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6日星期五

【权利:4085】 中国精神卫生与人权动态月报(2011年12月)

总第九期 编辑:柳梅  发布: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者按语

2011年即将过去,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仍旧步履艰难。不久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着重作了规定。

从广州传来消息,千万富豪何锦荣被妻子强行送精神病院事件有新进展。事发迄今6年,上周五荔湾区法院重审宣判,改变最初对医院方诊治无过错认定,认为强行住院30天中,广州市脑科医院,在诊疗行为上存在过错,赔偿何锦荣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对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关爱仍需要政府与民间的努力。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自2007年来启动了为家庭特别困难的重症精神患者的“解锁”行动,但实行过程中却遇到了患者医院“解锁”家中“被锁”的困境。

“被精神病”事件一直牵动此次精神卫生立法的神经,大多数精神卫生专家认为“被精神病”的发生,除了与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约束和监督外,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长期缺失有关。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收治精神病人的规范法律,正是立法的缺失,让失去监督的权力,有了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启动精神卫生立法值得期待。

防止“被精神病”一直受到社会强烈的呼吁,如何预防精神病的发生,一直是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致力研究的方向。在我国,预防和康复领域的研究刚刚兴起,尤其是在精神卫生、心理卫生方面,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体系。

在促进精神卫生立法的工作中,民间机构“衡平机构”的努力持续不断,《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12月1日前一日,该机构已就《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寄往致全国人大。

精神病院的封闭管理,对病人对医务人员都不是一个好的设置,利益双方都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比如意大利医务人员就丧失医德,对精神病人实施性暴力,虐待精神病人,将病人沦为他们的奴隶,随意殴打和驱使,残忍的程度令人发指。

一、精神卫生立法动态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吁通过公开司法程序确定精神病人》

近年来,由于我国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点。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着重作了规定。

审议中,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建议,通过公开的司法程序来确定精神病人。

草案有关规定应与民诉法相衔接

列席会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秦瑞在草案审议前征求了包括精神病院、医科大学以及社区中心医院院长们的意见。

杜秦瑞说,我国民诉法规定,确定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需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但在草案中,精神科的医生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民事行为的主体,让医生成为这项权力的主宰,不利于精神科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与民诉法的规定相背。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精神病人,应当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加以认定,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通过公开的司法程序来确定精神病人,可以避免那些没有患精神病的人被无辜送到精神病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杜秦瑞强调。

是否强制治疗应由公正机构判断

草案规定,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或者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这条规定需要很好斟酌。”陈斯喜委员说,最近媒体上报道了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例,有的是家属为了争夺财产或者家庭内部矛盾,使家庭成员“被精神病”。如果规定监护人不同意或者精神障碍者擅自脱离医院,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对出现的这种“被精神病”的情况,这条规定恰恰是不能解决的,相反是给“被精神病”提供了依据,这背离了立法的目的。

对有危害社会的可能,但是其家属又不同意,这种情况怎么来解决?陈斯喜委员认为,需要由专业的机构加公正的机构来共同决定。专业的机构就是医院,从专业上作出一个诊断,这个人确实有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采取措施。但是光专业机构也不行,还应该有一个公正的机构来判断,这个公正机构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其他机构。

用司法手段保护患者人身权利

南振中委员说,根据草案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符合住院治疗情形,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或者患者擅自脱离医院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患者可由行政部门办理住院手续;近亲属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

……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链接: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12/06/11126539_0.shtml)

 

二、近期典型被精神病案件

《千万富翁“被精神病 6年后终判医院有错”》

  广州千万富豪何锦荣被妻子强行送精神病院事件有新进展。事发迄今6年,上周五荔湾区法院重审宣判,改变最初对医院方诊治无过错认定,认为强行住院30天中,广州市脑科医院仍仅凭何锦荣妻子主诉为主,未慎重参考何的母亲等亲属的反对,在诊疗行为上存在过错,赔偿何锦荣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六年前,何锦荣有三家公司,还在广州的富人区二沙岛购有豪宅,身家千万。何锦荣说,2005年12月20日,当晚他坐在家中看报纸,妻子陈燕芳领着两个男人进来,他首先被打一拳,接着被人勒住脖子,然后被铁链锁住。送进广州市脑科医院后,医生吴泽俊对绑在床上的何锦荣进行了对话初诊,并作了诊断记录。

  何锦荣入院记录显示,“2005年12月21日,据其妻子介绍病史,患者20余年前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无故怀疑妻子有外遇,无故骂妻子,打妻子……”,“患者称可能有黑社会人员掌握其妻子把柄来整他,其妻子有外遇”。

  此后,何锦荣母亲等亲属赶来接人,但医院称,只有第一监护人,即何锦荣的妻子才可以办理他的出院手续。

  何锦荣称,他住院后公司经营停滞,损失惨重,更有两家公司倒闭。此外,家里所有金银首饰、值钱的家具等,都被妻子卖光。几天后,他就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他妻子早已将他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随后,何锦荣起诉广州脑科医院,要求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及财产损失50万元。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2009年在广州荔湾区法院重审第四次开庭。法院指定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为何锦荣做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称,“何锦荣精神状态正常,其于2005年12月21日被广州脑科医院收治入院时亦无重性精神疾病。”但意见也称收治医院并未违反法规,但在诊疗行为上存在过错。

 ……

(来源: 南方都市报,记者:海鹏飞,

链接:http://finance.jrj.com.cn/2011/12/21153411885907.shtml)

 

三、精神病人权益

《精神病患者治疗后再被锁 社会嫌弃致“解锁难”》

  12月27日对于槐荫区段店镇某村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史城而言,是个难得的“解放”的日子。得益于这天是其母亲的生日,他身上的铁链和铁锁被取下,有了一天走出室外的自由。

  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自2007年来启动了为家庭特别困难的重症精神患者的“解锁”行动,但实行过程中却遇到了患者医院“解锁”家中“被锁”的困境。记者了解到,以前50%的家属会接患者回家过年,现在只有不到10%的家属愿意接他们回去。

