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6日星期五

【权利:1591】 经济补偿与社会保险补偿终审判赔

经济补偿与社会保险补偿终审判赔

一、案情介绍

 谭洁莹于1999年8月10日经人介绍受雇于北大医院劳务部(后更名为北京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高路群,以下简称"劳务部"),被派遣到北大医院的内分泌科实验室助理的工作。与劳务部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期限是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双方明确约定"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养老、失业、工伤手续"。

主因谭洁莹曾多次向劳务部要求为其依法缴纳养老与失业保险未果,曾于2007年8月29日联合27名农民工,主因大家不懂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才全权委托给张志强协助办理,签订了书面《授权委托书》,向西城区社保中心投诉劳务部未给大家依法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法律行为。

后来劳务部数次要求谭洁莹向张志强要回《授权委托书》,谭洁莹坚决不同意。因为,授权委托是公民在法律规定内,依法进行的一种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与干扰。而劳务部屡次向谭洁莹威胁、索要公民《授权委托书》无果的情况下,便联合北大医院保卫处,对谭洁莹进行了一系列的打击报复民事侵权行为,并于2007年9月24日强制停止了工作。随后谭洁莹向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求助,申请法律援助。受其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委派公益网络成员刘明辉教授与张志强共同代理,直到终审结束,全程为谭洁莹提供法律援助。

二、办案经过

2007年9月25日:谭洁莹被停止工作;

2007年9月26日:往返西城区社保中心立养老、失业保险投诉;

2007年10月22日:往返北大妇女如心与刘明辉老师交流并签字;

2007年10月23日:往返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立经济补偿案;

2007年10月26日:往返西城区仲裁委交仲裁费和领开庭通知书;

2007年11月15日:往返西城区仲裁委开庭审理经济补偿案;

2007年11月22日:往返西城区社保中心签字;

2007年12月12日:往返西城区社保中心进行结案签字后到仲裁委员会立社会保险案,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07年12月14日:往返西城区法院为谭洁起诉社会保险案;

2008年1月3日:往返西城区劳动仲裁委领取裁决书终止赔偿;

2008年1月15日:前往西城法院为谭洁莹经济补偿案起诉立案;

2008年1月25日:前往西城区法院为谭洁莹的劳动争议案撤诉,因对方起诉在前;

2008年2月19日:往返西城区法院为谭洁莹社会保险案开庭;

2008年2月21日:前往西城区法院递交谭洁莹的社保案相关证据和代理词;

2008年4月24日:前往西城区法院,谭洁莹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合并审理;

2008年6月17日:前往西城区法院,谭洁莹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合并合议庭审理;

2008年11月20日:一中院谭洁莹终止与社会保险案开庭审理;

2008年12月9日:一中院判决社会保险案维持原判;

2008年12月19日:一中院判决经济补偿案维持原判;

2009年1月5日:收到一中院寄来的两份判决书。

三、判决结果

(一)、经济补偿

 2008年1月3日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部依法支付谭洁莹经济补偿金和50%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务部不服,在15日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敢诉讼。劳务部起诉理由是:问题的关键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所在,劳务部的经营范围是为医院提供卫生护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是在"北大医院"各个科室工作,是"北大医院"为这些人员提供工作岗位,劳务部进行人事管理工作,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一续签,只要"北大医院"各个科室不提出退换人员的情况下,劳务部每年的年初都进行续签劳动合同并用通知的形式告知员工。只有"北大医院"要求退换人员时,劳务部都会提前通知本人并做好工作接交工作,在合同期限内如果有合适的工作劳务部再安排,原则上劳务部不辞退员工。

2007年3月份以后劳务部在清理"劳动合同书"时发现部分人员没能及时来续签,其中就有谭洁莹,劳务部那份"劳动合同书"都签好了,只要员工来签字。当劳务部多次通知谭洁莹来续签合同时还是没时间,到了6月份又通知她,也没来。到8月份劳务部正式通知要求科主任帮助通知谭洁莹能及时续签,9月份劳务部又正式用电话通知谭洁莹来续签,但到了9月21日在电话里她又说"那就不必签了"(主因劳务部只签到2007年年底才3个月的合同),拒绝和劳务部续签劳动合同。9月24日高路群通知科主任一起当面再问谭洁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她还是拒绝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务部让她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也被拒绝签收。我们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中指定她属于第3条:因个人原因"劳动合同"到期,未继续和单位续签。劳务部在当面知道谭洁莹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书"的情况下,立即办理了辞退谭洁莹的手续。事实证明是谭洁莹本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书"并非我单位解除。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即北京市政府第91号令中指出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谭洁莹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经济补偿金不成立。

 劳务部同时认为:这是谭洁莹的心计和欺骗。最后用中国的一句老话作为结束语:谭洁莹是螳臂挡车可笑不自量。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劳务部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我们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劳务部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即第91号令的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拒绝支付谭洁莹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务部无证据证明谭洁莹曾经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至今谭洁莹没有见到《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更不可能在上面签字表明"不同意续订"。

