,提供户政咨询、安全防范宣传等20项服务举措。

警力被派驻社区,体现了中国公安部门近几年把警力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的发展思路,这对于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公民有积极意义。但是,把警察派到社区,并不是新鲜事。如今,我们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社区都可以看到社区警务室或社区警务工作站,其职责与驻区民警并无太大差别。唯一的不同,就是现在要求民警安家于责任社区,驻区民警要全天候开展工作。而为了解决很多民警的家不在责任社区的问题,政府将提供费用解决民警租房问题。

笔者不仅仅关心由此产生的庞大房租费用,更担心社区民警驻区带来的政治隐患。

据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副总队长刘涛介绍,社区民警主要负责开展群众工作、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矛盾化解、安全防范组织等各项社区警务活动,不直接参与警务执法。这是一种违背法治原则的安排:警察不参与警务执法构成失职,而从事一系列社会管理工作则构成越权,因为法律授予公安警察的职责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侦查,而不是社会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包括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等。可以说,驻区民警要开展的群众工作、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矛盾化解、安全防范组织等工作,是法律授权给社区居委会的职权,公安部门无权派驻警察来做。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认为,社区民警驻区制符合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当前首都警务机制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笔者的观点恰恰相反:民警派驻社区,对当前日益脆弱的社会稳定形势毫无帮助;社区民警驻区制不仅不是警务机制改革创新,而且还是社区制度的倒退和中国政治制度的倒退。

众所周知,当前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的缺陷,而由此产生的官民对立、贫富对立、权力滥用等才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直接原因。如果要解决社会不稳定问题,短期看要制约党政机关及官员的公权力,长期看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企图通过警察深入公民之中化解矛盾纠纷、强化社区防范,是对公权力的过分信任,将可能更加激化这一体制矛盾。更何况,现有制度架构中的社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社区联防队、社区保安等正在行使这些职能,再加入驻区民警,将是画蛇添足之举。

而之所以说是社区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倒退,则要追溯“社区”的发展史。

改革开放后,中国国有企业逐渐衰落,传统上包揽生老病死、吃喝拉撒等福利的“单位”不堪沉重的社会压力。而西方的“社区发展”取得的成就,令中国部分学者和官员认为找到了一条解决之路。19938月,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4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希望通过设立社区服务站、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来解决国企改革过程中的福利社会化问题。

90年代,伴随着多次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风潮,政府体制难以承担微观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民政部选择了全国26个城市社区开展“社区建设”试点,希望在居委会辖区范围上建立的社区,承接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后剥离、转移出来的社会职能和服务职能。200011月,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以基层政权建设为主旨的“社区建设”。《意见》不仅对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做了要求,还提出要加强社区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建设。

20058月召开的全国社区建设工作会议中提出,社区要通过提供满足居民需要的服务,担当起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重任,即中国社区的两大功能——为基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进入新世纪,维护社会稳定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政府工作,从中央到各省�市�县、区直到乡和街道一级�乃至重要的事业、企业单位都设置了“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常设机构“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虽然“维稳”陷入了越维越不稳的怪圈,但社区也很难逃脱这个怪圈。2010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指出,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要求居委会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至此,社区的两大功能又演化为三大功能:除了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还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回顾2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中国“社区”的功能有个显著特点:围绕政治需求而设,丝毫不顾忌法律规定。

中国古代即有“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的说法。现行宪法也只把政府机关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区、盟)和乡镇5级架构,乡镇以下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均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国目前唯一一部规范社区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赋予了社区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也就是说,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职责,社区工作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完全由社区居委会自主决定。

但是,从中国“社区”的演进可以看出,政府每当难以承担重任的时候,就千方百计将原本由自己承担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维护稳定等重任交给社区。除了以下文件的方式对社区居委会横加干涉,更是使出了派出机构的方式。如果进入北京市的任何一个社区,都会发现居委会门口挂着由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悬挂的十多个社区工作站铭牌。其中的工作人员,大多由居委会工作人员兼任。社区居委会已经不再是自治组织,而彻底沦落为行政权力的延伸。当北京市公安部门通过社区民警驻区制越权行使社区居委会的社会管理职能时,我们看到的就是警察政治的泛滥以及行政权力漫无边际的延伸与扩张。