  铁链铁锁锁住41岁男子

  27日,槐荫区段店镇某村村民惊奇地发现,原本锁在家里的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史城出现在了大街上。一位知情者说,“今天是他娘的生日,有很多亲戚来,他要是闹事,亲戚人多能把他再锁起来”。

  村里人说,史城和父母住在村南的两间土房子里。平时,老两口并不敢给史城开锁。由于今天是母亲的生日,史城得到“优待”,身上的铁链和铁锁得以解开,但仅仅是一天。“8点多放开我,过完生日再绑起来。”史城说。

  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生侯君记得,2009年史城来到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时,由于多年不洗头,头发粘在一起成了团,胡子很长,满身都是难闻的味道,已被家人锁在家中十几年。在医院治疗了两个月后,史城有明显的好转,于是回到家中。可他一回到家又被锁上了,“家人和周围的人觉得他还是以前的他,担心他惹事。”

  史城的父亲史山回忆,史城自十四五岁起就“打人,发坏,用木棍给人家锁门,还放过火”,家里不时有乡亲们找上门来“告状”。后来,随着乡亲们找上门来的次数越来越多,史山担心史城继续在村里惹祸,就把他锁了起来,这一锁就是十几年。

  “村里人都烦他,他骂人,想起什么骂什么。”六七年前,史山和老伴带着史城来到村子外面的田地里盖了两间小土屋,这里远离村庄,连条像样的路都没有,进出小土屋必须经过一片麦田。

  在给史城解开腿上的铁锁时,史山的手一直在抖。这位77岁的老人说,“毕竟是自己的儿子,说不心疼是假的,但不锁他出去惹事怎么办?”史城则指着自己的腿说,“就是锁这里,疼。”

  史城看起来很懂礼数,还邀请记者进屋里喝茶,但言谈之中不时有些乱言乱语,说起自己的出生年份,41岁的他说自己生于1980年。他显然已经习惯了屋子里的生活,甚至有些怕冬日的暖阳。

  家人不锁,邻居们都不愿意

 ……

(来源:生活日报,记者,高明兴,

链接:http://news.sohu.com/20111228/n330503329.shtml)

四、评论与思考

1、《让公民免于“被精神病”是立法的责任》

  11月14日,曾被广泛关注的五位“被精神病者”彭宝泉、徐武、陈国明、高作喜、周铭德,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够修改监护制度,建议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提出,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11月15日《新京报》)。

  只有被强制收治过的人,才能体会到在精神病院里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处境。此类“被精神病”案例的发生说明,“被精神病”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病,正在严重侵害着公民的权利,让人们陷于“被精神病”的恐惧之中。“被精神病”案例的发生,除了与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约束和监督外,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长期缺失有关。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收治精神病人的规范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治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导致“被精神病”事件屡屡发生。正是立法的缺失,让失去监督的权力,有了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启动精神卫生立法值得期待。但是,精神卫生立法能否铲除公民“被精神病”的土壤呢?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立法始于1985年,2010年6月公布了草案,其间历时25年,至今仍未出台。目前我国实际存在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缺乏法律依据。就全国而言,目前主要依据的是卫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发出《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个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该指征列举了五类需要强制住院的情形,其中第二类是“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这显然是十分荒唐的,一个正常人如果被强行送去住院治疗,他当然要拒绝。更重要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民“被精神病”的情形缺乏应对举措,对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什么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治疗所带来的痛苦。对这种“被精神病”的情形,立法者必须要给予足够重视。立法者必须要思考,如何避免公民“被精神病”?公民“被精神病”了,相关人员该承担什么责任和后果?

从立法的可行性而言,五位“被精神病者”提出“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权利”和“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的建议是可行的。“被精神病者”被强制收治到精神病院后,也被视为无诉讼行为的人,说话没人信。特别是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赋予他们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他们就有话语权,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精神病”现象发生。相信立法部门如果采纳这一建议,对于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将有重要意义。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记者:孙瑞灼,链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6265910.html)

 

2、《应当突出强调精神疾病的预防》

  □聚焦精神卫生立法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初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认为,草案应当突出强调精神疾病的预防。

  精神卫生预防包括四方面内容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说,在我国,预防和康复领域的研究刚刚兴起,尤其是在精神卫生、心理卫生方面,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体系。

  马力认为,精神卫生预防工作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零级预防,全民族、全覆盖的预防,也就是通过大量的宣传,让大家知道精神卫生包括什么、如何防治等等;二是一级预防,精神卫生流行病的大面积预防,防止出现大面积疾病;三是二级预防,对精神疾病患者早发现、早治疗,防止其发展成为重症患者;四是三级预防,主要针对重症即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儿童青少年心理障碍和老年痴呆等,遏制患者的病情进一步严重,帮助其减少病程回归社会。

  “我认为目前草案在预防方面规定得还不够。”马力委员说。

  “在社区和家庭精神疾病预防方面,草案应当有相应条款来明确。”金硕仁委员指出,当前,随着社会竞争不断加剧,各种心理应激因素急剧增加,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儿童的行为问题、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老年人精神障碍、酒精与麻醉药品滥用以及自杀等问题明显增多。现在有些中学生尤其是面临中考和高考的学生,来自学校和家庭的压力非常大,很多人常把这部分人群的反常现象误认为是青春期的逆反心理在作怪,实际上有很多人已经发展到存在精神障碍问题了。

  对单位心理健康教育加以指导

  “精神障碍预防很重要。”李连宁委员说,现在用人单位、学校、监狱等各个方面都要求开展心理健康辅导,这是预防精神障碍的一个必要措施。

  李连宁委员指出,单位进行精神卫生教育和辅导,应该有一个专业团队。现在有些中小学校把心理辅导室搞得像医院一样,辅导老师穿着白大褂,结果学生一看这样的着装就紧张,心理问题反而更大了。所以,在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情况下,应当设立一个专业机构对各单位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予以业务指导,避免适得其反。

  李连宁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卫生部门应当设立专业机构对各单位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进行业务指导。

  对学生应当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草案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学校和教师应当定期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宋文新来自学校,主要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

  “草案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的教育。”宋文新代表说,“我们学校目前开展的精神卫生方面的工作不是这样措辞的,而是称为心理健康教育,这更加符合现在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的情况,也更容易被老师和学生所接受。”