尽管原告在提供的录音中,虽然有谭洁莹"那就不必签了"的话,但是那是有前提的:

1、劳务部不履行法定程序,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谭洁莹;

2、本应该在2006年12月1日之前,劳务部有法定义务向谭洁莹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后来双方一直在原有的劳动合同基础上继续履行,到了2007年9月原告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且态度恶劣,有违"协调一致、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

3、法律规定双方有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从签字之日起至少不得少于一年,而劳务部只许签3个月,明显存在违法。

在2007年9月25日9时的录音中,高路群说:"你懂什么是法吗?""我凭什么非得要给你下通知书啊?" 这也证明劳务部未履行法定程序。

事实上,劳务部就是一种打击报复的行为,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谭洁莹拒绝在上面签字的行为本身,也证明谭洁莹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

谭洁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在此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京劳社资发[2005]77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因此,只要谭洁莹没有主动离职,而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了,用人单位就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在工作交接时没有一次性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要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这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的。

劳务部认为谭洁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情理,同时有没有法律依据。一个来自农村的小姑娘,非常珍惜在北大医院的工作,让她放弃平均每月1422.70元的相对较高的工资另谋职业,这是一个很大的打击,也因此患病。

高路群在法庭上反复强调培养了谭洁莹8年,却只字不提谭洁莹在8年中的贡献。基于报复谭洁莹带领27位农民工投诉劳务部未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而强行终止了劳动合同,还不承担法定的经济补偿义务,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可见这是法制进程中的一股逆流。高路群一贯蛮横霸道,高压强制,不懂得农民工也是人,也有作为人应有的尊严和权利,即使在法庭上也用蔑视谭洁莹的口气说话,多次诋毁谭洁莹的人格,这是创建和谐社会中极其不和谐的音符,也可见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实力相差何等悬殊!

正因如此,在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才倾斜性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司法的天平才会向弱者倾斜,法律不能容忍用人单位如此报复勇于主张权利的劳动者。因为每一个人主张权利,都在客观上推动了法制进程,受到报复者因此而做出了牺牲。谭洁莹就是其中的一个,她已经牺牲了宝贵的工作,不能再让她得不到补偿。

2008年9月5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但被告仍在原告处继续工作,故应视为原、被告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原告在2007年9月24日作出与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被告虽对此表示不同意,但此后其未再至原告处工作,工资支付亦截至该日,故应视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根据被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原告称解除劳动合同系被告提出一节,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07年9月24日终止,此后原告无义务继续支付其工资,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07年9月25日至30日的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原告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且被告的请假原因为"外祖父病重",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探亲假工资及往返交通费的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有关一性失业生活补助费的请求,因被告已另案起诉要求原告补偿设也保险金,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北京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支付被告谭洁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万一千三百七十八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五千六百八十九元,以上共计人民币一万七千零六十七元。驳回原告北京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之诉讼请求。驳回被告谭洁莹其他之反诉请求。"

关于请探亲假,谭洁莹请假履行了手续,高路群说应当向劳务部请假,谭洁莹没见过此规章制度,高路群也没有证据证明此项制度公示过。既然批准了休假,扣5天探亲假的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谭洁莹的外祖父随谭洁莹的母亲在一起生活,并提交了证据证明,而且谭洁莹的《请假申请》"特请探亲假5天"。按国家法律规定,谭洁莹拥有探亲假的权利,就应当依法享有探亲假的相关待遇——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和劳务部负担往返路费,因《劳动法》实施以后,都是劳动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仲裁与一审法院都没有支持,显然是区别对待、歧视农民工。

 随后高路群又在15日内提起了上诉。

 2008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与谭洁莹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但谭洁莹仍在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继续工作,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在2007年9月24日作出与谭洁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谭洁莹虽对此表示不同意,但此后未到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工作,工资亦支付到该日,故应视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应根据谭洁莹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称谭洁莹欺骗单位造成劳动合同未能续订一节,未向本院提供成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入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院判决了"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称谭洁莹欺骗单位造成劳动合同未能续订一节,未向本院提供成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支持和保护了谭洁莹的合法维权行为。

(二)、社会保险补偿金

2007年8月29日谭洁莹主动联合27名农民工向西城区社保中心投诉:劳务部未给劳务部476名(西城区劳动监察2007年1月5日监察结果显示)外地农民工依法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累计数百万元人民币,后经社保中心调和,劳务部承诺补缴,27名农民工撤诉。

劳务部拒不在法定程序和时效(60日)内履行补缴保险的法定义务,其中包括谭洁莹在内的12名工人只好到西城区仲裁委员会申诉,经审查不予受理(因法规规定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之内)。