当我们谈及中国“社区”的时候,不能忘了“社区”在其发轫之地——西方的情况。二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面临着工业化时代的诸多社会问题,而原本停留在书斋理论中的“社区”概念被发现有助于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所以“社区”慢慢被政治家和更多的学者重视。最终,西方国家探索出通过“社区发展”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联合国在1955年发布的《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文件认为,社区发展是“旨在通过整个社区的积极参与和全面依靠社区的首创精神,来为社区建立一种经济条件和社会进步的一种过程”。

而反观中国,虽然通过社区居委会被赋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而具备法理上开展“社区发展”的合法性,但社区工作一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从未触及“社区发展”问题。任何决策均是中央政府制定,丝毫未顾及社区居民的自主权利,任何参与都成了政府主导下的参与,任何首创精神,也都在于党政机关及其官员。

举例来说,社区民警驻区制涉及到政府机关与社区居民的利害冲突问题,社区居民是否欢迎警察成为自己的邻居?是否希望自己的隐私暴露给警察?这些都需要社区居委会发挥群众性自治的职能,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决策。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完全倚仗公安部门的公权力和部分官员的支持,就得到了全面推行。这不能不说是“社区”的悲哀。

民警驻区,对公安机关来说并不是难事。在对维稳工作高度重视的今天,人手、经费、装备都可以解决。但对于社区居民来说,如果社区居委会被异化为政府的准派出机关,居委会工作人员被异化为政府的准工作人员,那么“社区”将名存实亡,最终沦落为第5级或第6级政府,现有政治体制将被彻底颠覆。在“密切联系群众”的幌子下,不仅每个人的生活隐私都有可能暴露给政府,而且每个人现在还能享受的丁点政治民主权利,也将被政府自上而下的专断决策所剥夺。

因此,对于傅政华局长眼里的“改革创新”,我们还是多保持一些警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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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6日星期日

【权利:3683】 亚太人权:农民领袖钱云会,悲壮一命十四亿


【新世纪特稿2011年1月16日】"匹夫不可夺志"的农民领袖钱云会先生在轮子之下的惨死,是八九年以来的坦克政策持续碾轧的结果,也是从李鹏到习近平等等党国魁首罔顾民生的铁证。从"打土豪分田地"到"大公社大饥荒"到"大征地大拆迁",共产中国一以贯之的害命谋财,以农奴尸骨充当政权基础。1979年,安徽总督万里先生庇护之下,凤阳县的农民领袖、小岗村长严宏昌先生开始了分田维权的农奴翻身之路。1989年,国会委员长万里先生被绑架囚禁之后,农奴又被翻身过去,再次成为被征地被拆迁的炮灰。虽有华夏先哲谴责"苛政猛于虎""赋敛毒甚蛇",虽有孙中山先生倡导"耕者有其田",然而当代一位又一位的农民领袖们,严正学、杨春林、钱云会...被捕入狱。而今,农民领袖钱云会先生刚刚出狱之后,又被惨死在轮子之下。汉源电厂制造了陈滔惨案、汕尾电厂制造了东洲惨案,浙能电厂制造了钱云会惨案……我们不由得悲鸣:李鹏啊你们这些电老虎啊,还要多少人命才能填饱你们的胃口啊?