(信息来源: 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链接: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1-12/13/content_1681778.htm)

五、民间行动与倡议

《衡平机构就<精神卫生法>(草案)致全国人大的建议信》 

全国人大法工委:

我们是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领域法治进程的公益法律机构,长期研究精神卫生的法律与政策,关注精神病人权益,倡导正当程序。2010年10月我们发布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并寄送贵部门。

鉴于:

全国人大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已经确立了具有现代文明意义的立法宗旨: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以上述立法宗旨作为基准,审阅《草案》的具体条文,发现《草案》在实体标准、程序安排、职能配置、资源保障这四大方面,依然存在以下重大瑕疵:

1. 《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在限制公民自主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实体条件上,存在模糊与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这会导致法律在执行中容易产生误解和重大争议。

2. 《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限制、行为能力限制,监护权设置,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理应有司法救济程序,但《草案》不仅未设置司法、或准司法或行政的投诉受理及处理机制,与《宪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也缺乏必要的衔接,这将导致公民自主权连目前既有的司法保护都丧失。

实际上,《草案》设计的复诊与鉴定,都属于医学判断,功能上不可能替代事实查明、利益冲突排除的司法审查环节。

因此,《草案》的程序设计,不仅造成法律上的冲突,事实上也置公民基本权利于丧失保护的险地。

3. 《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存在公权力职能配置不当的情况:公共安全的执法及司法裁判权缺位,导致《草案》授权亲属间有权限制人身自由,使得近亲属间承担不必要的道德风险,导致精神科医疗专业人士不当地代表公共利益,直接行使公权力,同时也行使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裁判权,不仅扭曲我国基本法治体系的既有职能,使医生承担了不当的、过重的职业责任,不利于精神科医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法律结构上,也使公权与私权关系,模糊不清。

比如,对有公共安全威胁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实施住院,基于监护人的同意而住院,是公权关系私权化处理。假如一年后监护人要求出院,撤销同意,而医院不同意的话,则又是私权关系,由医院行使公权力拒绝病人出院。

湖北徐武事件所反映的,是家属与医院就出院问题存在争议,需要有常设的异议受理与处理机制。否则将迫使争议以非常规的方式解决,将导致更大的社会代价。

4. 《草案》在社会保障方面,缺乏对司法资源的配置与方向规划,缺乏司法人力资源的培训规划与资源支持。

草案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了在教育与医疗领域,增加人力资源培训,但严重缺失的司法资源,未见支持与保障,法治方向进程仍令人堪忧。

鉴于《草案》存在的问题,我们强烈建议,国家应当制定为精神残障者提供完善司法保护的长远发展目标,并在此目标和框架下,根据法律的现实可行性,提出近期的立法目标。

以下是我们就《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

一、 非自愿送诊,不应授权非执法人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应由警察依法执行并做记录

草案原文

第二十二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

 (来源:网易博客-契约监狱,作者:黄雪涛律师

链接:http://psychosis2008.blog.163.com/blog/static/105251185201110305224545/)

六、学习与借鉴

《意大利医务人员丧失医德 对精神病人实施性暴力》

据11月16日俄罗斯新闻网报道,意大利警方日前逮捕了罗马一家封闭式精神病医院的医生和五名护士。当地警察局称,这家医院的医生和护士涉嫌侮辱精神病人、对精神病人实施性暴力、在病人需要帮助时逃脱责任和偷窃病人的食物和药品。

在10名被逮捕的人员中有2人是女性。这些人都是意大利国家精神卫生管理局下属的封闭式医院的工作人员,这家医院共有20名精神病患者。目前意大利国家精神卫生管理局已委托19名专家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对这家医院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管理局负责人称,如果调查结果属实,他们将把相关证据移交司法机关,要求司法机关严惩涉案人员。

这10名被逮捕的人员在这家医院中从事着不同的工作,有医生、护士和卫生员。警方认为,这家医院的一些医生缺乏职业道德,而护士和卫生员则玩忽职守,根本不理会病人的要求,给病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根据以前在这家医院治疗的女病人称,医院的医生、护士和卫生员经常对他们实施性暴力,而且工作人员对他们的要求不理不睬,致使一名病人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此外,这名女病人还称,医院的工作人员经常盗窃和诈骗他们的钱物和药品,甚至连水果和饮料也不放过。而且医院的工作人员经常因为他们身患残疾或是精神不正常而侮辱、挖苦他们。

上周在美国堪萨斯州也曝光了类似的虐待精神病人的丑闻。据报道,堪萨斯州一对从事精神卫生治疗工作的夫妇被指控虐待精神病人。这对夫妇将精神病人变成了他们的奴隶,强迫他们发生性关系,并将这一过程录了下来。让人气愤的是,在罪行暴露前,这对夫妇还得到了国家给予的100万美元的补助。

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这对夫妇从1985年起就开始虐待精神病人,到现在为止,这对夫妇至少虐待了14名精神病人。如果病人拒绝他们的要求,这对夫妇会使用更为残忍的手段虐待他们。

2003年在澳大利亚曾发生了一起虐待残疾儿童的丑闻。据报道,澳大利亚一地方福利中心为处罚有过失的残疾儿童,竟然要求他们不停地在铁笼子上爬来爬去。

据在福利中心附近居住的居民称,他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残疾儿童被中心的工作人员用绳子拴在铁笼子上,然后工作人员就要求这些孩子一次一次地在铁笼子上爬上爬下。当这些孩子爬到笼子顶部时,中心的工作人员还会用扫帚把敲打笼子,由于笼子发生摇晃,有不少孩子从笼子上掉下来。有些孩子刚爬到一半就会掉下来,但是在工作人员的威胁下,他们不得不一边哭着一边重新爬上笼子。这种行为至少持续了2-4年。

(信息来源:中国网,文章来源:雅虎科学,

链接http://www.china.com.cn/chinese/WISI/1032289.htm)

【结束语】:

如何预防“被精神病”,在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中,曾是媒体讨论最热烈的立法问题,当此热点降温后,如何预防精神病、如何医治和关爱精神病人、如何减轻精神病人家属的负担,这都是立法工作者继续努力的方向,并且是要求助以立法方式来平衡的社会问题。

国内外先进的经验需要借鉴,反人类、侵犯人权的事例,需要引起立法者足够的关注,以通过立法的方式,防止悲剧在中国继续发生或者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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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4083】 中国拆迁与征地观察(第七期)

 

2011年12月 编辑:青芒     发布: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者按语】中国的拆迁矛盾非常复杂,其原因包括城市化进程带来的问题、农民与市民的期待与现实的差距等长期累积,绝不是一部拆迁条例可以解决。本月,山东、湖北、成都、武汉等地发生因强拆引起自焚事件及浙江村民群体进京控告政府暴力征地;媒体评论:被免职官员复出应向公众解释的程序 ;嗣后,内地公务员首度死于强拆。看看国外,日本:拆迁也温柔,建房租房搬家政府全买单;德国:法律是武器 赔偿金额将被严谨估价。

 

一、典型事件与报道

1、广东乌坎事件暂平息 "乌坎模式"引发关注

 

本月,备受外界关注的广东乌坎事件因官方的让步暂时平息,当地村民提出的多项诉求得到满足。广东当局最终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式被称为"乌坎模式"。乌坎事件因此成为民间评出的2011年中国征地强拆十大事件之首。下面是该事件的主要经过:

 

乌坎是广东省汕尾陆丰市东海镇的一个村,近年来,政府和村委会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贩卖3200亩土地,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农民所得甚少。乌坎村民为此屡次上访无果。

 

9月21日,乌坎村三、四千村民兵分几路,拉起写着还我祖先耕地等横幅分别往开发地块、村内存在土地争议的企业、村委会以及市政府游行请愿,更一度封堵公路。9月22日,汕尾市百多名武警和特警进驻该村,分别暴力驱散正在集会维权的村民,其后矛盾激化,村民围攻乌坎边防派出所。

 

9月29日乌坎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共13人当选,杨色茂任理事长,林祖銮任理事会顾问。

 

乌坎村之后再爆发多次示威,警民发生激烈打斗冲突。其中11月21日上午8点,乌坎村数千村民举行大规模游行示威,有村民打出的"反对独裁"、"惩治腐败"、"还我人权"等口号格外引人注目。               

 

12月9日,汕尾市政府公开把乌坎事件定性为与境外的某些机构、势力和媒体有关系的事件。当天中午,村民薛锦波等五人被刑事拘留,其中薛锦波在被关押了三天后死亡。

 

12月20日,广东省乌坎事件工作组成立,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为负责人。12月21日早上,林祖銮与朱明国及郑雁雄(汕尾市委书记)在陆丰市信访办公室会面。郑雁雄口头承诺,同意为猝死村民薛锦波再进行死因鉴定;两天内释放仍被扣押的三名村民,与承认村民组成的临时代表理事会身份,并承诺不会秋后算帐,村民则取消21日的游行计划。乌坎事件出现转机。随后,被抓的村民被释放,官方承认乌坎村土地转让存在受贿问题、原村委会选举违法等。

 

评述:乌坎事件至今的进展引发了外界的广泛关注,乌坎村民展示的不懈的抗争精神、良好的组织能力和理性的维权方式获得了外界的肯定,而广东官方后期对该事件灵活的处理方式和一定的妥协被外界称为"乌坎模式"。但人们在问,"乌坎模式"能持续多久?它能否推广到全国?

 

(来源:民生观察工作室

详见: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915)

 

2、山东:土地租赁纠纷 致人自焚跳楼

 

12月7日,因为"开发商征地,遭遇野蛮强拆",他的爷爷郭继宽在山东省枣庄市的自家厂房顶上泼汽油自焚。一名男子站在一排厂房的房顶,下面站有数十人,男子突然点燃自己,并对下面挥手喊着什么,下面的家属则开始大声嘶喊。随着男子身上的火越来越大,有人试图爬上去营救,但约30秒后,男子在底下一片撕心裂肺的哭喊声中,从房顶跳到地面。随后,多人上前使用沙土等,扑灭了火焰。郭士龙发在微博上的图片显示,自焚男子多处烧伤,衣服也已被烧得残破。

    昨日,自焚者郭继宽的女婿许先生告诉南都记者,郭继宽自焚源于一块地的合同纠纷。许先生介绍说,2004年,郭继宽与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侯宅子村村委会签订了一块地的30年租赁合同,并耗费大量资金与精力修建了厂房。2010年,侯宅子村却突然要毁约收回土地,双方为此对簿公堂。12月7日,一名庄姓法官带领多人来给郭继宽的厂房做评估,"来了好多人,有二十多辆车"。许先生称,由于郭继宽与家属认为,这只是一桩合同纠纷,不涉及赔偿,没必要做评估,因此强烈抵制。争执中,郭继宽爬上楼顶并泼汽油自焚。许指认,视频中一名站在警车后的男子即为庄姓法官。

    许先生说,郭继宽身上的火被扑灭后,他把岳父送到了枣庄矿务局医院,至今郭继宽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内接受治疗,医生在入院时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现在仍未解除。枣庄矿务局医院IC U的医务人员对南都记者证实了家属的说法,称65岁的郭继宽属三度烧伤,生命体征现已稳定,但尚未脱离危险。

(来源:京华网

  详见: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1/12/201112131212.shtml)

 

3、湖北:农民因抗强拆自焚

 

  12月17日,湖北远安鸣凤镇南门村发生一起拆迁自焚事件,伤者张叶新,男,40岁,鸣凤镇南门村四组人,烧伤面积为20%,目前伤者生命体征正常。事发后,当地政府已责令开发商无条件全面停工,并赔偿相关损失。

目前该县公安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对涉嫌暴力拆迁的公司展开调查取证,并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对此,江西宜黄拆迁案受害者之一钟如九在微博上评论称:"真的不希望再看到有人跟我们承受同样的痛苦了","这种惨剧什么时候能停止,强拆的问题什么时候能解决?"