一审开庭时,劳务部诉称只同意补缴,不同意补偿。从2007年8月29日投诉,2007年12月31日劳动关系解除,再到2008年5月6日起诉,2008年6月10日第一次开庭,2008年9月5日合议庭再次开庭,劳务部高路群一而再,再而三的辩称只同意补缴。

2008年9月5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未完成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被告在欠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情况下,应支付原告养老保险损失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补偿的数额由本院依法确定。原告称其工作期间,被告每月扣除7元失业保险金一节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支付原告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四千三百八十一元四角七分。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支付原告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千五百四十八元。

被告北京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随后,高路群又在15日内提起敢上诉。

2008年11月20日9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双方争论的焦点落在社会保险是补偿还是补缴?高路群坚持补缴,但对补缴的时间还是含糊其辞。

我方辩护:依据京劳险发[1999]99号《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 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从2007年8月29日开始投诉,到2007年12月31日劳动关系解除,再到2008年5月6日起诉,2008年6月10日第一次开庭,2008年9月5日合议庭再次开庭,劳务部高路群一而再,再而三的辩称只同意补缴,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如果,高路群有诚意解决问题,为什么至今拖着不办?她唯一的目的——就是拖延时间!因为,法定程序规定:二审法定审理时间是在6个月内审结,工人们胜诉后高路群还可以不执行,二审法院在三个内把相关卷宗转到一审法院,工人们只好在一年内去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厅在一年内执行完毕。

同时,高路群的这种违法行为,实施成本较小而工人们要讨回自己的权利成本过大,实力悬殊,还得面临司法是否公正。法律说,劳动者有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没有说不给缴纳时用人单位会受到的什么样的处罚?而且劳动部门接到投诉也不认真处理这就给用人单位以违法的胆量。而讨要权利的法律程序又给了高路群的信心。

这样,高路群的目的就达到了目的——拖死工人们!

有了胆量和信心,还怕什么?

2008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谭洁莹缴纳社会保险。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未完全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真诚洁护劳务服务部在欠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情况下,应支付谭洁莹养老保险损失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直到2009年1月5日谭洁莹才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邮寄的两份(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补偿)判决书,2009年1月22日,谭洁莹找到劳务部高路群,不但没要回相关案款,还受到了高路群的谩骂与讥讽,并嘲笑地说:找法院要去吧!

这便是造成农民工被侵犯的这种现象蔓延的根本原因。所以,很多农民工不愿走自我维权的道路。

四、本案的意义

(一)、本案的结果具有公益性质和示范性效应

首先,谭洁莹勇于维权的精神是值得倡导的。因为农民工权利意识的觉醒难能可贵,这个外表瘦弱的女孩为所有农民工树立了榜样。实践证明,权利是靠争取的,只有勇敢地站出来维权,才能赢得作为人应有的尊严,才能遏制违法现象的蔓延,从而促进法制建设。

谭洁莹所采取的方式也是值得倡导的。因为依照法定程序寻求法律救济是最佳途径,这体现出普法的成果和公民对法制的信赖。随后共有12名农民工联合起诉了社会保险补偿金人均约5000元,从而引起了一个较为深重的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北大医院劳务部有近千名中所谓的"临时工" ,分布在门诊部、第一住院部、第二住院部、第三住院部、北大男科医院等所有病房、膳食科、食堂、后勤部、甚至120急救车的部分驾驶员等等,我们从八十年代起,都一直默默无闻地为北大医院辛勤地劳动,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和法律的健全,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的帮助或补偿,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人类为谋求经济安全,藉互助和自助的力量,以解决其经济不安全的问题。基于社会及国家对人生存权保障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定的需要,产生了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劳动者劳动风险的强行保险制度。这使得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和保险性的双重性质。即社会保险是以推行社会政策为手段的一种保险经济制度,它通过保险方式来解决政府推行社会政策所谋求的问题,以达到在特定事故发生时,能给予劳动者最低生活保障的目的。因此它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具有强制性、福利性、非营利性等特征。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京劳险发[1999]99号文《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共同缴纳,以及缴纳的标准,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和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有法定义务为每一位农民工向社保基金交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那么,北大医院劳务部有近千名中所谓的"临时工",就拖欠农民工仅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就达500万之多。劳动行政、执法部门是视而不见还是漠不关心?对于农民工的投诉,实施玩太极、踢足球,扯皮推诿,拖而不决,办事程序繁琐、复杂,使极其简单的拒缴社会保险(还是法定义务)——案情复杂化;而高成本、低效率。

谭洁莹从2007年9月24日失去工作,直到2009年1月5日才收到发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特快专递《判决书》,2009年1月22日在要不到判决案款的情况下,谭洁莹只好向法院申请了强抽执行,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把钱领到手?