钱云会一命,价值十四亿人民币

我们先来估算一下,钱云会命案背后的利益冲突有多大?现在的房地产建筑业的地价率占到建筑售价的30%,我们若按10%的地价率来分析圈地106公顷的浙能电厂总投资108亿,其中地价约为10.8亿,即每公顷0.1亿。乐清官府首先是违法圈地,乘着国家规划电厂在南岳镇圈地之时,以土政策在南岳镇之南的蒲歧镇圈地146公顷,建设临港开发区,总地价应为14.6亿,比照前述的地价率。当地有3800人,钱云会竞选村长的目标为争取获得地价赔偿每人10万元总计3.8亿,还不到14.6亿的零头。农民们提出这么一个很可怜的目标,应该是谦卑得不能再谦卑了,而且钱云会一直走依法维权的道路,一个小学文化的农民居然自学了很多法律知识。但是,当地官府开出的地价赔偿是每人一万合计3800万,只是地价零头的十分之一。

钱云会等农民在海滩山林之间世代谋生,半农半渔虽然清贫但也无忧。一旦失去了海滩山林,每人一万够干什么呢?还要承受电厂及开发区建设的炸山填海的纷扰之苦、交通事故之忧,何况今年的通货膨胀率已达30%?农民虽穷好歹也是自由的"地主",一旦失地就要沦为工奴,他们必须割断渔农传统,依旧居住在低矮的农舍里,却要去电厂或者开发区打工,去看工头脸色,这就是乐清官府为他们安排的命运,从农奴转为工奴的身价就是一万元?

钱云会领导村民谢绝了官府的3800万元的赎买,正是体现了"不自由、毋宁死",体现了官府一直教育人民高唱的"独立自由是我们的理想..."。70年前,我们的先辈奋起抗日时惊呼"中国已经放不下一张平静的书桌了!",70年后,我们惊呼"中国已经容不下一个平静的农民了。"

钱云会与徐祥忠之间的利益冲突

那么,开发区总地价14.6亿,刨去官府许诺给农民的0.38亿,还有10亿多到哪儿去了呢?当然,乐清官府在建设开发区之初面临启动资金等等困难,一下子拿不出14亿支付给农民,笔者也并非即使有了14亿就要付给农民。乐清官府本来有很多的好办法,可以成立一个地产公司,可以估算一个较低的地价例如按照钱云会们要求的0.38亿,折算为地产公司的股份,让农民们享受每年的地租分红,岂不皆大欢喜?然而共产中国的事情总是表现出最臭的最坏的最恶的结果,为什么呢?就因为各级官府的权力和利益。

2010年12月31日的《温州日报》发表了一篇《记者调查:浙能乐清电厂建设的前前后后》,一方面说"浙能乐清电厂项目的建成,有望缓解浙江省乃至华东地区缺电困境。",一方面又说"浙能乐清电厂却比浙能兰溪电厂竣工足足晚了3年,寨桥村部分村民无理阻挠土地征用是主要原因之一""南岳镇...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情况稳定。重要的原因是当地村民求发展、求建设...征地程序的到位、及时。""但是,征地工作还是在蒲岐镇寨桥村受到了阻碍。",似乎对比了南岳农民求发展而蒲歧农民不求发展。但是,此文掩盖了事实的差异:南岳镇的土地属于国家规划"官征"、地价有着落、浙能电厂是正规业主,蒲歧镇的土地则是乐清官府的搭车"私征"、地价无着落、临港开发区是一个乐清官府的县乡官僚的"私营企业"。

我们知道浙江省特别是温州市,是中国的私有化的先进地区,但这种私有化也是以地方官僚的权力为依托的。笔者从事国际贸易职业时,曾与乐清县柳市镇的低压电器企业打过交道,稍许知道一点情况,那种半官半私的利益模式。乐清官府的"临港开发区"的利益根本,就是近似于无偿的地价。有了这个根本,乐清官府才能招商引资、当地官员能够获取地块、廉价出让土地。按照共产中国的惯例是按照权力级别分配利益,应该给当地农民的14.6亿地价,假设一下,10亿归于乐清县级官府以上,零头的4.6亿归于蒲歧镇级官府以下,4.6亿的零头0.6亿中只有0.38亿许诺给农民。