(来源:财新网

  详见: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11219/105211016398.shtml)

 

4、河北:政府放火烧屋驱赶拒迁居民

河北沧州当局对一个正进行强拆的小区展开新一轮强拆行动。还使用"纵火" 手段驱赶居民。在该小区居住的异议人士郭起真,因健康每况愈下,被迫签下协议搬走。   

   张勇刚忆述,周一(26日)晚上八时许,几辆蒙著车牌的汽车来他们家,20多名手持棍棒的闲杂人员, 闯入室内将他母亲和弟弟绑架送到郊外,同时用土机把房子推倒,还淋上汽油放火。他的姐夫和外甥上前阻止,拆迁人员便进行殴打。消防接报到场后花了约1小时也把火扑灭,可是屋里的所有家俱和财物会被烧掉。公安局方面又称要等消防的鉴定报告才决定是否立案。张勇刚说,公安局说的都是借口,消防现场的笔录里已注明发现油渍,是有人纵火。不过之后正式的书面报告迟迟未出,怀疑消防方面也联同公安局和政府等,互相包庇,让放火烧屋和强拆的人继续逍遥法外。 他说︰"20多个黑社会人员,拿著砍刀、斧,泼上汽油,把我们家烧毁了。火苗当时有三层楼高,去了三辆消防车,用了1个多小时才扑灭。我们现在什么都没有了。消防上面写的有油渍、纵火,消防队今天还没有给我下鉴定,现在他们始终没有给我们立案。"

    另一拆迁户李朝英说,当局强拆的手段越来越卑鄙,最近已有十多户被强拆。包括她们家在内,现在整个荷花池小区只剩下数户没有被强拆,估计在新年前要完全拆掉。   

    另外,亦住在荷花池小区,曾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囚四年的异议人士郭起真,去年中出狱后继续受到当局不停打压,包括一直饱受强拆的危机。贫病交迫的郭起真10月初被确诊心脏血管破裂,随后住院进行手术。   

    关注事件的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负责人黄琦表示,地方政府利用公权力,以及指使黑恶势力对民众的合法财产,进行暴力抢夺的行为经常发生。希望各界民众面对非法侵犯时,不要以沈默应对,而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详见: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1/12/201112300147.shtml)

 

5、吉林:强拆违法 跪求生路

吉林省白城市2011年12月21日150多名职工在ZF办公楼门前的一次上访,大家能够看到上至70岁的老人,下至45岁的妇女,在零下20多度的严寒下从上午8点至10点,最后到下跪,长达2个多小时,但是当地ZF麻木不仁不闻不问,只是派了几个穿着警服的工作人员来看着,生怕群众闹事,这些工作人员不怕冷,因为他们是一波一波的轮流更换看着这些百姓,他们穿的本是我们这些百姓给的衣服。工作人员是人,领导是人,难道为了自己生计而要讨回公道的劳苦大众就不是人吗?就不应该有相关的权利吗?就应该在这冰天雪地里跪着吗?老百姓之所以选择这不是办法的办法,还不是因为百姓的能力有限,百姓无能,难道当地ZF就可以坐视不管吗?

事因:洮南羊毛衫厂成立于1985年,系国有厂办大集体。市ZF在没有上级批文的情况下发出拆迁公告,只是通知近日进行强拆。职工根据法律条文提出要求对拖欠职工的工资、26年集资款、社保问题给予解决,ZF不给予明确答复,一纸公告就想吓退劳苦大众,承诺函只是一张空头支票。全体职工多次到当地ZF要求在法律范围内依法给予合理答复,但当地ZF派人驱散上访人群,撕毁条幅,且本应该为民请愿的父母官副市长暴跳如雷,对上访代表拍桌子,吓得一名女代表当场心脏病复发,试问老百姓的问题就应该用这种"疯狂"的方法来解决吗?几经数日,职工上告无门,最后选择了不是办法的办法,只好跪在ZF门前恳求当地ZF能够尽早解决问题。

(来源:博讯  详见: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1/12/201112291004.shtml)

 

6、北京:官司胜诉反遭强拆

一伙以门头沟区长王洪钟,拆迁办主任石研为首的共产党的败类、土匪,泯灭人性的畜生,他们丧心病狂闯入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光明楼2号楼3单元3号民宅,他们在没有任何手续和证件的情况下将我家偷拆,此事件就在北京市一中院已经判定我们胜诉未满半个月时,有4百多人在2011-12-26突然出现在我家打砸抢,把我80多岁的老母亲强行拉出至楼外,并将我和我妹妹打伤,我的后腰被人狠踢了两脚,被打的耳鸣不止,脸和头部被打,右耳朵现在已经听不到声音了,我家人也是被打的多处瘀伤,导致身体剧痛,并住到医院,期间我们拿出一中院的判别书大声的念,让他们都听听我们胜诉了,但4百多畜生还是扑向我家,不由分说就是一通拳打脚踢,野兽们如洪水一般涌向我家,揪出人,一幢5层的楼房应声倒地,然而我父亲的遗像,骨灰和敬香一并被永远埋在了瓦砾之下,我父亲的忌日就在几天后,我们还说好拆迁的事解决完了就好了,不再担惊受怕,不再受人跟踪,不再受人威胁,但即使是这样平凡的生活离我们远在天边。我80多岁的老母亲为此痛不欲生,好像是疯了似的,嘴里只是一直在念叨着我父亲的名字,还多次哭晕过去,就是万恶的门头沟区政府使得我们失去家园,使我家人痛不欲生。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门头沟去大峪派出所所长李焕成同志及多名警察同志在凛冽的寒风中耐心劝导和积极介入,我们曾经在1天内29次报警,每次都是接警必出警,虽然警察的处境相当尴尬,但至少从个人角度来说他们是好警察。

(来源:博讯 

 详见:http://www.boxun.com/news/gb/yuanqing/2011/12/201112281146.shtml)

 

7、成都:金牛区政府门前冤民自焚

 

12月15日中午两点左右,位于成都市会展中心商圈,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大厦广场,再次发生一起长期喊冤未果,绝望之余访民点燃汽油自焚事件。