(二)、给予劳动者的自我维权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1、团结权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的个人力量是很有限的。劳动者相对于雇主而言,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只有团结起来或组成中间组织(包括NGO或法律援助)进行沟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谋求经济和政治地位的改善。因此,劳动者的团结起来的权利显得非常重要。团结权的具体表现就是允许劳动者自由结社和组织在一起的权利,是劳动者通过自愿的原并通过一定的选举程序,组成代表团体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工会代表权是结社权的延伸。但中国工会的独立性不够,它依附于政府或企业,因此,应该瓦解或独立出来,充分实现其真正代表劳动者的权利。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症结就在于农民工本身缺乏权利意识,没有形成自己的组织,进行有效地组织起来,并得到法律的认可,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形成与雇主进行对等抗衡的力量,起到保障农民工权利的重要角色。

2、谈判权:

要想拥有谈判权,首先要从法律上允许劳动者拥有自由结社权,其中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成立劳工联盟的权利,以及参与国际劳工同盟组织的权利。组织工会权及集体谈判权也属于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中组织工会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自由结社权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国际劳工组织一向特别强调对工人自由结社权利的保护。

只有该工会充分代表工人利益,工人代表可以充分接触工人,并就工人关心的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安全卫生等劳工问题与公司管理代表进行有效的协商,争取工人的基本权利。

3、罢工权:

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基本构成。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

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

    集体谈判是罢工的直接目的,罢工则是保证集体谈判的主要手段。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也难以实施。

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

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

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的集体争议权的基本内容。

虽然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但是中国法律是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明确没有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不仅表现为国家不鼓励罢工,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是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制止或避免发生罢工。

 

(注:此案由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兼律师刘明辉、公民代理人张志强共同代理)

                                                        初稿:张志强 

 

                                                         200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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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1589】 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

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

           

2009年2月5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在网站上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就其中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吹风,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我看了后的第一反映就是:中国的法律一直在倒退,而且违背上位法。

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和法律的健全,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的帮助或补偿,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人类为谋求经济安全,藉互助和自助的力量,以解决其经济不安全的问题。基于社会及国家对人生存权保障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定的需要,产生了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劳动者劳动风险的强行保险制度。

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联合国成员国,应当主动、积极、自觉地履行和遵守《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政府自己所签署的国际公约,特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我们《宪法》也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自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实施以后,就没有农民工这一说法,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该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是强制性的,而且是法定义务。这使得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和保险性的双重性质。即社会保险是以推行社会政策为手段的一种保险经济制度,它通过保险方式来解决政府推行社会政策所谋求的问题,以达到在特定事故发生时,能给予劳动者最低生活保障的目的。因此它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具有强制性、福利性、非营利性等特征。

同时,社会保险应该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实行部分积累方式,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1999年1月22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再一次强烈地要求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和范围。

本人一直以来都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因为,我一直都有自己的土地和农村户口。我从15岁就开始外出打工。"农民工"一词是2002年来到中国的首都——北京时第一次听到,后来在北京市相关法规和地方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农民工"相应权利。最早是1986年京政发127号《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后,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发给。"

时间过去了20年,中国改革开放30年了,劳动者(农民工)的权利每愈况下。特别是《宪法》,以及其他法律里的法律条款莫明其妙的都不见了,或者被篡改了。

例如: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劳动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却没有具体的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明文规定。

最早的1951年2月23日通过,于26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乙、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在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者在"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依法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直到生命的尽头。

奇怪的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单位缴纳的19%不在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个人缴纳的那一部分才属于自己的,从而再一次打击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这里,国家和政府首先逃避法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让劳动者觉得原来养老保险是自己缴纳的那一部分。所以,很多劳动者并不主张主动缴纳社会保险,更多的是关注工作的稳定性、加班费与工资的如实足额按月发放,似乎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等主要地方统筹实施,而且是在县级以上的城镇户口,不针对农村户口,以及巨大的城乡差异和国家统筹的保障制度缺失,农民工如果回家,这笔钱也不知道转到哪里,保险关系就无法转移接续。同时,用人单位缴纳的那一部分"贡献"给了地方社保,保护了地方利益,养了当地人,而当地人还在歧视、排斥外地人。

而在世界金融危机,企业破产倒闭、2000多万农民工失业、每年有600多万大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每年又有800多万以上的农村新生劳动力在四处寻找工作,居然提出《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很显然是不合适宜的,有点像三岁小孩的智力。同时,"农民工"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界定,它是一个歧视性的规定,以及国家对养老保险的投入、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如何处罚以及责任等等违法后果没有规定。

同时,中央财政的导向还是在无限的城市扩张,4万个亿的财政投资看不到农村、农民、农业上的投入,想不让农民进城都不行,大学生毕业后想到农村去发展都找不到事作,找不到方向。

我认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是什么?是歧视!是空话!是画蛇添足!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

这就是:中国的经济在高速地增长,而我们的法律却在快速的后退!

我们唯有消除户籍歧视、地域歧视、政策歧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才有希望看到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我们才能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以及长治久安!