农民答应吗?懂得了法律的钱云会等农民当然不答应,一方面依法上访,另一方面拦路拦车以求引起重视。但是这么一来,从北京到杭州的高级官府的官样批文下来,乐清官府总要搞定才能安心发财呀?他们搞了钱云会5年还没搞定,也许已经失去耐心了,面对这位倔强的合法的农民领袖。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和人格冲突,就发生在村长钱云会与镇长徐祥忠之间,因为村长只能代表着人民、镇长可以代表国家。

钱云会命案的"反侦破"思路

钱云会是否死于谋杀?按照刑事惯例应该是先假定为谋杀嫌疑的,因为死者钱云会先生与肇事车夫费良玉先生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这个关系为:钱云会先生代表的蒲歧农民是"临港开发区工程"的失地受害者,费良玉先生因为供应石料而成为"临港开发区工程"的受益者。而且,钱云会等当地农民曾经多次拦阻过往的工程车辆,阻碍了费良玉先生等等车夫行业的赚钱之路。即,钱云会和费良玉都由於乐清官府的推动而处在利益的对立面。至少,费良玉先生平常的跑车受阻,必然存有对钱云会的愤懑情绪。这种情绪在正常情况下若不控制也会成为"误杀"的动机。

此案的费良玉先生,按照共产中国的司法惯例至少改判无期徒刑,可供比照的是刚刚发生在河南平顶山"时建峰非法驾车案"。时建峰先生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悬挂悬挂伪造的军用牌照,驾驶自有重卡运送沙石,逃避了应缴的交通规费368万余元,被判无期徒刑以诈骗罪。费良玉先生是时建峰先生的同行,也是同样的持有伪造的驾驶证行车证、悬挂伪造的"海军华东工程建设局"牌照,碾死一条人命难道不值时建峰逃费的368万元?

时建峰与费良玉同样的伪造证件、伪挂军用牌照,都是因为中国的公安局交通局的苛捐杂税的受害者,都是情有可原的,但是结果还是有区别的。时建峰的逃费是善意的,他逃脱了国家应征的交通规费,降低了石料的运输成本,结果是便宜了接受石料的国家工程,等于是帮工程局节省了应给交通局的抽税,还帮助节省了工程局的报账程序和交通局的贪污程序,反正都是国家的,但即使是这种善意行为还要被判无期徒刑。那么费良玉先生则是恶意的,因为他在伪证逃费之外,还有恶意超重行为:

费良玉先生作为重型拖拉机的车主兼车夫,应该知道超重了会影响到驾驶操控性能、给沿路的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条文诸如"明知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放任这种有害行为",至少也涉嫌了渎职罪、过失杀人罪等等,因为他超载了280%!这绝不是超载20%的多拉快跑。而且,费良玉先生不是在真空中运石头,自他跑这段生意以来,采石场的发货记录、工程建设局的收货记录,都该拿出来对比--他是经常超载280%、还是只有今天超载280%?

费良玉先生还涉嫌以行动玷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荣誉,因为1989年的时候我们知道陆军的重型拖拉机会碾死人,现在海军的重型拖拉机也会碾死人了,难道堂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准备开始洗脚上岸了?长此以往,解放军空军的空中拖拉机也会着陆碾死人了?顺便说一下,费良玉先生持有的安徽阜阳的车牌,也就是公开贩卖的"阜阳车牌",官府的有关部门可以Google"皖K 阜阳 代办",起码可以从费良玉先生的牌照开始挖出特大伪照集团,为国家挽回无数个"交通费损失368万",也避免那些伪照的车主车夫们碾死无数个钱云会,岂非善举?

乐清官府的破案还是反破案?