    据一位当时去了现场的目击者介绍说:老远就看见一股浓烟升起,飘来很大的一股汽油味。走近看人都萎缩卷曲了,全身黑乎乎的,估计是活不了了。整个过程就十几分钟,来了一辆120急救车把人运走。保安在现场维持秩序,不准拍照,不准围观,不准议论。

    另外一位在广场做清洁的市民证实说:发生的时间是在15日中午两点左右,是位经常在此高声大喊"政府腐败,还我公平,书记出来"的40多一点的中年女性市民。

    一位附近经营地摊的店主说:最近几个月该自焚访民经常出现在政府大厦门前,感觉是有很大的冤情和不满。说要见市长或者是那个领导。而大楼内的官员说她有精神病,叫不要理她,所以广场保安对她态度简单粗暴、不理不睬。

    还有一位也在附近看守自行车的工作人员说;她肯定有很大的冤情。估计是拆迁引发的不满,也有可能是针对哪个领导。说她有精神病,我感觉不像,她若有精神病,哪可能说话那么有针对性,还不混乱,从来不对普通过路人吵吵嚷嚷,感觉还是蛮清醒和理智的。

    截止目前,由于国内网络封锁非常严密,仅有微博短时间透露点滴信息。现场采访也倍加敏感,不愿说的人较多,所以有关自焚者更多的信息无法得到。至于自焚者过去居住在哪里?姓什么叫什么?目前是生还是已经死亡,则无法得到准确地明确的信息。

(来源:维权网

 详见: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1/12/201112170914.shtml)

 

8、昆明:粪水挡不住强拆

 

  昨日11时许,昆明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郑家河村的李大妈,终于在废墟中找到了那只凌晨被埋的鸡。为阻止房子被强拆,该村村民曾在12月13日用粪水泼正在作业的挖机,可现在,粪水也挡不住强拆!"昨日凌晨2时许,我们遭到了开发商的强拆。"该村三户村民表示。据了解,郑家河村村民自2003年起开始搬离,到现在只有三户村民住着。

"有近一百人,拿着梯子强攻上楼,把我们架了出来,随后挖掘机就过来强拆,大概挖了半小时就成这样了。"该村村民李兆兴在废墟上边找生活用品边说。"我和老伴没有其他房子,现在只能在周围搭个棚继续住。"李大妈称。"拆迁补贴是砖房一平米给400元,土基房一平米160元,你说我能同意吗?"李加文在郑家河村有110多平米的砖房和80平米的土基房。

李兆兴称,拆迁赔偿的事情已经在西山区法院立案,并确定于明年1月30日开庭,"现在我们没钱没房,真不知该怎么办。"

昨日16时许,记者致电该地的开发商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聂主任称,接到记者电话她才知道房子被拆一事,具体谁拆的她也不清楚。"公司是和该村居委会直接联系,按照合同,居委会应该把房子拆迁完交给公司。"她说,公司在2008年已支付了全部拆迁赔偿款,新房子也盖好了,很多村民也搬进去住了。

记者致电该村村支书李某,李某在表示希望记者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后就挂了电话。

(来源:生活新报   详见:http://news.sina.com.cn/c/2011-12-30/094223723460.shtml)

 

9、柳州因土地纠纷出动3千警察凌晨进村抓人、打人

 

据广西柳州市柳江县穿山镇新兴屯村村民控诉:

    2011年12月24日凌晨4点多,广西柳州市柳江县穿山镇新兴屯的上空突然升起三颗信号弹,当时全体村民都被惊醒了,出门一看全村三百多户人家都被全副武装的警察团团围住。一陈陈叫门,撬门,破锁,翻墙声惊吓了全部村民。开始抓人了,很快,罗继涛、黄志劝等31名村民,全都被铐跪在球场上。天亮后(大约六点左右),村民们看到他们嘴巴全被封口胶堵死,不能出声,他们中有70多岁智障残疾,身患疾病的几位老人。

     村民们还发现这些警察头上戴着有柳州,柳江,柳城,鹿塞,忻城等字样的钢盔。手里牵着象狼一样的狗,拿着警棍,盾牌等器械,估计三千人左右。村中遍布停着上百辆警车,堵着村中的各个路口,不让村民外出。

    天亮后,村民得以解禁出门。警方宣传车到篮球场,部分村民尾随而至。宣传车前后各有一辆警车跟随,村民想叫警方解释为什么抓人,要求放人。警察防爆队就拿着警棍向村民打,不分男女老少,有不少人被警犬咬伤,多人被警棍打伤,场面混乱。有村民将此画面用手机拍下以留做证据,却不幸被警察当场强抢手机删除照片。

眼看警察人数是村民的三四倍,村民们不敢轻举妄动。有村民打电话向相关媒体报料,耐何市政府下令,广西媒体不得介入此事。

(来源:博讯  

详见: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2/01/201201010355.shtml)

 

二、分析与评论

 

1、 笑蜀:乌坎是中国必须闯过去的一个坎

 

这场角力中,广东高层的判断更接近事实本身,也更接近历史的正确的一边。当下本来就是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时代,社会矛盾和冲突高发,很大程度上都是不均衡的利益格局所致。乌坎事件也并没有例外。村民维权,如他们反复声明的,主要就是维护自己合法的土地权益,而不是政治上的敌对,不是政治上的你死我活。村民们固然也主张民主,也在争取自我组织的权利,而有村民临时理事会这样的自治机构。但这也无非因为民主和自治都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好程序,也还是围绕着利益展开。

由此不难看出,动不动把民间维权标签化、敌对化是何等的简单粗暴、何等的荒诞。而这绝非因为智商问题,只能解释为屁股决定脑袋。什么屁股?卷入利益冲突而成为当事方的地方政府的屁股,这屁股注定了作为当事方的地方政府,不可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而必然以自身利益为最大考量,当然要最大限度压缩对方的利益。标签化、敌对化民间维权,则从来是成本最小而收益最高的选项,因而最为地方政府所乐用。事实上也确实一直管用。