                                            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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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星期四

【权利:1587】 Fw: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on China Recommended Ques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From: CHRD
Sent: Friday, February 06, 2009 3:15 AM
To: CHRD
Subject: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on China Recommended Ques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CHRD)  

Web: http://crd-net.org/  Email: networkcrd@gmail.com
Promoting human rights and empowering grassroots activism in China 

 
 

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on China's Human Rights
Geneva, February 9 and 11, 2009

What Questions to Ask,
What Recommendations to Make

An Easy Guide for Participating Member-States, Other Stakeholders and the Media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CHRD)

Directions:

For participating diplomats and delegations of UN member states 

This guide facilitates your participation in the "Interactive Dialogue" with China during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HRC)'s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 of China on February 9, 2009.  It is prepared on the basis of documents compiled by th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and CHRD's own submission to the UPR Working Group.  In this guide, we also try to respond to China's National Report submitted to the HRC (A/HRC/WG.6/4/CHN/1,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National Report) for the purpose of the UPR. We have included in this list some of the most concerning areas of human rights, where improvement is wanting, and in which the Chinese state has reported "progress" in its National Report.  We have tried to make each set of ques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concise and brief so they can be presented within the two minutes allocated to each delegation willing to speak during the three-hour session.

 For NGO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This list can assist you in your efforts lobby the delegations from your own countries or delegations from other states, to make sure that they ask good questions about the human rights problems in China and make useful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media  

Reporters can ask the Chinese delegation attending the UPR in Geneva, or the spokesperson for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in Beijing, to answer some of these questions.  Reporters can also ask press secretaries or spokespersons from their own governments whether they are going to ask some questions or make recommendations from this list.       

The ques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presented in this memo do not reflect the serious concerns of CHRD alone. They are the result of a synthesis of relevant UN documents compiled by the OHCHR, those produced by UN treaty bodies and special procedures and from other stakeholders, as well as CHRD's submission to the UPR working group. They are organized under 16 areas of serious concern about violation or lack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reas of Serious Concern:

1. Respect to human rights principles and integrity of human rights

2. Protec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s

3. Protection of freedom of the person and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4. Torture prevention and complaint procedures

5. Right to life and the death penalty

6.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7. Workers'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just and favorable conditions of work

8.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and female children

9.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human trafficking

10. Freedom of speech and information

11. Freedom of religi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eaceful assembly

12.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and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

13. Health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rights

14.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15. Right to education

16. Minorities and indigenous peoples and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the cultural life of the community


Full text of this memo is attached.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CHRD) is a non-political, non-governmental network of grassroots and international activists promoting human rights and empowering grassroots activism in China.  CHRD's objective is to support human rights activists in China, monit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s, and assist victims of human rights abuses.   CHRD advocates approaches that are non-violent and based on rule of law.  CHRD conducts research, provides information, organizes training, supports a program of small grants to human rights activists and researchers, and offers legal assistance.

Please feel free to use CHRD information, and please attribute it to CHRD when you do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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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权利:1588】 冉云飞:抗议是一门公民课

冉云飞:抗议是一门公民课

http://ncn.org/view.php?id=74013

抗 议者说温家宝是独 裁者,而且说温家宝说谎,这恐怕是无法辩驳的事实描述。有朋友说,说温是独裁者是不明中国政体,温只是个政务官。温是政务官不假,但温是没有竞争的政府之 总理,一党独大一党专政下的党员,关键他还不是民选的,这一切注定了他难逃独裁者的责难。温撒谎既有他个人的问题,也是这种政体机制决定的,撒谎的问题对 于中国官员来讲,不是个道德谴责,而是事实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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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英国民众抗议英国政府时所扔的鞋子,当哪一天中国人能这样抗议政府,扔大量"解放鞋"而不受非法之惩处的时候,中国人就"解放"与自由了。

  

  在我们的国家有许多常识被遮蔽,譬如政客也好,政治家也罢,都是官员,他的必修课之一,就是有风度地面对民众抗议。可 惜前天温家宝在剑桥演讲所遭遇的抗议者扔鞋子事件,他发表的那番讲话,不仅没有风度,而且缺少抗议者对他的日常训练。国外的民众不是你想炒回锅肉时特意安 排的北川民众,也不是中国驻英使馆里看你包饺子时的属下臣民。至于外交部那没有风度和教养的发言,动辄上升到阶级斗争和意识形态,以一种暗含威胁的态度, 来表达一个国家外交辞令和展布形象的做法,由来已久。要说对中国的国家形象有所伤害,那么外交部是当之无愧第一损害者和不及格的表演者。