然而官府却没有兴趣挖掘犯罪团伙。这是因为本该负责破案的官府,1989年之后改变职业为"反破案",例如杀人之后邀请刘晓波先生说没有看见杀人,现在也是碾死人之后邀请证人说没有看见碾死。凡愿作证看见碾死人的,都像杨佳的妈妈一样被失踪了。我们感兴趣的是,乐清官府到底是在事后的"反破案"?还是在事发时的"保护作案"?据说案发之时,守护路面的正是官府派遣的保安或叫"协警"?这些力量系统属于"中央政法委"的二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刑法》管辖的正式刑案以外的"黄赌毒邪"等等,又有个大名鼎鼎的代号"610",笔者返乡探亲的两个月间一直受到他们的监视跟踪,深知他们的功力深厚。

按照普通的人性,"610"协警们看见重型拖拉机碾死人,起码应该上前围观,看到外地车夫费良玉先生碾死了本地乡亲钱云会先生,起码应该出于人性拦截包围肇事者,既不让肇事者违法逃脱、又保护肇事者免遭当地村民的激忿围殴。即使肇事者没有被保安们围住而离开现场,也会有某位围观者惊呼一声"他碾死人啦!抓住他!",呼声以每秒三百米的速度传递,徒脚的肇事者怎能逃脱呢?奇迹是,肇事者竟然能从现场从容逃脱,而且逃入公安局,那么要么就是现场保安们保护的,要么就是现场还有人驾着另一辆车接应?既违背治安维稳的惯例,也违背乡情人性的常理。

奇迹之二,交通肇事者若有起码人性,发觉撞人之后立刻下车查看受害者的情况。一般的都是把人撞飞或者碾过之后,看看伤者是否有救?如果受害者还在车轮之下,那么要么向后倒车要么向前驶出,至少要让车轮脱开受害者的身体。但是,此案的费良玉看到钱云会在轮子之下,竟然既不倒车也不进车,而是让超重280%的拖拉机继续压在受害者身上,我们不由得按照浙江先贤鲁迅先生说的"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国人"--凶徒就是要让钱云会先生"死透"了!维持这个惨状,既留给幕后的业主们看到所布置的任务已经彻底完成,又给当地村民看到依法维权的恐怖下场。如果不是为了这个镜头定格,也就不会有案发前后的千奇百怪。

奇迹之三,从蒲歧通向南岳的公路,重型拖拉机为何逆向行驶在路的北侧呢?正常的应该靠右、行驶在公路的南侧,钱云会家的村落在公路的北侧以北。但如果钱云会被绑架着走在路的南侧、被恶狠狠的推送到车头的前轮下,那么拖拉机就必须行驶在路的北侧,才能如意碾轧。所以,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情景:由于某个原因,钱云会从路北的村里出来,越过了或者被越过了公路的中线,,,被绑架着走在路的南侧。这种事情都是单线联系的,绑架者与驾车者不可能直接约定如何推人轧人,但又必须默契配合,所以必然有个指挥协调的第三者,指定了一个固体标志,绑架者把钱云会推向那个标志,重型拖拉机轧向那个标志。钱云会被绑架着走在路的南侧,被掐住脖子、反扭着两臂,再被猛然向左、推向北侧路面的标志物,脸撞到地上,两臂还处于被扭在身后的角度,若要两臂和脸部缓过痛来、撑地爬起,至少需要十秒钟吧?十秒之内,发动待命的重型拖拉机缓缓轧来。钱云会遗体是南北向躺着、头扭向左方,如果是从后面慢速撞击的交通事故则应该是东西向躺着、头伸向前方。

奇迹之四,图片中重型拖拉机的车头之下的地面有一个干燥的地块,三角形的面积很像是一柄雨伞摊开放在地上的形状。但是钱云会在出村之时是撑着一把雨伞的,所以那个三角形干燥块如果是一柄雨伞覆盖下的,那么此伞非彼伞,是绑架者或者绑架者的老板在下雨之前扔下的?当地人可以回忆那天是早晨几时开始下雨的?如果开始下雨时间不是事发的前不久,那么干燥块就不可能是一柄雨伞覆盖下的,因为一把摊开在地面的雨伞不可能在长时间的下雨后维持地面的干燥,必定是一块硬物诸如三角形水泥板或者铁板之类才能镇住地面,但那样又不可能在事发后被轻易移走。此物要么是平面的,要么高度不会碰到重型拖拉机的地盘,其重量还能在事发后被轻易移走。干燥地块边上的几滩黄泥,象是有人移走标志物时足迹。最里面那个足迹呢?可能是此人移走标志物时,还发现了钱云会身上的重要东西被轧后跌落出来,必须钻下去才能取到,就留下了最里面的黄泥足迹。

现在该做什么?费良玉的安全!