但问题是,现在这招开始不管用了。乌坎事件何以愈演愈烈?主要不是汕尾当局一贯指称的所谓境外势力作祟,而主要是汕尾当局的危机应对方式本身,也就是将乌坎事件标签化、敌对化这个套路本身。它不仅激怒乌坎村民,更重要的是激怒了整个社会,整个舆论。随着利益博弈之水涨船高,公众早已经习惯了民间维权、民间抗争,即民间维权、民间抗争在公众心理层面,早已经脱敏,早已经常态化。相应地,公众对打压民间维权、打压民间抗争的容忍度也就愈来愈低。动不动标签化、敌对化民间维权、民间抗争的套路,因而对公众愈来愈失灵。乌坎事件中,汕尾当局的应对之所以一直为公众为舆论广泛诟病,这是一个根本的原因。

为民间维权、民间抗争脱罪,让民间维权、民间抗争常态化,并相应调整整个利益博弈机制,已经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是必须要闯的一道坎。这个问题上,公众早已经过了河,地方政府却往往还在摸石头,还在视民间维权、民间抗争为触犯自己龙颜之第一大忌。这是引爆乌坎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愿,中国社会转型必须要闯的这道坎,能先从乌坎闯过去。就此而言,何尝不可以说,乌坎村民其实是在为整个中国探路。这探路必须赢,因为,乌坎输不起,广东输不起,整个中国输不起。

 

2、南方都市报:被免职官员复出应有向公众解释的程序

 

  又一次被免职官员悄然复出了,又一次众声喧哗。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被免职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长苏建国已悄然复出。

应当说,苏建国复出还是合乎规定的。按照中办、国办两年多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苏建国从去年10月10日被免去县长职务,到前几天出任与原职务相当的地级市公路局局长,时间已超过一年。既是如此,何以质疑之声仍多呢?

  要知道,那些被免职者,大多是由于失职、失误、失察、滥用职权、处置失当、不作为等导致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而被免职,反响往往极强烈,伤痕尚未平复,被免职者在缺乏明晰、合理的解释下就复出,实在有些难以经得住考问。如今,问责的决定通常是向社会公开的,被问责后的复出难道不是同样应当有个足以说服公众的解释吗?

  也许有人要说,让免职官员复出并非随便,而是有着严格限制约束程序的。的确,按照规定,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若重新担任与其原职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但显而易见的是,上述程序都是内部程序,相关信息只为很小范围的人所了解,而作为多数人的公众却看不真切,监督也难以有效进行。因而,仅有这些并不能解决民意的不认同问题。

那么,安排免职官员复出之际,向公众作解释说服的程序似乎就必不可少:告诉公众相关官员在被免职后对于昔日失职、失误等的认识怎样,有何切实的改变;对于免职后被安排的"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表现或完成得怎样;在新岗位上实绩是如何突出以至于重新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凡此种种,都有必要作出充分解释,努力争取赢得人们的认同。通过解释说服程序,会让相关信息变得公开,不但会避免"悄然复出"给人的不可告人感,还会让复出安排显得不是那么太轻率。

  被免职官员复出,理应让众人觉得复出有理,而非别的。

(来源:南方网   详见:http://news.gd.sina.com.cn/news/20111205/1209313.html)

 

 

 

三、民间行动与倡议

 

1、 民生观察发布2011年国内征地与强拆十大事件

这十大事件分别是:

广东乌坎爆发失地农民群体抗议事件

浙江上访村长钱云会被碾死

江西抚州拆迁户制造连环爆炸案

吉林省长春市暴力强拆活埋被拆迁人

湖南株洲强拆 村民自焚身亡

郑州八旬老太强拆现场自焚 儿子儿媳被拘

官方重处强拆致人伤亡案难阻惨案继续发生

武汉八古新墩拆迁酿血案 拆迁户跳楼身亡

江西省村民遭挖掘机活活碾死

东莞发生拆迁户剪下强拆者人头的事件

(来源:民生观察网

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915)

 

2、浙江村民群体进京控告政府暴力征地拘留村民

 

浙江村民群体进京控告政府暴力征地拘留村民
来自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永福社区村民王子秀等16位村民集体进京,控告地方政府滥用公权力,动用公安暴力强征强拆农民土地和住房,非法绑架拘留恐吓村民,导致村民无家可归,政府非法建小产权房谋暴利的违法行为。

   这些进京访民有王子秀、陆荣平、孙卫勇、李国海、徐玉华、陆荣生、陆莲根、徐健中、徐红华、周水根、阮惠明、徐富根、张明成、邵小园、钱春华、郑春仙等16位村民代表,他们向本网信息员诉说了他们依法拥有的住房和承包地,都被政府非法暴力强拆和强征,又非法建小产权房,从中谋取更大经济利益,却不管村民死活,对不愿拆迁的村民,采取绑架、关押等手段来摧残村民,村民上访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都不理,逼迫进京上访。

    2011年6月1日,公安不断上访控告的钱春华以莫须有的罪名行政拘留3天后放出,获得自由的钱春华于6月15日到浙江省公安厅上访,接待她们上访的省公安厅副厅长郑兴军(佩戴警号是000007)负责接待,对她们反映公安非法参入暴力绑架拆迁问题,郑厅长说:"其实公安干警是不愿意来强拆你们的房子,是政府叫我们公安来强拆你们房屋的,也不愿意穿着便衣非法绑架你们的"。 面对如此回答,村民自知公安不是保护人民群众,而是甘愿充当政府贪官的打手而已。

    村民对政府非法动用警力和雇佣黑社会非法暴力拆迁问题,曾于2010年8月8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政府(2010)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以超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立案审理。

    村民针对本村5000多亩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非法强征搞房地产开发问题,村民只要求地方政府出示合法批准文件,按照规定,征地35公顷都要报经国务院审批,而小小一个街办竟将永福村5000多亩耕地全部占完,拿不出国务院批准文件显属非法,浙江省政府不给村民一个说法,村民希望中央政府给一个明确说法。

(来源:维权网

详见http://www.boxun.com/news/gb/yuanqing/2011/12/201112151044.shtml)

 

 

四、官方动态

 

浙江:青田政协委员傅少武涉嫌一桩非法倒买土地揭穿全国房价最高县城的秘密

 