温 家宝被抗议者扔鞋子的事件,有许多种解读,其中包括从布什和温家宝被扔鞋子的事件来看此间的差距。这是个不错的认识此一近乎相同事件的角度,可惜论者没有 将问题说清楚。布什受到鞋子袭击后,脸上似乎没有什么反应,说的话更是轻松幽默,"我猜那是双大号鞋"。而温家宝则脸挂严霜,随即便是一阵意识形态的高空 轰炸,"老师们、同学们,这种卑鄙的伎俩,阻挡不了中英两国人民的友谊。人类的进步,世界的和谐,是历史的潮流,是任何力量阻挡不了的。请让我讲下去。" 一个抗议者扔一双鞋子,当事的政客(哪怕是政治家)如此反应,正好反应出民主与专制制度下政客的不同。而被领事馆组织去的华人,以及哪怕自动去的华人留学 生的长时间鼓掌,如果是真实的内心反应,我认为他们也是缺少民主政治训练的人。如果不是真实内心反应,只是情绪化的打气和完成政治任务,那当然也算是一种 不够高明的表演。

民主政治制度下的领导人,是经过选民选举、辩难、抗议等程序训练出来的。他 们不称职,会被选民用脚投票选掉;他们死猪不怕开水烫式不答辩、不解释相应的质疑,那么他们就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如国会议员的质询;他们不会因应相应的抗 议,不会有风度地面对抗议,那么他们就不会是一个合格的领导人,民众不会选出这样的领导者。换言之,抗议对于欲参加政治活动,想当政客或者政治家,想当官 的人来说,绝对是一门永久的公民课之训练。因为越是民主的社会,越是有许多方式的抗议活动不时发生,这是民主自由社会的常态。民主社会的政治家推出一套政 纲来,没有反对的声音,没有不同意见,没有不同的声音,那才是咄咄怪事。因此那种动辄嘲笑民主社会的领导人,走到哪去,都会有人抗议,实在是非常浅薄愚昧 的看法。就像那些看到别国议会议员吵架(乃至有少量肢体接触),反而歆羡自己国家的"人大代表"一致通过,没有任何人反对的声音一样,这只是愚民教育的结 果。议会里的议员在会议上吵,有效地避免警察到街上去抓捕民众的抗议,更有效地阻止了民众和平示威被军队开枪射杀的悲惨命运。议会里的议员互相吵架、辩 难,充满制衡的国家,是很少发生如上悲惨事件的,你是喜欢议员在议会厅里吵架呢,还是你一合法抗议警察就来抓捕你甚至痛殴你乃至枪杀你呢?

 

我 不认为扔鞋子是抗议温家宝的最佳方式,也不认为这样得体,但抗议者行使抗议的权利不应受到剥夺。至于抗议者是否扰乱公共秩序,相信英国警方将会秉持英国法 律来处置,不会对抗议者关黑屋子,不会给他办学习班,不会无辜给其罗织罪名,更不会使抗议者无辜消失,哪怕他抗议和反对的是一国总理。抗议者说温家宝是独 裁者,而且说温家宝说谎,这恐怕是无法辩驳的事实描述。有朋友说,说温是独裁者是不明中国政体,温只是个政务官。温是政务官不假,但温是没有竞争的政府之 总理,一党独大一党专政下的党员,关键他还不是民选的,这一切注定了他难逃独裁者的责难。温撒谎既有他个人的问题,也是这种政体机制决定的,撒谎的问题对 于中国官员来讲,不是个道德谴责,而是事实描述,这样的事不胜枚举。有朋友甚至说温撒谎是他的言论自由,这种说法简直把我雷倒。别说温是政客,他所说的话 影响到许多人的利益,甚至有时生死攸关,就是一个普通的人撒谎,而这谎也危及到他人的利益,恐怕也不能用言论自由来推脱。

让我套句意识形态术语:学会抗议要从娃娃抓起。家庭教育中,要有给孩子说不的空间与教育,学校教育不应只培养听话和知道一种答案的学生,更不能把学生反对老师的看法视为刺头对老师的不敬。要言之,一个健康蓬勃的社会,很多事情不会只有一种答案,很多事情不会只有一种声音。没有谁的意见天生不受质疑,没有谁的看法一直不受甚至不能反对,自我颂圣的"伟光正"想法应该送进人民抗议的火葬场。 那么我们中国人为什么对官员一般不敢持反对意见呢?一来你不敢反对;二来你不知反对;三来你没有反对的渠道;四来你反对了会抓判刑,甚至让你消失,如此等 等,当然抗议的声浪就会减少。民众只有腹非,迫不得已只有依靠偶发的群体事件来达到一定的目的,大规模的民意诉求得不到有效的声张,整个社会缺乏减压机 制,像一辆车子没有减震器,那将会面临一种可怕的结局。要言之,民众合法抗议是一种减压机制,是一辆车子的减震器,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政治生态,破坏这样的政治生态平衡,将会带来没有理性预期的社会后果。