比照没有伤害人命的时建峰先生被判无期徒刑,伤害了人命的费良玉先生即使是无意的交通肇事,至少也该判无期徒刑?以至死缓?但是目前,最危险的环节就是费良玉先生的生命安全。因为费良玉先生若是未被判重刑,村民不服、舆论不止、事态不息;若是判了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型,有可能因为绝望而吐露令人意想不到的细节。即使正常羁押在看守所等等地方,也会"民愤极大,愤怒的其他囚犯为了乡亲报仇"而让费良玉"躲猫猫"。

假如费良玉先生是被布置完成特殊任务的,那么他的动机是什么呢或者迫于什么呢?可能是他既欠下购置拖拉机的巨款,又被拖欠运送石料的巨额运输费。他这样一个外省人,一般不可能凭着自己的能力获得乐清的运输合同,按照惯例,这份运输合同必定是经过了层层转包层层剥皮,运输费用也是层层拖欠,他可能被拖欠很久了,如果敢于停运就丢失了前面的劳务所得,负债经营又难以为继了,家中还有什么原因急等着用钱。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有人胁迫他做"最后一次特殊驾车",就可以拿到大钱远走高飞享受余生。他当然也是不可能想杀人的,可能以为只是按照指令,把某个被推特的人,缓缓的撞击一下教训一下?但是超载280%的重型拖拉机也由不得他了。所以,费良玉先生与临港工程指挥部之间的运输合同的几层转包关系,运输费用的定价和支付的几层关系,都是本案的重要物证,特别是费良玉从谁手里得到运输合同?被拖欠了多少运输费用?

从费良玉的个人情况来看,他不是一个懂得深思熟虑的人,甚至有点头脑简单,这样的人一般想不到贸然行事的前因后果,更想不到江湖凶险连环灭口。所以,此案目前的关键是让费良玉先生享受嫌疑犯应有的人权待遇,应该有强有力的律师团为之辩护、照看他今后的生死。我们再次以鲁迅先生"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国人"--如果费良玉先生在不久的时间内死于非命,那样就很难解释了,即使在监舍内干掉他的多位囚犯,也可能被解释为"出于为乡亲报仇的义愤、法不责众",结果不了了之。

钱云会案的层层官场道道黑手

我们知道,由于中国官府处于信仰破灭之后的尸僵状态,尸体腐烂解体的表象就是各个地方各个行业的官僚可以胡作非为、任意摧残民生。清朝末年,浙江发生了杨乃武小白菜的奇案,浙江省的条条块块的官僚因为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而纷纷卷入。现在的钱云会案呢?蒲歧副镇长徐祥忠、乐清公安副局长沈强只是最前线的被迫接受分配干脏事的执行者而已,获利顶多千万级。他们的上面,乐清县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的官僚们都会学雷锋吗?他们的沉默就是犯罪!他们的乌纱帽,都是当今皇储习正恩在浙江殖民的2002-2007年间批发的,正如习博士主政福建期间对远华案的眼睁眼闭。