   12月9日,在投诉村民的指引下,记者在青田县石郭上村村口见到了这块近10亩的土地,这里北望瓯江,毗邻青田著名石郭风景区,是青田县城难得的一块"宝地"。据了解,该地块为石郭上村集体性质土地,土地使用权归属20多户村民。

 据一位洪姓村民介绍,青田很多有钱有势的人早就盯上了这块地,村民开始都是不愿意签字卖地的,后来来了两个搞房地产的老板,一个是王泽厚,还有一个是青田县政协委员傅少武,他们都有一些手段的,想尽各种办法做村民的工作,施加压力,一些村民被迫签字同意卖地。

石郭上村原村主任杨柳彬告诉记者,2003年,青田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府房产)负责人王泽厚与青田县政协委员傅少武(青田城邦置业公司负责人)以建高楼为名,与大部分村民达成协议,以每平方米300元价格收购了该地块中的绝大部分土地,并另外支付村集体每平方米20元。2004年初,石郭上村村委会与华府房产签订了协议。

 随后,石郭上村会计杨南然(原村书记)还为记者复印了华府房产公司与石郭上村村委会签订的买卖土地协议。"当时为了达到私下买卖的目的,王泽厚、青田县政协委员傅少武与村干部向村民承诺,建造28层的商品住宅楼,签订协议起三年内建好,我们被买走土地的户主可以按建设成本约1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回购一套商品房。可如今都快7年了,也不见他们开工建设,这不是骗我们这些农民吗!"投诉户李某气愤的说。

  有知情人做了一个估算,石郭上村这块地当年卖出的价钱不过区区200万元左右,现在的估价至少有近两亿元——与这块土地紧密相邻的另外30多亩地,最高拍出了8亿元的天价,两相比较,石郭上村这块地的真正价值就昭然若揭了。

针对"非法买卖土地"的事实和质疑,青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叶永兵接受采访时表示,石郭上村那块地至今都没有使用,现在还不能认定是非法买卖土地。如果他们动工建设,就会去查处。

(来源:《赤子》杂志   详见:http://www.zgzyff.com/article/show.asp?id=8495)

 

五、法律法规介绍

 

什么是市政代征地:代征地是指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的公共用地。代征地中的"代征"两个字是广义上的"代征",不仅包含着"代征用",而且还包含着"代拆迁",指的是代征用.代拆迁等。

  从地价款定义可看出,政府从建设项目中收取的毛地价(土地出让金)仅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费和土地出让金,不包括代征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费和土地出让金。而代征地取得费用指的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原用地单位的费用,是对原用地单位的一种补偿,并不是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国家)的费用。理论上二者存在如下一种等式关系:

  建设项目用地熟地价=政府收取的建设用地地价款+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费用+代征地征地拆迁费用。

  这里面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原用地者.政府.开发企业。这里的原用地者指的是广义上的原用地者,包括建设项目上的原用地者,和代征地上的原用地者。给建设项目上的原用地者的征地.拆迁和给政府的费用由开发企业来承担;代征地上政府收益免交,给原用地者的征地.拆迁费用由政府和开发企业共同负担。

  2.代征地费用确定方式

  代征地费用的确定按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计算有如下几种方式

  *依据代征地地块现状建筑面积计算

  *依据代征地土地面积计算

  *依据整个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按现状建筑面积来分摊

  *依据整个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按代征地比例来分摊

  这里的代征地比例=代征地占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此外可考虑依据项目地上建筑物面积按代征地比例来分摊,这样做对开发企业来讲,往往不太公平,因为多数情况下,代征地上的费用比建设用地的费用要高。

 

六、国(域)外相关立法与动态

 

1、日本:拆迁也温柔  建房租房搬家政府全买单

 

日本《土地征用法》对因公征收而签订的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凡因国防、公益、公立学校、铁路、电信、水利、灾害防治等可征收之,其征收程序为先由内阁二次认定,依据合同取得的种类与内容,取得权利的时间与附属物之交付或迁移期限,补偿事项等。

补偿的谈判也很平和。居民们都是单独与政府对话,一般分歧不会太大,因为"再开发计划"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计算标准,就连花瓶、家里种的植物等小物件也在资产评估之列。"我家的庭院种植了樱花树,要从它树干的粗壮程度还有树龄等细小的方面入手,进行仔细的计算。""当然,最终交涉的结果是,政府会问:'那你到底想要多少钱呢?''一定不会让你们不满的,补偿金额一定会严格按照法规来计算。'"山田说,再讨价还价,可能也就再追加一点钱而已。最重要的是他认为,这些法规以"不能让拆迁户的生活水准低于现在水平"为基本原则,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包括将来新房的装修、家电等,都是评判"生活水准"的重要因素。

(来源: 网易房产   详见:http://gz.house.163.com/11/0506/17/73CV14JQ00873CN0_3.html)

 

2、德国:法律是武器 赔偿金额将被严谨估价

 

德国法律规定的征地拆迁的程序十分具体。通常必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是征地拆迁前的自由协商购买阶段。根据规定,任何开发商或建筑商都不能直接进入征地拆迁的程序,在这之前必须要采用市场经济最通用的办法,向土地所有者协商购买建设所需要的土地,这就是自由协商购买阶段。在这一阶段,开发商或建筑商必须向土地所有者、地上权所有者说明征地的目的,和提供购买土地的价格。只有在自由协商购买失败之后,开发商或建筑商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入征地拆迁的程序。

法律规定,为了公众利益而被征用的土地,将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赔偿。这是基本原则。具体做法是,地区专员委托半官方的组织—房地产评估委员会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评估,提出征地赔偿额。如果土地主不同意地区专员提出征地赔偿额,也可委托房地产评估专家对其房地产进行评估。也可以向州法院控告,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一般来说,如果两份专家评估报告的赔偿数额相差不是很大的话,法院便会作出倾向于高值的决定。如果两个赔偿数额相差大,法院会指定另一位中立房地产评估专家对该房地产进行独立的评估,以保证赔偿额的公平合理。

(来源: 网易房产   详见:http://gz.house.163.com/11/0506/17/73CV14JQ00873CN0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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