虽 然温家宝被扔鞋子事件,宣传机器依旧遮遮掩掩地不准评论,不准做详实报道。网络也受到许多限制,但温家宝被扔鞋事件还是迅速地通过各种途径为国内的网民所 知,在这个时代任何要想遮掩许多信息的做法,必然伴随着意想不到的损失,比如公信力。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官方会继续因为自己的公信力的丧失而买单。既 然如此,那么有效的方式就是允许民众合法抗议,而官方也应该视抗议为一种民意表达的常态,视为一种正常的政治生态。民众有合法的抗议渠道,官方不用高压来 对付,而是双方都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用谈判的诚意,利益上的妥协,来解决诸种官民冲突,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抗议是一门公民课,官员应该率先学习,民众亦应不遑他让,媒体应该公开理性地报道诸种抗议,使抗议成为我们每个公民的必修课。把抗议这门公民课学到家,达成官民之间、民众之间的理性博弈,那么我们就离公民社会不远了。 

 

2009年2月4日8:42分于成都  (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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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日星期一

【权利:1585】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 in Arbitrary Detention





Human Rights Watch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 in Arbitrary Detention

We are intensely fearful for Gao Zhisheng's safety at this time, given the security authorities' long history of abusing him and his family.

Sophie Richardson, Asia advocacy director at Human Rights Watch
Government Should Confirm Gao Zhisheng is Not Being Tortured or Ill-Treated
February 2, 2009

(New York) -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immediately disclose the whereabouts of Gao Zhisheng, a leading human rights lawyer who disappeared two weeks ago, Human Rights Watch, Amnesty International, and Human Rights in China said today in a joint statement. The three organizations stressed that Gao was at immediate risk of severe torture and ill-treatment by the Chinese security services and called for his immediate release.

"We are intensely fearful for Gao Zhisheng's safety at this time, given the security authorities' long history of abusing him and his family," said Sophie Richardson, Asia advocacy director at Human Rights Watch. "He has given detailed accounts of how he was tortured in police custody in the past and he may well be suffering more of the same right now."

Lawyer Gao, who had been under constant police surveillance, along with his family, since receiving a suspended sentence for "inciting subversion" in 2006, was last heard from on January 19, 2009. According to reliable sources, he was subsequently detained by security forces and is being held at an unknown location.

"On February 9, the Chinese government will undergo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its human rights record at the UN Human Rights Council," said Sharon Hom, executive director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Coming close on the heels of the scathing review by the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in November 2008, arbitrarily detaining and torturing a leading rights advocate is no way to show human rights progress."

In September 2007, Gao was detained for several weeks shortly after sending an open letter to the US Congress denouncing the human rights situation in China and describing his and his family's treatment at the hands of the security forces.

Gao detailed his illegal detention in 2007 as well as severe and sustained torture at the hands of security agents - including violent beatings, repeated electric shocks to his genitals, and having lit cigarettes held close to his eyes over a prolonged period, which left him partially blind for days afterwards. After he was released, acquaintances described him as seeming to be "a broken man," both physically and spiritually.

"China should immediately release Gao Zhisheng," said Roseann Rife, Asia-Pacific deputy director at Amnesty International. "China should demonstrate that its takes its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seriously, in this case specifically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which the Chinese government voluntarily took on in 1988."

In November 2008,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CAT) reported in its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n China that it remains "deeply concerned about the continued allegations, corroborated by numerous Chinese legal sources, of routine and widespread use of torture and ill-treatment of suspects in police custody."

Amnest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hina and Human Rights Watch strongly urged concerned governments and intergovernmental bodies to call o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take all necessary steps to ensure Gao Zhisheng's safety and well being while in police custody and to release him at the earliest possible date.

Voted in 2001 as "one of China's top ten lawyers" by a publication run by the PRC Ministry of Justice, Gao is a self-trained legal professional with a history of representing the victims of some of the most egregious and politically controversial cases of human rights abuses by the police and other government agencies. In October 2005, he wrote a series of three letters to President Hu Jintao and Premier Wen Jiabao calling on them to halt the continuing torture and ill-treatment of detained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and the ongoing persecution of underground Christians and democracy activists.

After his 2007 detention, Gao expressed fears that he would be tortured again if he was rearrested.

In June 2007, Gao received the Courageous Advocacy Award of the American Board of Trial Advocates (ABOTA). His memoirs, A China More Just, were published in English the same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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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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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1586】 中共要求应对骚乱慎用暴力,立此存照

转载自NGO发展交流网:
 
中央要求应对骚乱慎用暴力

发布: 2009-2-02 10:40 | 作者: 叶鹏飞 | 来源: 联合早报 | 查看: 0次


  面对今年中国社会可能因经济放缓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中共中央一方面要求事先掌握社会动脉,另一方面也强调事发后慎用暴力,避免进一步激化社会骚乱。

  新华社主办的《瞭望》新闻周刊透露,中共中央最近要求地方领导干部在接待民众伸冤时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还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了解社情民意。