乐清的浙能电厂有一个控股约四分之一的大股东,就是李朋鸟之子李小鹏掌控的华能。浙能电厂需要乐清官府的地方服务,所以不能违背乐清地方官僚的利益,所以还要主动维护他们的利益,所以乐清官府能够通过华能,调动朝廷的某些集团成为保护伞。观照汉源电厂、东洲电厂等等各地的电厂建设造成的惨案,就知道与电老虎有关的各级官僚们站在惨案的哪一边了?钱云会案也像其他的维权案例一样,起初当然是不能引起世人关注,维权方依法维权,侵权方继续侵权,矛盾深化从利益侵害发展到人身迫害,最终必须闹出人命才能惊世骇俗,先有高智晟之类的良心文人为之呼吁,后有胡耀邦遗留的良心官僚为之含泪,形成了同情民生疾苦的一方;另一方则是利益纠葛的条条块块的官僚及其附庸笔杆。在局势明朗之前,双方卷入的力量都在增大,直到顽固派官僚集团的图穷匕见,强力压灭良心派官僚,进而全盘碾轧敢于反抗的人民。

钱云会一个小学生成为依法维权的农民领袖,直到以死唤醒世人注意那个小渔村的能否存活?钱云会令得世人敬仰的是他的坚贞不屈的穷骨头硬骨头,谢绝了官府贿买的3800万,就为了讨一个说法,到了拆房卖地的地步。但是,他以合法的村长权力,通过村委会决议把村内的小块宅基地卖给村民换取为人民服务的村务经费,即农民在村内合法转让土地要被当作"非法土地买卖",而乐清官府非法圈占了钱云会们赖以谋生的的146公顷土地却是合法政绩?正如农民车夫斗胆逃避交通费368万元人民币,要判无期徒刑,而导致人民币通货膨胀率达到30%的官府却是"发展有功"弹冠相庆。

钱云会的倔强性格从何而来?

钱氏祖先为越王勾践,至唐朝末年有钱�在江浙保境安民兴办文教,建立了吴越国并获得唐昭宗赐赠的"丹书铁券"。赵匡胤建立宋朝后,吴越王钱�倡导"和平理性非暴力,主动顺服,使得江浙人文免遭兵灾,钱氏得为百家姓第二。北宋覆灭后,华夏文明在南朝之后第二次以江浙为中心,宋室南渡至吴越故土建国,钱氏族人让出杭州宝地,携带着"钱王铁卷"南迁至台州。公元1348年(元末至正八年)十一月,台州盐帮的方国珍首义抗暴,在宁波台州温州一带称雄二十年,保境安民兴办文教。元朝官僚刘伯温等屡次策划围剿方国珍,未能奏效。刘伯温叛元投明后,于公元1368年(明初洪武元年)九月,引明教的朱元璋军队火并台州。支持方国珍的钱氏族人逃往温州,镇宅之宝"钱王铁卷"(即自唐末丹书铁卷开始的钱氏重要文档长卷,又称吴越二王合批简牍)遭乱兵撕裂并抢走了下半卷。

1949年后,钱王铁卷的上半卷由钱氏第三十一世孙被迫"共产"至浙江省博物馆。1998年3月,钱王铁卷的下半卷在失踪了六百三十年之后,在佳士得拍卖行现身拍卖,上有宋元明清四朝的观款题跋。钱云会先生所属的温州钱氏,就是越王勾践至越王钱�的嫡系后裔。旧社会的皇权时代,无论朝廷如何残暴,一个人如果受了冤屈,至少会有他的宗族为之鸣冤,还有保命的"丹书铁卷"。而今的党权时代,诞育了钱三强、钱伟长、钱伟长、钱锺书等等赫赫名人的钱氏族人何在?钱云会难道是钱氏血脉的绝唱?

2009年的圣诞节,和平写作的宪政志士刘晓波先生被判刑;2010年的圣诞节,和平维权的农民领袖钱云会被事故;2011年的圣诞节呢,中华民族摆脱殖民统治的辛亥百年之际,还有啥人被啥样?让我们期待吧。

【本文数据引自网路资料,若有讹误敬请读者指正并协同考订】

(草于2011年元月18日,最后一个月圆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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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ger 于 1/16/2011 10:40:00 上午 发布在 新世纪 New Century 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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