  而执掌社会治安任务的中共常委周永康则重申,应对社会骚乱应当慎用暴力,并强调要展开对司法腐败的专项治理行动。

  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求是》昨天刊载了周永康在去年12月17日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简稿。他强调,社会和谐稳定是保持经济发展的基础,负责维持治安的政法机关要"主动服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认真履行维护社会稳定这个第一责任"。

  《瞭望》报道,中共要求地方官员接访规范化、制度化,以及中央官员下访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所谓"开门大接访"大多属于一次性的作为,无助于解决民众面对的长期以及新发生的问题。

  报道指出,目前地方官员接待民众伸冤属于"自选动作",中央将其上升为"规定动作",提出了"最低标准",反映了各地矛盾积累已不容忽视。

  报道说:"而当前国内外形势复杂,内外矛盾有可能交织重叠激化,更有必要让领导干部预作准备,随时了解社情民意,将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

  中国经济放缓问题严重,总理温家宝日前在达沃斯论坛回答提问时表示,今年实现经济增长8%的目标"异常困难",但政府会努力。

  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第四季度的经济增长率只有6.8%。调查失业率为9.6%.

  此外,失业问题也远比官方公布的数据严重,去年12月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称,中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9.6%,远高于官方4.2%的登记失业率。

  《瞭望》在之前也曾刊登报道指出,2009年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年份。

  在这个背景下,《求是》刊载周永康的讲话显然很有针对性。周永康要求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并把重点放在民愤极大的腐败问题,否则官方将疲于应付此起彼落的社会骚乱。

群体性事件将年发10万起

  中国社会问题研究院(CSPRA)去年12月引用光明网的一篇文章说,据公开报道的数字,群体性事件在2006年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这意味着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年发将有10万起左右。"

  在尽量预防社会骚乱的同时,周永康也要求在事发后避免采取暴力镇压。他要求执法人员要"致力于减少社会对抗",在经济领域如劳资、债务、合同纠纷,"必须慎重使用强制措施"。

  在应对腐败问题上,周永康提出具体的要求,包括招聘更多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或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提升执法人员的教育水准;提高政法队伍的经费,"实行收支脱钩",避免他们敛财;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清除执法队伍中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害群之马等。

  他说:"要推进司法民主,最大限度地扩大和落实警务、检务、审务、狱(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真正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和减少腐败。"

2009年《中国国防白皮书》透露,负责保持社会稳定的武装警察现有66万人,每天有26万余人轮流值勤。


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对于今年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中共中央要求:

  *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了解社情民意

  *地方官员接访规范化、制度化

  *应对社会骚乱慎用暴力

  *展开对司法腐败的专项治理行动,清除执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执法人员队伍招聘更多高中或高等院校毕业生

  *提高政法队伍的经费,避免他们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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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办:群体事件除打砸抢原则上不动用警力
http://news.QQ.com  2009年02月02日11:00   中国网    我要评论(1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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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2月2日上午举行新闻背景吹风会,请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介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个别地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问题,陈锡文表示,由于一些地方经济发展中科学发展观贯彻得不够,所以个别地方出现了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处理不好,就引起了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也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历来都是非常明确的,我想主要是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样一个理念。要事前化解一些容易产生矛盾的问题,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比如像今年的1号文件里头就明确地提出,高度重视农村的社会稳定工作,很关键的是要妥善地解决好农村的征地、环境污染、移民搬迁以及集体资产的处置这样一些比较敏感的和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这些矛盾和问题,平时就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处理好这些问题,避免这些矛盾的激化。

二是一旦如果发生了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到第一线,直接到群众中去面对面地做解释和说服工作,不能领导干部躲着不出来,就让公安部门、警察到第一线去,这样容易激化矛盾。除了发生打砸抢烧这些不幸的情况之外,原则上不能动用警力,应该由党委的各级干部到第一线去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

三是事态平息之后,要迅速地总结教训,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同时要制定出整改方案,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

关于去年发生多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陈锡文表示,现在有关部门正在统计中,原则上可能是在"两会"前,才能把数据基本统计上来。但总体来看,容易引发农民的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土地征用;二是环境污染;三是移民搬迁;四是集体资产的处置。引发这些问题,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有些地方在经济发展中不注重科学发展观,单纯地追求GDP,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存在着一些地方的干部有腐败的现象,所以才会导致这样的群体性事件。

今年的新因素可能就是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失业,回到乡村以后,他们的收入怎么办?他们的生活怎么办?这是对今年社会稳定方面增加的新的因素。如果按照现在的抽样调查,有2000万原来已经出去就业的农民,现在失去了就业岗位回到了农村,再加上过去几年,我们平均每年大概有600-700万农民可以增加到外出打工的队伍中去,按照这个算法,今年有2500万农民就业压力比较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保就业、保民生就是保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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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冤狱,受迫害,无损于一个人的名望,你不能使真理和正直受到任何损伤。要给别人脸上抹黑不是件好玩的勾当,一不小心,害人者自己会弄得满身肮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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